民事起訴狀
原告:陳某某
被告:江蘇瑞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星公司”)
被告:邢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胡某某
被告:勒某某
案由: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瑞星公司歸還諸原告6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自2011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由瑞星公司負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2月8日,原告與瑞星公司及其他被告(均為公司股東)簽訂一份 《瑞星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約定由原告以1600萬元認購瑞星公司的新增資本60萬元,持股比例40%。原告分別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8月13日向瑞星公司繳付40萬元、180萬元,合計220萬元。2011年10月19日,原告與瑞星公司簽訂一份《關于瑞星公司增資擴股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增資擴股協議終止履行,瑞星公司股東仍為其原始股東,對于原告向瑞星公司繳付的220萬元,由瑞星公司于以下日期歸還給原告:(1)2011年4月20日之前,向原告還款160萬元;(2)剩余金額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8個月內由原告將項目技術轉讓給第三方并收到技術轉讓款之日起15日內歸還原告。2011年4月18日,瑞星公司向原告還款160萬元,余款60萬元至今拒付。原告認為,雙方對剩余款項的歸還約定了條件和期限,實質屬于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約定,假如8個月內瑞星公司能夠將項目技術轉讓給第三方并收到技術轉讓款,則所附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生效;假如8個月內瑞星公司未能將項目技術轉讓給第三方并收到技術轉讓款,則所附條件未成就,但所附期限屆至,法律行為仍然生效。現8個月內瑞星公司未能將項目技術轉讓給第三方并收到技術轉讓款,故約定的條件未成就,但約定的期限屆至,故瑞星公司應在8個月期滿后15日內將余款60萬元歸還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瑞星公司等人不履行協議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某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