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糾紛。公司決議糾紛屬于商事糾紛,不同于民事糾紛。由于我國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立法中客觀存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化的現象。商事審判在價值取向與審判思路與民事審判存在重大差異,商事審判側重維護交易效率與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義,民事審判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實質正義,更傾向保護弱勢群體。
一、公司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不影響擔保效力。
實務要點:《公司法》第16條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宜理解為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
案情簡介:2006年4月,實業公司為其股東實業集團向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及抵押擔保。2008年,因實業集團逾期未償致訴。實業公司以《股東會擔保決議》的決議事項未經股東會同意為由主張無效。
法院認為:①作為公司組織及公司行為當受《公司法》調整,同時其以合同形式對外擔保行為亦應受《合同法》及《擔保法》制約。案涉公司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范疇,故應首先從《合同法》相關規定出發進行評判。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上述《公司法》規定已然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利益,故其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此規定應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對違反該規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另外,如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認定將會降低交易效率和損害交易安全。譬如股東會何時召開,以何種形式召開,何人能代表股東表達真實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對人判斷和控制能力范圍,如以違反股東決議程序而判令合同無效,必將降低交易效率,同時亦給公司動輒以違反股東決議主張合同無效的不誠信行為留下制度缺口,最終危害交易安全,不僅有違商事行為的誠信規則,更有違公平正義。故案涉《股東會擔保決議》的決議事項未經實業公司股東會同意,亦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號"某銀行與某涂料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見《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宮邦友,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林海權)。
二、董事會決議被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對外擔保效力。
實務要點: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意思形成屬于公司內部事情,即使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被法院確認無效,亦只是在公司內部發生效力,不影響其對外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
案情簡介:2004年,科技公司為熱電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嗣后在科技公司股東提起的訴訟中,生效判決確認科技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對外擔保的決議無效。另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科技公司副董事長楊某為該擔保事宜收受熱電公司行賄款4萬元。
法院認為:①科技公司召開董事會形成決議,符合公司章程"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規定。根據科技公司對外擔保公告中披露,該擔保系充分考慮了本企業利益和擔保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后作出的決定。無證據表明簽署董事會決議股東受楊某脅迫,故楊某刑事犯罪并不影響案涉保證合同效力。②科技公司為熱電公司提供擔保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該真實意思形成屬公司內部事情,即使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被法院確認無效,亦只是在科技公司內部發生效力,不影響其對外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故判決科技公司應承擔本案擔保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35號"某銀行與某科技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見《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決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陜縣支行、三門峽惠能熱點有限責任公司、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審判長付金聯,代理審判員李相波、梅芳)。
三、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只要對外的表示行為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公司就應受其表示行為的制約。
裁判摘要: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公司作為行為主體實施法律行為的過程可以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公司內部的意思形成階段,通常表現為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階段,通常表現為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在公司內部意思形成過程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只要對外的表示行為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公司就應受其表示行為的制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民提字第48號,本院認為:"2003年12月18日科創公司與陳木高簽訂的《入股協議書》系科創公司與該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其效力。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部分無效,導致科創公司達成上述協議的意思存在瑕疵,但作為合同相對方的陳木高并無審查科創公司意思形成過程的義務,科創公司對外達成協議應受其表示行為的制約。
四、法院只審查股東會決議的程序及內容是否違法,不審查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以下事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在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現對與該裁判要點相關的問題進行說明。
案情簡介:1993年的公司法對公司決議撤銷之訴并無明確規定。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該條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公司決議作了規定,但并未明確規定如何進行起訴,且對違反公司章程的公司決議未作規定,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式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有的判決公司決議無效,有的判決撤銷公司決議。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法發〔2000〕26號),將此類糾紛歸入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案由中,明確法院應當受理此類案件。但畢竟原有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股東的權利仍無法得到充分保障。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公司決議的不同瑕疵進行了區分,分為公司決議無效和可撤銷兩類。第一款規定公司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二款規定了公司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11號)中第249種案由規定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又細分為:第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第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法[2011]41號),對上述案由進行了修訂,修改后的第250種案由規定為公司決議糾紛,又細分為:第一,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第二,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案例《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五、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虛構的公司股東會及其決議無效。
裁判摘要: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并作出會議決議,應當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議并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虛構公司股東會議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個人決策亦不能代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申請確認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生效裁判文書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應當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集全體股東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主持人主持會議。股東會議需要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由股東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進行議決,達到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時方可形成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東會對變更公司章程內容、決定股權轉讓等事項作出決議,其實質是公司股東通過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股東權利、決定變更其自身與公司的民事法律關系的過程,因此公司股東實際參與股東會議并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是股東會議及其決議有效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雖然被告萬華享有被告萬華工貿公司的絕對多數的表決權,但并不意味著萬華個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作出的個人決策過程就等同于召開了公司股東會議,也不意味著萬華個人的意志即可代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根據本案事實,不能認定2004年4月6日萬華工貿公司實際召開了股東會,更不能認定就該次會議形成了真實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萬華工貿公司據以決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股權轉讓等事項的所謂"股東會決議",是當時該公司的控制人萬華所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因而當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張艷娟訴江蘇萬華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華、吳亮亮、毛建偉股東糾紛案》
六、未經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配紅利。
最高法院判決的核心觀點:公司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利潤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策權范疇,法院不予干預。所以,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簡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思維公司成立以來,盈利豐厚,截止2004年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已有1億元以上,但公司成立以來至今沒有向股東分紅。思維公司有巨額利潤而長期拒不向股東分配,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特別是在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時,長期不分配利潤損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東的利益。故公司股東胡克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公司分配利潤,思維公司依法應向股東胡克分紅。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本案中在思維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作出決議之前,胡克以股東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公司利潤,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利潤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策權范疇,原審判決認定思維公司有巨額利潤而長期拒不向股東分配損害了占股比例較小的股東的利益,并據此逕行判決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不符合公司利潤分配的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參考案例:河南思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
七、股東就股東會決議已經議決事項向法院起訴的,如不屬于依法應當支持的情形,則應判令當事人各自遵守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裁判要旨:在訴訟調解程序中,經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會議,就股權轉讓、公司債權債務及資產的處置等問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對各股東均有約束力。故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又就《股東會決議》涉及的問題提起新的訴訟時,如不屬于依法應予支持的情形,則應當判令當事人各自遵守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25號"錢碧芳、華寧公司與祝長春、華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賢琛股東權糾紛案"。
八、股東會在沒有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處罰股東決議無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系公司全體股東所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股東會在沒有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處罰股東,屬法定依據不足,相應決議無效。
案件索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南京安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訴祝娟股東會決議罰款糾紛案九、公司瑕疵決議被判決撤銷、無效或后不存在后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股權轉讓糾紛疑難問題分析及應對》:
由于公司決議具有團體法上行為的性質,判決的對世效力必須符合公司法律關系的整體性、穩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說,公司決議無效、撤銷或不存在的判決之溯及力,不能簡單適用民法上法律行為被判決撤銷、無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為以公司決議為基礎的公司行為如被溯及無效,將產生公司法律關系的混亂,不利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因此,公司法在對待以瑕疵決議為基礎的行為時,不必當然將瑕疵決議的效力溯及既往,而應視具體情形尊重既成事實,承認其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維護交易的安全。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我們認為應區分股東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內外有別予以處理。
1、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公司內部,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后,股權轉讓合同喪失效力,股權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對決議瑕疵負有責任的股東應向無過錯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應盡量適用代表權、表見代理等法則保護因信賴公司決議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必然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當第三人為善意時,必須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利益,股權轉讓的結果不受影響;當第三人明知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的結果不應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