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恒爍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審代理人。經過庭前了解案情,并結合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充分的認識,現就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關于他以被告名義簽訂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并組織施工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該項工程是被告承包并自行施工完成。
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建筑工程領域的掛靠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一)掛靠人不具有建設活動資質或雖有資質但資質等級較低;被掛靠人是具有承攬工程所需要資質的施工企業;(二)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三)掛靠人自己組織施工隊伍、機械設備,自己籌集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不參與工程施工,不承擔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實務中,具有以下情形應認定為掛靠:(1)存在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2)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沒有合法聘用、社會保險關系的;(3)實際施工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施工企業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基于掛靠行為的特征和認定掛靠行為的司法實踐,結合本案事實,代理人認為,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是被告承包并自行組織施工,原、被告就該工程不存在掛靠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1、從施工合同簽訂的情況來看,2011年11月19日,被告與發包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作為承包方蓋章,并加蓋了法定代表人名章。
2、從具體的施工情況來看,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任命公司員工***為項目經理,員工***為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由項目經理***具體負責管理,***具體負責技術,并且在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往來文件資料中,全部由項目經理簽字確認有關事項。對此,被告提交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證明***是公司員工,雙方存在社會保險關系,提交了《工程洽商記錄》、《工作聯系單》、《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等大量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來證明被告全部負責工程的管理和技術工作。
3、拆除部分的人工費全部由被告支付。《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聘用王某具體負責拆除施工項目,被告分別于8月29日、9月1日向王某支付了人工費,2012年2月1日,被告與王某簽訂了《賬款結清單》,雙方就工程拆除部分所有人工費全部結清。為此,被告提交了《收據》、《支票配售記錄》、《賬款結清單》為證。
綜上,被告承包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后,根據合同約定自行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履行了管理、技術職責,拆除項目的所有人工費均是被告承擔,因此原、被告雙方就太平洋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不存在掛靠行為。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1、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間就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不存在掛靠行為,本案所涉及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是被告承包并自行施工完成,因此原告關于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原、被告雙方沒有對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約定信息費,因此原告主張信息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1)原告不能以《承包協議書》為依據主張信息費。
關于《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協議書》時間先后順序,代理人已經做了詳述,在此不再贅述。再強調一點,《承包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了信息費,但原告不能以后簽訂的《承包協議書》為依據來主張之前施工項目的信息費。況且,原告也沒有提交任何雙方關于就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約定信息費的書面證據。
(2)原告關于信息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承包單位介紹工程索要信息費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因此原告關于信息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綜上,本案所涉及的住宅樓改造加固工程是被告承包并自行施工完成,原、被告之間就該工程不存在掛靠行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北京市恒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清偉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