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蘇商再終字第000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鎮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鎮江市桃花塢路一區11號。
負責人:朱暉,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道平,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竇宜進,黑龍江千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南京藍燕石化儲運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太新路81號(藍燕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光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曉蘭,江蘇中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嵐,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鎮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南京藍燕石化儲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燕公司)企業兼并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3)蘇商終字第0052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46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負責人朱暉、委托代理人湯道平、竇宜進,藍燕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曉蘭、吳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2年8月22日,一審原告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起訴至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稱:2009年11月3日,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與藍燕公司簽訂一份《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約定藍燕公司將坐落于江蘇省鎮江沿江快速通道南側下蜀段新建加油站以950萬元的價格售予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該加油站包含以下權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1339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1300平方米租用土地;房屋180平方米;加油機4臺、加油槍8支、油罐120立方。而藍燕公司在取得土地、加油站基本建成后,無意履行合同,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委托律師交涉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藍燕公司履行《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限期辦理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經營證照變更手續;2.判令藍燕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藍燕公司辯稱:《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是無效合同。在國土部門出讓土地之前,藍燕公司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就已經事先協商、串通報價,并在補充協議中確定了報價的范圍,故《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因損害了國家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不具有合法性。綜上,請求駁回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11月3日,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與藍燕公司簽訂了《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一份,約定:第一條,藍燕公司所有的沿江下蜀加油站坐落于江蘇省鎮江沿江快速通道南側下蜀段,包括:占地面積為1339平方米,土地所有權狀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出讓;租用土地為1300平方米;房屋180平方米;加油機4臺、加油槍8支、油罐120立方。第二條,該加油站收購價格為950萬元,包括:該加油站的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所有設施、設備、資產;買賣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稅、費;土地征用、出讓和土地補償費用等。第三條,價格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藍燕公司將該加油站的土地證辦理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并交付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15日內支付350萬元。第二次付款:加油站經句容市政府職能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15日內支付200萬元。第三次付款:加油站現場移交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及相關權證變更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并移交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證、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危化證和環保證明等)后,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15日內支付400萬元。第四條,根據該加油站用地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如下2種方式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合法化完善:1.鑒于目前該加油站土地部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藍燕公司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批準用途為:商業(加油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藍燕公司有義務在第一次付款前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將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2.鑒于目前該加油站土地部分為租賃土地,土地租賃期限為40年,租賃土地協議由藍燕公司負責轉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第六條,藍燕公司在土地證變更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后6個月內建成竣工。加油站竣工符合投產條件后10日內,雙方對該加油站進行交接,包括財產交接和證照交接。第十條,違約責任:1.藍燕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向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加油站財產和證照;或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交付加油站。2.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交付價款等。由于藍燕公司原因終止合同,藍燕公司支付中石化鎮江分公司違約金300萬元。由于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原因終止合同,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支付藍燕公司違約金300萬元。
2009年11月3日,藍燕公司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同意收購藍燕公司位于江蘇沿江××通道××段南側的加油站。如因第三方參與競拍,導致土地競拍價提高,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如藍燕公司競拍該站掛牌土地價超過100萬元(不包括100萬元),則雙方同意解除于2009年11月3日簽訂的《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009年11月3日,句容市2009年第4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中記載:藍燕公司作為競得人,競得句容市下蜀沿江快速通道南側地塊三(06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競得人。成交總價為52萬元。后藍燕公司領取了土地使用權證。
2009年8月19日,句容市下蜀鎮橋頭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橋頭村委會)與藍燕公司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約定藍燕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土地進行轉租。
2012年7月6日,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接受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委托致函藍燕公司,敦促藍燕公司履行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
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藍燕公司在一審中均確認:僅使用1339平方米的國有土地而不同時使用另行租賃的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該加油站無法正常經營。藍燕公司、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均參加了本案所涉06號地塊的競拍,該地塊的起拍價為50萬元,該宗土地批準用途為:商業(加油站)。目前加油站基本竣工但尚未驗收。
本案一審爭議焦點為:雙方簽訂的《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雙方于2009年11月3日簽訂的《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屬于合法有效。藍燕公司雖然提出在競拍本案所涉06號地塊過程中其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之間存在相互串通的行為,但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佐證。藍燕公司提供的證據《補充協議》,僅僅對如因第三方參與競拍,導致土地競拍價提高,并且如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競拍該站掛牌土地價超過100萬元(不包括100萬元),則雙方同意解除于2009年11月3日簽訂的《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等內容作了約定,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相互串通的行為。藍燕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領取相關權證后,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鑒于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目前加油站基本竣工但尚未驗收,故藍燕公司全部履行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
2012年11月23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鎮商初字第0074號民事判決:一、藍燕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句容市下蜀沿江快速通道南側地塊三(06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辦理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并交付給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二、駁回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8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83300元,由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負擔30000元,由藍燕公司負擔53300元。
藍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藍燕公司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簽訂的《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案涉合同的內容涉及轉讓加油站資產及經營資質證書,其中資產包括1339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房屋、加油機、加油槍、油管等,經營資質證書包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化學危險品安全許可證、環保證明等相關權證。其中關于轉讓變更相關權證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無效。二、即使案涉合同有效,也無法實際履行。1.成品油經營實行特殊許可制度,經營資質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案涉合同約定將藍燕公司尚未取得的經營資質和相關權證轉讓并變更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違反法律規定,無法實際履行。2.案涉合同因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使用權無法轉租而無法履行。為了加油站建成后能夠正常經營,藍燕公司與橋頭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橋頭村委會將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租賃給藍燕公司作為加油站配套用地,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對土地進行轉租,且橋頭村委會明確表示反對將土地進行轉租。加油站缺少該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無法實際經營,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對此亦是明知的。3.加油站經營資質證書及相關權證無法通過司法強制執行程序過戶。司法強制執行不能繞開甚至違背行政許可制度,成品油經營資質的審批機關不能因為法院的強制執行而不依法審批。且成品油經營資質證書的審批涉及到安監、消防、質監、規劃、房產、國土及鎮江市商務局、江蘇省商務廳等諸多部門,法院的判決無法代替上述部門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4.案涉合同因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怠于行使權利而不宜繼續履行。案涉合同簽訂后2年多的時間內,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未按約提供該公司形象站的標準設計和施工圖紙,亦未派監理人員負責工程質量,也沒有要求藍燕公司履行合同。因此,原審判決履行合同錯誤。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判決未查清案涉合同主要內容之間的關聯性,將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與成品油經營資質及相關權證的過戶相分離,在未查清成品油經營權證能否依法轉讓變更的情況下,徑行判決過戶土地使用權證,由此將導致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即便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也無法按照土地規劃用途使用該土地,進而導致加油站設備設施閑置,土地無法利用的資源浪費,不僅不能解決糾紛,反而可能引發新的矛盾。2.原審判決已查明僅使用1339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同時使用另行租賃的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該加油站無法正常經營,卻不認定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無法轉租的事實,由此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辯稱:1.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藍燕公司原審時主張因加油站案涉土地招標中雙方存在串通投標行為,故土地拍賣行為無效,案涉合同無效。其依據的是補充協議,但是從補充協議的內容來看,雙方并不存在串通投標行為。2.雖然案涉合同在履行中涉及到租賃集體土地的問題,但是該集體土地并非要由藍燕公司轉租給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而是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與橋頭村委會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因此藍燕公司與橋頭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中關于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不得轉租的約定不影響案涉合同的履行。3.本案不存在買賣、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權證的問題。案涉合同為加油站的整體轉讓,其中包括經營資質的變更和轉讓,此種收購行為在全國已有諸多先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4.只要藍燕公司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依據案涉合同的約定共同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即可以辦理加油站所有證照的變更手續,因此案涉合同是可以履行的。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中,藍燕公司提交了橋頭村委會于2012年9月28日向藍燕公司出具的函,其中載明橋頭村委會要求藍燕公司對于向其租賃的用于加油站配套使用的集體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給第三方,如藍燕公司未按土地租賃協議的條款實施,橋頭村委會將視藍燕公司構成違約,并無條件收回該地塊,不退還土地租金,并要求藍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藍燕公司擬證明案涉合同由于橋頭村委會反對轉租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而無法實際履行。
二審中,根據藍燕公司的申請,本院向鎮江市商務局作了調查。該局流通業發展處、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處處長朱琴在調查中稱,按照《江蘇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轉讓。過戶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加油站在未領取合法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權證的情況下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該局從未遇到過。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或經營設施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成品油經營企業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新的經營單位應按成品油新企業設立條件,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企業經營加油站使用的土地,應當依照《實施細則》依法取得。依法取得土地后,企業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申領相關經營權證后才能正常經營加油站。
二審中,本院組織雙方對案涉加油站進行了現場勘驗,藍燕公司提供現場示意圖一份,在勘驗中雙方當事人確認案涉加油站地塊由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構成,在國有土地上建有雨棚、站房及4臺加油機,在集體土地上建有包括4個儲油罐在內的儲油設施,藍燕公司提供的現場示意圖與實際情況相符。
本院二審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2012年9月28日,橋頭村委會曾向藍燕公司出具函件,載明橋頭村委會不允許藍燕公司將《土地租賃協議》項下的集體土地以任何形式轉租給第三方,如果藍燕公司轉租土地,將無條件收回土地并要求藍燕公司支付違約金。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否有效。2.如果《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有效,該合同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情形,一審判決藍燕公司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將土地交付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是否正確。
本院二審認為:一、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藍燕公司與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簽訂上述協議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因國家對于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故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其規劃、建設及正常經營必然由相關主管機關作出相應的行政許可。因此,加油站的轉讓亦必然涉及其從事經營活動所必須具備的資質,故案涉合同關于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等權證主體變更的約定,系加油站轉讓過程中所必然涉及的內容。且《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均對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主體變更作出了規定,允許在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時,原經營單位辦理經營資格注銷,新經營單位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故案涉合同對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主體變更作出約定并不屬于對于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買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原審判決認定《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當。《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補充協議》亦應有效。
二、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屬于法律上不能履行。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案涉合同名為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實質是加油站所涉土地的使用權、地面、地下所有設施、設備及加油站經營資質的整體轉讓。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國家對于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故只有在加油站通過驗收,取得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等相關權證之后,加油站才能正常經營,才能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程序對加油站的投資主體進行變更。而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系就建設中的加油站進行轉讓,不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提交的(2008)蘇民終字第0098號民事調解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錫執字第360號民事裁定書、(2008)錫執字第360-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08)錫執字第360-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批復》系針對加油站未實際開工建設之前將加油站項目整體轉讓,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系依據(2008)蘇民終字第0098號民事調解書將加油站投資主體進行變更,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證明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履行,本院不予采信。
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屬于事實上不能履行。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原審請求判令藍燕公司履行合同,限期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資產經營證照變更手續,其中包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等證照的變更,也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由于雙方均明確案涉加油站用地由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構成,僅僅使用國有土地,加油站無法實際經營,故雖然中石化鎮江分公司明確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張將1300平方米的集體土地承租人由藍燕公司變更為中石化鎮江分公司,但從橋頭村委會與藍燕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及橋頭村委會向藍燕公司出具的函來看,橋頭村委會都明確表達了不允許藍燕公司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的態度,故即使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取得了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也會由于無法取得1300平方米集體土地使用權而無法經營該加油站。
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蘇商終字第005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鎮商初字第007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8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8300元,合計161600元,由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負擔。
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且與判決“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的裁量及認定矛盾。首先,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國家對于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故只有在加油站通過驗收,取得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等相關權證之后,加油站才能正常經營,才能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程序,對加油站的投資主體進行變更”。對此,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認為,新建設的加油站只有通過驗收才能申領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而本案一審法院也注意到“加油站基本竣工但尚未驗收,故藍燕公司全部履行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所以,一審判決僅就雙方具備合同約定變更條件的事項判令藍燕公司將加油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如加油站通過竣工驗收,符合成品油經營證書申領、變更規定,將由藍燕公司申領成品油經營證書并變更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由此可見,不能申領、變更成品油經營證書的條件僅屬于一時不能,而不是法律上的永遠不能、實質不能。同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蘇民終字第0098號民事調解書及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給申領成品油經營批準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一步證明只要加油站建設手續齊全合法,法院就可以通過協助執行方式辦理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因此,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也不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客觀情形。其次,二審判決認為本案訟爭的加油站部分設施建設在他人土地上,出租人在出租協議中要求藍燕公司不得轉租,故認定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事實上不能履行。對此,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認為,加油站部分設施建設在他人土地上,雙方均在《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中作出說明,藍燕公司承諾由其負責辦理租賃主體變更手續,而不是轉租。同時,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庭審中也明確聲明可自行與出租人辦理集體土地租用手續,不需要藍燕公司承擔此項合同義務。當事人明確承諾不需要對方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本是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且不違反法律,但二審判決認為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存在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為藍燕公司不履行合同尋找借口。
被申請人藍燕公司辯稱:(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雖啟動了本案的再審程序,但裁定再審的理由牽強附會,無法成立。二審判決分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一十條,認定合同有效但不能實際履行,并不矛盾。土地租賃合同先于案涉資產收購合同存在也不能否認案涉合同事實上不能履行。(二)二審判決關于案涉資產收購合同不能履行的認定正確。案涉合同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尚未開工建設、更未取得相關證照和權證的擬建加油站資產和證照為交易標的,上述交易均違反法律規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的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2.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案涉合同轉讓尚未取得的成品油經營證書顯然違反上述規定。3.案涉加油站必須使用租賃土地才能投入經營,而出租土地的橋頭村委會明確表示不得將土地轉租他人。
本院再審期間,中石化鎮江分公司與藍燕公司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再審對原審查明的全部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案涉加油站已于2013年12月2日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開展經營。
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為: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能否履行。
本院認為,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合同不具有法律上和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首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既未禁止將加油站作為交易標的,也未禁止將尚未建成的加油站作為交易標的。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在加油站尚未建成時簽訂,約定待加油站建成后交付及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均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不具有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其次,雖然橋頭村委會出具的函件中載明藍燕公司不得轉租案涉加油站占用的集體土地,但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原審期間已經確認不要求藍燕公司協助將集體土地的租賃協議變更至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因此,案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也不存在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在原審期間確認其訴訟請求不包括要求藍燕公司將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轉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屬于對自身合同權利的放棄,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中石化鎮江分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蘇商終字第0052號民事判決、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鎮商初字第00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維持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鎮商初字第00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藍燕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句容市下蜀沿江快速通道南側地塊三(06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辦理到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并交付給中石化鎮江分公司;
三、《加油站資產收購合同》繼續履行(藍燕公司將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變更至中石化鎮江分公司名下的內容除外)。
一審案件受理費78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8300元,合計161600元,由藍燕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俞旭明
代理審判員 傅志成
代理審判員 謝春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占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