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東 省 韶 關 市 北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0)韶北法經初字第157號
原告韶關市醫藥管理局。住所地韶關市東堤北路20號。
法定代表人賴沛新,局長。
委托代理人范偉榮,該局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吳崇敏,韶關市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住所地南海市黃岐區廣佛一路5號。
法定代表人羅炳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賢芳,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廖端洪,該公司員工。
原告韶關市醫藥管理局訴被告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企業兼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丁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偉榮、吳崇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賢芳、廖端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韶關市醫藥管理局訴稱:我局與被告雙方在1996年2月25日就韶關中藥廠的兼并事項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一、由我局將所屬的韶關中藥廠的生產設備、廠房、無形資產等除債權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性資產轉給被告;被告承擔韶關中藥廠原有的欠銀行貸款、應付賬款等債務共計人民幣4763200元,負責在冊的全部職工就業安置及生活福利,并給我局人民幣2236800元用于清算韶關中藥廠欠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協議簽署后,被告即付定金30萬元,十日內再將100萬元轉入我局指定的賬戶;剩余的936800元在雙方辦理交接手續時付清。三、接收后,被告每年向我局上交行業管理費,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為人民幣10萬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遞增2萬元等條款。協議書簽定后,我局依約將韶關中藥廠的生產設備、廠房、無形資產等生產性全部資產移交給被告,但被告接收后,并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逐項完整地履行,除其他條款義務外,單兼并應付的款項至今仍余下669774.30元未付。而且移交后,我局按約定履行了四年的行業管理義務,但四年來被告未交一分錢管理費。被告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協議書的約定,構成了違約責任。故我局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按約定繼續履行義務外,同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兼并費用余款669774.30元,支付2000年2月底前的行業管理費用40萬元及上述款項的利息(其中兼并費用余款的利息從1996年6月1日起計付,行業管理費的利息分別從每年的3月1日起計付,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付),并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辯稱:本案的糾紛是財產轉讓合同糾紛,故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行政管理費40萬元的訴訟請求,超出了本案審理的范圍,應另案處理,而且,原告向我方收取行政管理費也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原告本身也沒有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雙方于1997年4月1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一條明確規定原告負責辦理房產證,劃撥土地使用權更名為廣東粵北黃岐藥業有限公司;第二條,原告支付人民幣20萬元給我方建立職工福利基金。但原告卻至今沒有履行上述義務,故我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停止支付剩余的款項。
經審理查明:1996年2月25日,韶關市醫藥聯合總公司(原告原名稱)作為甲方與乙方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由甲方將所屬的韶關中藥廠的生產設備、廠房、無形資產等除債權(含期初待扣稅金)外,全部生產經營性資產(附件一:生產經營性資產清冊)轉給乙方;乙方承擔韶關市中藥廠原有的欠銀行貸款,應付賬款等共人民幣4763200元債務(附件二:債務清冊);負責全部在冊職工(不包括現已離退休職工)就業安置及生活福利;并給甲方人民幣2236800元,甲方用于清算其他債務及有關費用;協議簽署后,乙方即付定金人民幣30萬元;十日內,再將人民幣100萬元轉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剩余的人民幣936800元,在雙方辦理交接手續時付清;原韶關中藥廠的非生產經營性資產(附件三:非生產經營性資產清冊),由乙方全面負責管理和維護,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承擔維修保養費用;如需改變用途,要與甲方協商,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接收后,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行業管理費,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為人民幣10萬元,從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年遞增2萬元。同日,雙方另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另外的人民幣936800元在甲方將韶關中藥廠的土地、廠房以及有關證件轉名為乙方(黃岐企業集團韶關中藥廠)時,乙方在收到名為(黃岐企業集團韶關中藥廠)的上述證件后當天內支付給甲方。上述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簽訂后,原告即按約定將原韶關中藥廠的生產經營性資產及約定由被告負擔的債務按清單所列轉交給了被告,并于同年5月3日向韶關市國土局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更名手續,將原韶關中藥廠使用的國有土地更名為“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韶關中藥廠”。1997年4月15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將原韶關中藥廠的非生產經營性資產(詳見附見:非生產經營性資產清冊)轉給被告使用,折價款35萬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4.5萬元辦證費,原告負責辦理房產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更名為廣東粵北黃岐藥業有限公司;同時原告為支持被告解決原韶關中藥廠179名職工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將非生產經營性資產轉讓金35萬元和另撥20萬元共55萬元給被告,建立離退休職工福利基金。該補充協議簽訂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另查明:1996年2月16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以韶府復(1996)6號文批準同意由被告兼并韶關中藥廠。而韶關市醫藥聯合總公司作為醫藥行業的行政管理性公司,其經費經韶關市財政局核準后,由所隸屬企業上交管理費。1997年11月7日,韶關市醫藥聯合總公司經韶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變更為韶關市醫藥管理局,其經費按原供給渠道不變。
又查明:截至2000年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企業兼并費人民幣669774.30元,1996年至2000年2月的行業管理費40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起訴書、協議書、補充協議、韶關市國有土地使用證、韶關市財政局文件、韶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被告的答辯狀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企業兼并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約將兼并企業的財產移交給被告,并辦理了兼并企業的生產經營性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的更名手續后,被告本應按約定期限清付兼并費及行業管理費給原告,卻至今沒有付清,至此,被告已經違約,理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原告為此起訴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兼并協議,清付所拖欠的兼并費和行為管理費,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同時要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理由充分、證據確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收取行業管理費無依據,且應另案處理的主張,因原告作為醫藥行業的行政管理單位,其經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定,由所隸屬的企業上交管理費,且原、被告雙方在簽訂企業兼并協議書時,即已約定被告每年所應上交的行業管理費,被告當時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又由于行業管理費的繳交和兼并費的支付同為兼并協議所約定,原告將之同案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原告未按補充協議約定將土地使用權更名為“廣東粵北黃岐藥業有限公司”,并支付20萬元給其建立職工福利基金,已構成違約,故被告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停止支付剩余兼并費的主張,因該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是非生產經營性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的更名名稱,其與前一補充協議所約定的生產經營性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的更名名稱不同,原告按前一補充協議約定將生產經營性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更名為“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韶關中藥廠”完全符合雙方約定,并未違約。至于后一補充協議所約定的非生產經營性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的更名和建立職工福利基金的問題,由于雙方均未按該補充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且該補充協議的履行與否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南海市黃岐企業集團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所欠的企業兼并款669774.30元和截至2000年2月底的行業管理費40萬元(2000年2月以后的行業管理費按協議約定繼續計付)以及占用上述款項期間的利息[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其中:企業兼并款的利息,從1996年6月1日起計,行業管理費的利息按欠費年限從每年的3月1日起計(例如1996年的10萬元行業管理費從1997年3月1日起計,1997年的10萬元行業管理費從1998年3月1日起計,余下以此類推)。以上利息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付款之日止]清付給原告韶關市醫藥管理局。
案件受理費153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建軍
審 判 員 張遠方
審 判 員 何少維
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