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0)民終字第5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新型建材集團衡陽公司財茂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中山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瓊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昌祥,湖南博瑞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鄧云,湖南博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富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解放路70號。
法定代表人:高菘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鐵銘,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四新,男,漢族,1966年9月7日出生,湖南大學法學院講師。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石佳沖6號。
上訴人中國新型建材集團衡陽公司財茂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中新財茂公司)為與湖南富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公司)企業兼并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湘民初字第6—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新財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瓊媛、委托代理人黃昌祥、鄧云,被上訴人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鐵銘、周四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5月7日,中新財茂公司以富通公司(當時為宏欣公司)違反雙方簽訂的《公司兼并合同書》的規定,未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50萬元保證金為由,向湖南省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該合同。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兼并合同中分歧較大,衡陽市人民政府協調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已協調解決兼并后的有關問題。1999年5月14日,該院作出(1999)北蒸經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中新財茂公司的起訴。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1999年6月2日,中新財茂公司以富通公司為被告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終止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公司兼并合同書》,由富通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本院認為:中新財茂公司曾就與富通公司之間因《公司兼并合同書》引起的爭議,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以(1999)北蒸經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中新財茂公司的起訴。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中新財茂公司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不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或提出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現中新財茂公司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其起訴是正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中新財茂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郭彥禎
代理審判員 王 勇
代理審判員 韓 玫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關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