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大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桐柏路南段萬福花園。
法定代表人:姜玉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劍南,河南點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駢雙寶,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州市電焊條廠。住所地:鄭州市東明路南段17號。
法定代表人:劉乃群,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劉家森、房曉東,河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與被上訴人鄭州市電焊條廠(以下簡稱電焊條廠)企業兼并侵權糾紛一案,電焊條廠于2009年6月1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將位于鄭州市東明路南段17號的32.603畝土地的使用權由大宇公司過戶到電焊條廠名下。原審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鄭民四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大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劍南、駢雙寶,電焊條廠的法定代表人劉乃群、委托代理人劉家森、房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電焊條廠和大宇公司雙方分別于1997年10月17日和1997年11月4日簽訂了《大宇公司兼并電焊條廠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各一份,用以確定雙方在兼并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根據上述協議的約定,于1998年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過戶到大宇公司名下。后在履行兼并協議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雙方又于2000年8月18日簽訂了《電焊條廠與大宇公司脫離兼并協議》一份,正式解除了兼并關系。遂后,電焊條廠根據解除兼并協議,屢次多方面協調,請求大宇公司將土地使用權重新過戶到其名下,大宇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予配合協助過戶,最終引發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大宇公司依據與電焊廠簽訂的《大宇公司兼并電焊條廠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取得了原本在電焊條廠名下的32.603畝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于大宇公司在兼并過程中沒有很好履行兼并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后經協商,雙方于2000年8月18日簽訂了《電焊條廠與大宇公司脫離兼并協議》,正式解除了雙方的兼并關系。電焊條廠在兼并協議解除后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即有權請求大宇公司將其已按照兼并協議過戶的土地使用權重新過戶給電焊條廠。大宇公司理應積極協助配合將相關土地重新過戶給電焊條廠,而不應推諉拖延。另外根據相關工商檔案顯示,電焊條廠經營期限自2006年1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且該廠目前生產經營正常,故大宇公司對電焊條廠主體資格提出質疑缺乏有力證據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本判決生效后將位于鄭州市東明路南段17號的32.603畝土地使用權從大宇公司名下變更到電焊條廠名下。案件受理費45644.2元由大宇公司負擔。
大宇公司上訴稱:一、電焊條廠不具備法人資格。電焊條廠是經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文件及鄭州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文件批準后被大宇公司兼并的,此次兼并不是市場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因此雙方解除兼并也應由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即視為未解除。雖工商檔案顯示電焊條廠經營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且該廠目前正常生產經營,但這是電焊條廠未去辦理注銷登記,違規經營。二、原審判決缺乏法律依據。該32.603畝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其使用權的變更應是政府行政行為,而不是司法行為。原審判決大宇公司將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過戶到電焊條廠名下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電焊條廠的起訴或訴訟請求。
電焊條廠答辯稱:一、電焊條廠具備法人資格。電焊條廠是集體所有制性質,此次兼并是企業自主的交易行為,而非政府的行政行為。電焊條廠一直在正常生產經營,工商檔案可證明其具備法人資格。二、大宇公司應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返還給電焊條廠。大宇公司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并非簡單的行政劃撥,而是基于兼并協議,現兼并已解除,大宇公司理應返還土地使用權。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如下:大宇公司應否依據脫離兼并協議將涉案的32.603畝土地使用權過戶到電焊條廠名下。
本院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電焊條廠與大宇公司之間簽訂的《大宇公司兼并電焊條廠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及《電焊條廠與大宇公司脫離兼并協議》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為有效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據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電焊條廠和大宇公司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兼并與解除兼并的行為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行為。大宇公司兼并電焊條廠的行為盡管經政府的相關部門批準,但沒有改變雙方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雙方之間的糾紛仍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大宇公司是基于《大宇公司兼并電焊條廠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獲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并非國家無償劃撥土地。在雙方簽署《電焊條廠與大宇公司脫離兼并協議》之后,大宇公司理應將基于兼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返還給電焊條廠。至于雙方之間基于兼并而存在的其他爭議,雙方可另行解決。關于電焊條廠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根據工商登記顯示,電焊條廠是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兼并和解除兼并期間,電焊條廠的營業執照未注銷也未被吊銷,且該廠目前仍在正常生產經營中,故大宇公司上訴稱電焊條廠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大宇公司所稱上訴理由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644.20元,由鄭州大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卜發中
代理審判員 王 磊
代理審判員 鄒 波
二○一○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