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澳門卡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沙梨頭海邊街52F號華寶工業大廈2樓A座。
法定代表人:郭詩樂,公司董事。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英強,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住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魏動,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詩樂,女,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住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四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馮釗和,廣東澤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四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騰追,廣東澤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誠帝電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南頭鎮滘心村(升輝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吳孔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孔金,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新感覺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南頭鎮滘心村建業路(中山市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側)。
法定代表人:吳孔金。
上述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匡光文,廣東香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亞倫,廣東香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澳門卡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誠帝電器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帝公司)、吳孔金、中山市新感覺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新感覺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馮釗和,誠帝公司、吳孔金、中山新感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亞倫參加了二審法庭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于2013年6月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從2010年4月份雙方開始籌備成立中山新感覺公司直至2012年3月2日取得外資企業批準證書止,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共借給誠帝公司、吳孔金800萬元(含以前借的500萬元),2011年11月18日由中山新感覺公司委托的中山市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2011)1113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結論為中山新感覺公司在2011年10月31日的資產凈值為30.023萬元,中山新感覺公司的資產在短短一年半的時間內蒸發了1420萬元。從2011年5月2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看出,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成為隱名股東1年后,中山新感覺公司實際上由誠帝公司、吳孔金把持、經營,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對誠帝公司、吳孔金的經營有監管權。誠帝公司、吳孔金通過承包的形式,通過虧損、虧空侵吞投資款(實際借款)?!秴f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誠帝公司、吳孔金應當按約履行支付承包費及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根據雙方簽署的上述《協議書》,截至起訴之日,吳孔金、誠帝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投資款)200萬元,以及支付2011年2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的承包費300萬元。但吳孔金、誠帝公司僅支付第一年承包費100萬元及第二年承包費791200元。根據雙方簽署的《協議書》,吳孔金、誠帝公司必須按時支付約定的任一期款項,如遲延支付超過兩個月,則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可以終止承包,并要求吳孔金、誠帝公司一次性歸還所借的800萬元。中山新感覺公司是吳孔金開辦的企業,《協議書》中,明確肯定吳孔金、誠帝公司借到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款項全部由中山新感覺公司使用。因此中山新感覺公司應對吳孔金、誠帝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1.解除2011年5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2.吳孔金、誠帝公司向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支付拖欠的承包費人民幣128.8萬元(計至2013年6月1日);3.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向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返還投資款800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利息從2013年6月2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利息(年利率20厘);4.一審訴訟費用由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承擔。庭審中,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明確撤回上述第3項請求中要求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并且明確尚欠的承包費金額為人民幣1208800元。
吳孔金在原審答辯稱:一、本案案由并非借款合同糾紛,應當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800萬元系投資款而非借款;在未對合資經營企業進行審計、完成清算程序并報行政主管門批準的情況下要求提前返還全部投資款于法無據。二、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主張返還全部投資款及利息于法無據。1.關于投資方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回報的約定是無效的。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據以主張權利的《協議書》中約定其享有經營管理權,又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不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其均可無條件獲得返還600萬元。上述約定明顯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亦未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且顯失公平,依法應當認定相關條款無效。2.合資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應當遵照合資經營合同中的約定執行。雙方在2011年12月29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已經就投資比例、利潤分享比例、虧損承擔比例等進行了約定,并通過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應當視為雙方合資經營事宜的最權威法律文件,各方應當按照各占50%的比例享有權利并承擔風險。3.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實際投入到中山新感覺的投資款僅為600萬元,其主張的款項數額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4.投資中外合資企業的行為本身伴隨著巨大的商業風險,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共享收益并承擔風險即符合雙方的合作本意,也符合公平合理的商業慣例和法律原則,況且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也實際參與合資企業的籌備、經營管理決策的各項活動中,其單方面要求全額返還投資款的要求于理不合,于法無據。三、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在未對合資經營企業進行審計、完成清算程序并報行政主管門批準的情況下要求提前返還全部投資款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合資經營企業系一種獨立的經營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任何投資方要求返還投資均要履行審計、清算程序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等一系列注銷程序,在這些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訴求沒有任何依據。四、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既無權將中山新感覺公司經營權對外發包,承包協議也沒有完成行政審批手續,且承包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應當依法向合資企業即中山新感覺公司返還已收的全部承包費。五、吳孔金、誠帝公司作為合資一方已按約定全部出資到位。六、合資經營期間,雙方均一直共同經營管理中山新感覺公司,雙方系合資關系,并非借款關系。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在原審期間變更訴訟請求中確認了其對合伙企業一直享有經營及財務監管權,故其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一直是十分清楚的。綜上,請求駁回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全部訴訟請求。
誠帝公司在原審答辯稱:同意吳孔金的答辯意見。另外,誠帝公司并不是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主體,并不應承擔返還投資款和承包費的義務。
中山新感覺公司在原審答辯稱:同意吳孔金的答辯意見。另外,誠帝公司和吳孔金均并未實際承包中山新感覺公司。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乙方)與誠帝公司、吳孔金(甲方)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一、甲乙雙方合資在中山市南頭鎮設立中山新感覺公司,總投資人民幣1200萬元,甲、乙雙方已經各出資人民幣600萬元。由于乙方尚未登記為股東,現臨時以吳孔金與王某全成立的“中山新感覺公司”牌照經營。甲方保證在乙方登記成為股東之前,乙方投入合資公司的款項(總金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作為乙方借款甲方的借款,由甲方負責償還。二、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合資的中山新感覺公司由甲方承包經營,其條件如下:1.無論乙方是否登記成為股東,乙方借給合資公司的200萬元由甲方負責償還,其中人民幣100萬元在2011年10月31日前歸還,余下人民幣100萬元在2012年2月28日前歸還,甲方歸還借款所需資金必須來自于甲方自有的資金而不能從合資公司資產中抽??;2.第一年承包時間從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甲方需在2012年2月1日前付給甲方人民幣100萬元;3.第二年承包期由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甲方應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乙方人民幣125000元,十二個月共計人民幣150萬元;4.如合資公司在第一、二個承包年度后有稅后利潤,則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承包費后,稅后利潤歸甲方所有;5.在第二年承包期屆滿后,由乙方決定繼續由甲方承包或終止,甲方均需無條件執行。如乙方決定由甲方繼續承包經營,則第三年的承包期從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甲方應在每月月底前支付給甲方承包費人民幣125000元,十二個月共計人民幣150萬元。除此之外,如合資公司在該年度稅后利潤超過人民幣300萬元,則超額利潤部分由甲乙雙方平分。6.承包后,乙方有權在財務上,包括會計帳目、現金出入、應收應付帳款、銀行往來等帳目進行監管。7.甲方承諾:無論合資公司經營情況如何,都保證乙方投入的人民幣600萬元資金可獲得返還。8.甲方在承包期間,如對外涉及的財務糾紛、法律官司、政府稅務均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自行解決。
原審法院又查明:中山新感覺公司原由案外人蔡某明、王某全投資設立,雙方各占50%的股權,后蔡某明將其持有中山新感覺公司的50%股權轉讓給吳孔金。澳門(中山)新感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新感覺公司)的股東分別為郭詩樂、劉英強、魏動,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權。2011年11月29日,吳孔金、王某全與澳門新感覺公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全將其持有的中山新感覺公司的50%股權以相當于人民幣25萬元的等值外匯轉讓給澳門新感覺公司。同日,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訂立一份《合資經營企業中山新感覺五金電器有限公司章程》,內容為:1.由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合資成立經營中山新感覺公司;2.中山新感覺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171.1萬元,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0萬元,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各占50%的股權,合資雙方按其各自的投資額和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章程還擬定了其他內容。2011年12月29日,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簽訂一份《合資經營企業中山新感覺五金電器有限公司合同》,約定:1.由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合資成立經營中山新感覺公司;2.中山新感覺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171.1萬元,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0萬元,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各占50%的股權,合資雙方按其各自的投資額和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上述合同簽訂后,雙方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的批準手續。2012年1月18日,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作出《關于股權并購設立合資企業中山市新感覺五金電器有限公司的批復》,內容為:1.同意內資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股東王某全將其持有內資公司50%的股權作價人民幣25萬元(等值外匯)轉讓給澳門新感覺公司,股權轉讓事宜按各方于2011年11月29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執行;2.并購后,內資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變更為由吳孔金與澳門新感覺公司,名稱仍為中山新感覺公司;同意合營雙方于2011年12月29日簽訂的合資企業合同及章程;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人民幣171.1萬元,注冊資本由人民幣50萬元增至人民幣120萬元,凈增人民幣70萬元,其中吳孔金增資人民幣35萬元、澳門新感覺公司增資人民幣35萬元(以等值外匯現匯投入);新增注冊資本于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年內繳清(營業執照變更前投入不少于20%)。2012年3月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了批準設立中山新感覺公司的《批準證書》。后澳門新感覺公司未按上述批復的要求將增資的人民幣35萬元以等值外匯現匯投入中山新感覺公司,雙方最終也未辦理合資企業中山新感覺公司的營業執照。
原審法院再查明:2011年1月10日,吳孔金與魏動、劉英強、郭詩樂的父親郭某憲就合資經營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雙方就生產經營的一些部分進行了討論;明確吳孔金已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現墊支人民幣82萬元,將再出資約人民幣18萬元湊夠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投入資金,卡奇集團已出人民幣600萬元;卡奇集團再投放人民幣200萬元作為公司周轉之用,每月利息8厘,若需要再投入資金,則吳孔金再投入人民幣200萬元,卡奇集團不需投入,但要停止人民幣200萬元的利息。2011年3月18日,吳孔金與魏動、劉英強、郭詩樂的父親郭某憲就合資經營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雙方就生產經營及一些人員調配的問題進行了協商,并再次明確澳門新感覺公司已投資人民幣600萬元,誠帝公司投資人民幣500萬元,澳門新感覺公司暫借人民幣200萬元給中山新感覺公司,吳孔金承諾在三月底前再投入人民幣100萬元,使雙方的投資額均為人民幣600萬元。2011年4月19日,吳孔金與魏動、劉英強、郭詩樂及其父親郭某憲就合資經營再次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雙方就合資過程中的一些生產經營、采購、財務監管等問題進行了協商。訴訟過程中,吳孔金、誠帝公司確認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最先的出資為人民幣800萬元,后因退回了投資款人民幣100萬元,故其實際投資為人民幣700萬元。同時,吳孔金、誠帝公司主張其實際出資款為人民幣705萬元,具體出資的方式為以其原經營的中山新感覺公司的設備、原材料作價加上部分現金出資共計人民幣600萬元,這一事實有2011年5月21日的《協議書》及上述會議記錄的內容為證;另外中山新感覺公司還支付了宋某某的代言費人民幣105萬元,合共人民幣705萬元。經查,2011年10月27日,中山新感覺公司與北京鑫寶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寶源公司)簽訂一份《形象代言協議書》及一份《演員代言服務合同》,約定中山新感覺公司聘請鑫寶源公司的藝員宋某某作為中山新感覺公司產品的形象代言人。同日,吳孔金、誠帝公司向鑫寶源公司支付了服務費人民幣105萬元??ㄆ婕瘓F、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確認吳孔金、誠帝公司支付了第一年承包費人民幣100萬元及第二年的承包費人民幣791200元,合計人民幣1791200元;吳孔金、誠帝公司承認共向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支付了人民幣1791200元,但認為其中人民幣100萬元是退回投資款。
原審法院另查明:后中山新感覺公司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訴訟過程中,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稱現在中山新感覺公司內已沒有任何資產,均已被吳孔金、誠帝公司搬空處理,并申請原審法院到中山新感覺公司現場察看。經原審法院到中山新感覺公司現場實地察看,中山新感覺公司內存有大量的機械設備、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及模具等。雙方均同意適用我國內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涉港涉澳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本案是因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由我國法院管轄,而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原審法院作為該轄區內享有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本案所涉合同是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適用我國內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而且各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同意適用我國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原審法院予以準許。
根據2011年5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及企業承包合同關系。對于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誠帝公司、吳孔金之間的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會議記錄、公司章程、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為證,足以認定。吳孔金、誠帝公司對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出資額為人民幣800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審法院予以認定。對于吳孔金、誠帝公司的出資額,2011年5月21日的《協議書》及相關的會議記錄均載明了吳孔金、誠帝公司出資了人民幣600萬元的事實,加上吳孔金、誠帝公司為中山新感覺公司支付了宋某某代言費人民幣105萬元,故原審法院對于吳孔金、誠帝公司共計出資人民幣705萬元的事實也予以認定。對于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誠帝公司、吳孔金雙方合資經營的中山新感覺公司,雙方就合資經營事宜達成合意,各自投入了相應的資金進行實際經營,并且領取了外經貿主管部門設立合資企業的《批準證書》,雙方的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已實際履行,故雖然雙方最終未辦理合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但并不影響雙方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的成立與生效?,F中山新感覺公司的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應該解散中山新感覺公司并對中山新感覺公司進行清算。在未對中山新感覺公司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要求解除《協議書》并且要求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全額返還出資款80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雖然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無論中山新感覺公司的經營情況如何,都保證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投入的資金可獲得返還,但該條款違背了合資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合資方和合資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為無效。
對于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誠帝公司、吳孔金之間的企業承包合同關系,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將雙方合資經營的中山新感覺公司發包給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經營,誠帝公司、吳孔金支付一定承包費,雙方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并未違反法律、法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1年2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的承包費共計人民幣300萬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幣1791200元,尚欠承包費人民幣1208800元,誠帝公司、吳孔金應支付給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中山新感覺公司作為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誠帝公司、吳孔金合資經營的企業,其并不是承包合同關系的主體,其不應承擔該承包費的支付義務。
綜上所述,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訴訟請求部分合理,對其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其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中山市誠帝電器燃具有限公司、吳孔金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承包費人民幣1208800元給澳門卡奇集團有限公司、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二、駁回澳門卡奇集團有限公司、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816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共人民幣81816元,由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承擔人民幣69816元,由誠帝公司、吳孔金承擔人民幣12000元。
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糾紛系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協議(2)》、《協議書》等文件佐證該款項為借款。《協議書》已經明確訟爭的800萬元實際上系名為投資實為借款的性質,作為沒有任何擔保的借款,登記成為股東系保障資金安全的唯一手段。二、《協議書》系雙方對訟爭款項性質最真實、最直接的體現?!秴f議書》若看作是股東之間的公司承包合同,該合同既沒有損害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更沒有損害股東的利益,認定無效缺乏理由。訟爭的800萬元假設作為投資款,投入中山新感覺公司,吳孔金、誠帝公司也同意該款項系借款要歸還,很明顯雙方都認為該款項實際上是借款,《協議書》確定的內容,吳孔金、誠帝公司已經部分履行,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費100萬元,第二年承包費791200元。因此,《協議書》雙方是想真誠履行的,并且已經部分履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三、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諸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表現在:1.原審法院認定吳孔金、誠帝公司投入705萬元,與《資產評估報告書》系嚴重沖突的。另外,對于宋某某的代言費105萬元,宋某某代言的商標并不是中山新感覺公司的,而是吳孔金個人所有的,代言的產品不是中山新感覺公司銷售的,而是誠帝公司銷售的,代言所獲得的利益不屬于中山新感覺公司,但原審法院卻以此認為吳孔金、誠帝公司投入了105萬元有誤。最終原審法院認定吳孔金、誠帝公司投入了705萬元,與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投入800萬元相當,從而認定吳孔金、誠帝公司系中山新感覺公司的股東,應當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審理本案。2.原審法院認定雙方應當解散中山新感覺公司進行清算。實際上,中山新感覺公司的股東仍然是吳孔金與王永傳,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不是股東的身份無法清算。王永傳并沒有把股份轉讓給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而是把股份轉讓給澳門新感覺公司,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澳門新感覺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二者不能混同。請求:1.撤銷原審第二項判決,判令吳孔金、誠帝公司向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返還投資款(借款)80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6月2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利息(年利率20厘);2.訴訟費用由吳孔金、誠帝公司、中山新感覺公司共同承擔。
誠帝公司、吳孔金、中山新感覺公司二審答辯稱:一、本案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首先,雙方從未就借款及利息等達成過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其次,從事實上來看,合資雙方一直是以共同投資的名義進行協商,并就共同經營管理達成相關約定的。雙方自2010年初開始,便就籌備成立一家合資經營企業進行協商并投入了相應資金開展合資經營活動,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會議紀要及文件,用以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決策具體的經營管理事項,后又通過了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批準證書。綜上,雙方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關系已經通過上述種種行為實際履行,雖未辦理營業執照變更,但并不影響雙方合資經營合同關系的成立和生效。二、案涉2011年5月21日的協議書中,關于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不承擔任何風險并可獲得資金返還的約定,以及將合資企業發包給吳孔金的約定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應屬無效。三、吳孔金在合資經營中共投入資金705萬元的事實清楚,雙方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合資經營企業進行清算。首先,吳孔金投入的600萬元事實已經在會議紀要中經過合資雙方確認并經原審法院認定,另外105萬元已經通過支付宋某某代言費的形式進行出資并通過會計賬冊記錄,被代言的商標所有權系歸吳孔金個人,但已經實際使用在中山新感覺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中,應當視為其出資。其次,合資經營企業系一種獨立的經營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任何投資方要求返還投資均要履行審計、清算程序并報行政主管門批準等一系列注銷程序,在這些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訴求沒有任何依據。雙方應當共同對合資企業即中山新感覺公司進行清算,以了結合資經營合同關系。綜上,請求駁回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的全部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原審原告卡奇集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劉英強、郭詩樂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魏動是香港特別有限公司行政區居民,故本案屬于涉港涉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依法應比照涉外案件處理。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行使本案管轄權及適用我國內地法律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誠帝公司、吳孔金和中山新感覺公司是否應向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返還案涉人民幣800萬元。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為了設立中外合資企業中山新感覺公司,先后簽訂了多份協議,先由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與誠帝公司、吳孔金于2011年5月21日簽訂《協議書》籌備設立中山新感覺公司,后由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控股的澳門新感覺公司與吳孔金于2011年11月29日、12月29日分別簽訂合資經營的章程和合同,該章程和合同業經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批準同意并領取了《批準證書》,故當事人之間存在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上訴否認雙方存在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主張雙方名為投資實為借款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雙方已經存在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關系,在未對中山新感覺公司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駁回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返還出資款人民幣80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ㄆ婕瘓F、劉英強、魏動、郭詩樂上訴請求返還人民幣800萬元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承包費的問題。按照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且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雙方2011年5月2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事項,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原審法院認定企業承包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原審法院判令誠帝公司、吳孔金支付承包費不當,但原審判決后,誠帝公司、吳孔金均未就承包費問題提起上訴,應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故本院對該部分處理予以維持。
綜上,卡奇集團、劉英強、魏動、郭詩樂提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800元,由澳門卡奇集團有限公司、劉英強、魏動、郭詩樂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虹
代理審判員 鄒 瑩
代理審判員 陳學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羅 潔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五、承包合同
(一)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與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
六、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與登記
(一)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于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