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13號
原告美國三H貿易有限公司(Tri-HTrade(U?S?A)Co.,Ltd.),住所地2225WestCommonwealthAvenue,Suite115Alhambra,California91803,USA。
法定代表人張有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榮有,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一珊,女,50歲,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下河家墩154號,身份證號420104540514042。
被告浠水科特信機械廠,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散花鎮回風磯。
法定代表人李鵬鋼,廠長。
委托代理人戴錦明,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美國三H貿易有限公司(Tri-HTrade(U?S?A)Co.,Ltd.)(以下簡稱三H公司)訴被告浠水科特信機械廠(以下簡稱科特信機械廠)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2月26日依法組成合議庭,2004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榮有、方一珊,被告科特信機械廠的委托代理人戴錦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三H公司訴稱,2003年1月8日,經人介紹,三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有宏與科特信機械廠廠長李全成相識,李全成稱其所有的湖北鄂東南閥門廠(現為科特信機械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五年的離合器生產加工合同,每套利潤15元,每月可固定銷售2,000套,并介紹定作單位是上市公司“三環股份”的一部份,銷售利潤有保障,現該項目急需機器設備、流動資金。李全成向張有宏提供了加工合同及項目可行性報告,還請了合同的對方簽字人到場證實。隨后,張有宏代表三H公司,李全成代表科特信機械廠,雙方在湖北黃石賓館口頭約定,由三H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流動資金,科特信機械廠提供加工合同及廠房,共同履行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同年3月22日,三H公司購買了價值430,000元人民幣的專用機器設備運至科特信機械廠安裝到位,后得知加工合同根本就不能履行。三H公司擬賣掉設備減少損失,但科特信機械廠強行扣押設備,給三H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此,請求法院判令科特信機械廠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機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70,000元人民幣。庭審時,三H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解除合同、返還機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70,000元人民幣。
三H公司為證明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以下幾份證據材料:1、三H公司對其與科特信機械廠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所作的陳述;2、三H公司購買的機器設備的清單及發票;3、科特信機械廠提供給三H公司的離合器盤蓋生產合作協議及可行性報告;4、三H公司向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區分局提交的報案材料;5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制作的調查筆錄;6、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工商檔案材料;7、作為經濟損失依據,數額為120,000余元的票證單據。
被告科特信機械廠書面和庭審辯稱,三H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三H公司依口頭協議以設備投資,科特信機械廠并未侵占設備;三H公司要求撤走設備,是違約行為;三H公司所謂“加工合同不能履行”沒有任何根據。為此,請求法院駁回三H公司的訴訟請求。針對三H公司庭審時變更的訴訟請求,科特信機械廠庭審口頭辯稱,三H公司要求撤資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認為市場行情發生變化,離合器盤蓋利潤下降,不能實現合作目的;三H公司提出的經濟損失與雙方合作合同未能履行沒有關聯。為此,請求法院駁回三H公司的訴訟請求。
科特信機械廠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以下幾份證據材料:1、關于離合器盤蓋生產合作協議;2、浠水縣招商局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3、浠水縣散花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4、浠水縣散花供電營業所出具的證明;5、浠水縣散花鎮回風磯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此外,還申請證人黃勝勇、黃石出庭就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作證。
庭審質證意見,合議庭對證據材料的認證:
1、關于合作關系的事實。三H公司在訴狀上和庭審時,就雙方合作生產離合器達成的口頭協議作了陳述,科特信機械廠不持異議,合議庭對該陳述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關于三H公司投資機器設備的事實。三H公司提供了設備清單及發票,科特信機械廠不持異議,合議庭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3、關于科特信機械廠提供合作條件的事實。1)湖北鄂東南閥門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加工合同以及該項目的可行性報告。該份材料是科特信機械廠將其作為合作條件提交給三H公司的,現由三H公司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科特信機械廠不持異議,合議庭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2)科特信機械廠為證明自己對合作項目作了必要的準備,提供了有關部門分別出具的四份證明材料。對此,三H公司不予認可。合議庭評議認為,四份證明材料在性質上屬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作證,故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4、關于證明糾紛產生原因的有關事實。1)三H公司為證明雙方不能合作的原因在于科特信機械廠存在欺詐行為,提供了報案材料、公安機關調查筆錄、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工商檔案材料等證據。科特信機械廠對報案材料、調查筆錄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對于注銷登記材料則認為,并不能證明湖北鄂東南閥門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失去了履行基礎。合議庭評議認為,報案材料、調查筆錄作為刑事偵查階段所取得的材料,在未經法院確認的情況下,對于本案原告三H公司主張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2)科特信機械廠為證明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申請證人黃勝勇、黃石出庭作證,黃勝勇、黃石在庭審中所作的證言,三H公司基本不持異議,合議庭確認其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5、關于三H公司經濟損失的事實。三H公司提供了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余元的票證、單據,科特信機械廠不予認可,合議庭對與本案有關聯的部份單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1、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之間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2、科特信機械廠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雙方不能繼續合作是否應歸責于科特信機械廠;3、三H公司請求收回機器設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三H公司請求賠償經濟損失70,000元人民幣,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庭審質證確認以下事實:
2003年1月,三H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有宏與科特信機械廠原廠長李全成相識,李全成向張有宏介紹了科特信機械廠有一離合器生產加工項目,急需機器設備、流動資金,并提供了原湖北鄂東南閥門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簽訂的離合器盤蓋生產加工合同及項目可行性報告。隨后,張有宏代表三H公司,李全成代表科特信機械廠,雙方口頭約定,由三H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流動資金,科特信機械廠提供加工合同及生產所需的廠房,共同履行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同年3月22日,三H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品名、規格、數量以法院查封清單為準)運至科特信機械廠廠房并安裝到位。嗣后,三H公司得知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已被注銷,離合器生產加工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提出賣掉設備以減少損失,但科特信機械廠未允,為此發生糾紛。
作為科特信機械廠提供合作條件的加工合同,是湖北鄂東南閥門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5日簽訂的離合器盤蓋生產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鄂東南閥門廠加工EQ145、EQ153型離合器盤蓋產品,加工費分別為29.50元/套、37.00元/套,期限五年。
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2002年8月21日,因生產經營的需要,該公司被改為三環集團黃石汽車離合器有限公司的下屬分廠,公司營業執照被注銷。
關于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口頭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除了離合器盤蓋加工合同的定作人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被注銷之外,證人黃勝勇、黃石還證明,與三H公司當時覺得離合器盤蓋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利潤下降,以及廠址選擇不當有關。
科特信機械廠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1998年4月2日,湖北鄂東南(浠水)閥門廠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全成;2000年4月11日,前者名稱變更為湖北鄂東南(浠水)高中壓閥門廠;2000年6月8日,湖北鄂東南(浠水)高中壓閥門廠再次變更為湖北鄂東南(浠水)閥門廠;2002年9月24日,湖北鄂東南(浠水)閥門廠名稱變更為浠水科特信機械廠,同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李全成變更為其子李鵬剛。
根據上述工商登記信息,湖北鄂東南閥門廠在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簽訂的加工合同中,使用了與注冊登記名稱湖北鄂東南(浠水)閥門廠不一致的單位名稱及印章。
2003年10月29日,三H公司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該院以(2003)黃立保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三H公司作為投資安置于科特信機械廠的機器設備,異地查封、扣押于湖北省黃岡市黃石港區延安路122號黃石一棉印染廠倉庫。
在三H公司主張的數額為128,828元經濟損失中,設備轉運費5,950元;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的設備倉租費6,500元;2003年3月17日,三H公司以鄂東南閥門廠的名義向當地供電局繳存電費5,000元。
合議庭評議認為,三H公司是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注冊登記的公司,科特信機械廠是在中國湖北注冊登記的企業,二者之間就合作生產加工離合器盤蓋達成的口頭協議,屬中外合作經營合同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院對三H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行使管轄權。從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口頭協議內容來看,三H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流動資金,科特信機械廠提供加工合同及廠房,具有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的性質。因此,雙方民事關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調整,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達成的口頭協議,因未以書面形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而未能成立。三H公司依口頭協議投資的機器設備,雖然已經被安裝置放于科特信機械廠的廠房,但是還未成為合作資產,其所有權仍歸屬于三H公司。科特信機械廠提供的合作條件,即原鄂東南閥門廠與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簽訂的離合器加工合同,履行該合同并能產生預期利益,是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合作經營的基礎與目的。但是,在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達成口頭協議時,加工合同的定作人黃石飛鵝山離合器有限公司實際上已經被注銷,而湖北鄂東南閥門廠與注冊名稱湖北鄂東南(浠水)閥門廠不一致,使其與科特信機械廠在權利義務上并無直接的承接關系,故三H公司主張加工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應予采信。在不能實現合作目的的情況下,三H公司要求撤回機器設備,科特信機械廠應予協助并不得妨礙。在三H公司確定撤回投資時,盡管存在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但均屬于三H公司確定是否繼續合作應考慮的因素,科特信機械廠不應以存在該因素為由而拒絕三H公司取回機器設備。由于科特信機械廠以妨礙行為未允三H公司取回機器設備,導致本案糾紛,并致三H公司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此,科特信機械廠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返還機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關于經濟損失,由于設備轉運、倉儲發生的費用,與科特信機械廠的妨礙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該部分費用已由三H公司墊付,應作為經濟損失;此外,三H公司以湖北鄂東南閥門廠的名義在當地供電部門預存的電費亦應作為經濟損失。對于三H公司提出的有關職員的工資、房租、電話費、交通費等,因與科特信機械廠的過錯無直接因果關系,合議庭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三H公司與科特信機械廠之間的合作經營合同未能成立;三H公司依口頭協議投入的機器設備,其所有權仍歸屬于該公司;科特信機械廠提供的合作條件即加工合同存在瑕疵,且妨礙三H公司取回機器設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H公司請求返還機器設備及賠償有關經濟損失,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科特信機械廠將機器設備(品名、規格、數量以法院查封清單為準)交付給原告三H公司(本院已裁定先予執行,機器設備已執行交付);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科特信機械廠償付原告三H公司經濟損失17,450元人民幣;
三、駁回原告三H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10元,財產保全費2,770元,均由被告科特信機械廠負擔。此款原告三H公司已預付,被告科特信機械廠應于本案判決償付款項一并償付給原告三H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原告三H公司在三十日內,被告科特信機械廠在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1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武昌支行大東門分理處,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030501040003445,清算行號:83818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 駿
審 判 員 艾治華
代理審判員 陳燕平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嚴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