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嘉 定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32號
原告上海市嘉定區xx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服飾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國xx上海進出口公司。
案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第三人及荷蘭藝紡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原告提供4.8畝土地作為合作條件,第三人及荷蘭藝紡有限公司投入注冊資金,合作期限25年;合作期內,公司債務和盈虧原告不承擔責任,被告應每年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幣6萬元,于每年上、下半年各支付3萬元等。但自2003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以經營虧損為由,不再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下半年至2009年的固定收益36萬元及該款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9 508元。
被告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費沒有依據,且原告部分訴請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未超過訴訟時效部分還應扣除原告應承擔的征地工費用和土地費用。原告主張的固定收益違反了共擔風險原則,其主張利息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人述稱,因被告即將注銷,第三人愿意參加本案訴訟,代被告支付有關款項。
審理中,三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2009)中國貿仲滬裁字第374號裁決同本案一并協商處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三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上海xx服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xx上海進出口公司應支付原告上海市嘉定區xx投資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人民幣21萬元、土地拆遷補償金144萬元、仲裁費2.4萬元,合計人民幣167.4萬元,具體給付日期如下:被告應于2009年11月4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幣127.4萬元,余款人民幣40萬元由第三人于被告工商登記注銷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付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支付的,則每遲延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款額每日萬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且原告有權就被告及第三人未付之全部款項一并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被告上海xx服飾有限公司的征地工陳惠芳的生活補助費及醫療費等所有費用自原告上海市嘉定區xx投資有限公司收到被告第一期127.4萬元之次月起,由原告負責落實和解決;
三、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 185.24元,減半收取7 592.62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3 796.31元;財產保全費2 149.54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1 074.77元。被告負擔之款,應于2009年11月4日前直接給付原告;
三、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無其他爭議。
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已于2009年10月30日經三方當事人簽字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徐 熙 春
二○○九年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員 陶 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