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陜民終3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閆羊羊。
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板吞。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國強,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理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云飛。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海明,陜西王炳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閆羊羊、閆板吞因與被上訴人楊理清、王云飛合伙糾紛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陜08民初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閆羊羊、閆板吞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國強,被上訴人王云飛,被上訴人楊理清、王云飛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閆羊羊、閆板吞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將案由確定為合伙糾紛錯誤。《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明確約定了三項內容,本案糾紛系因楊理清、王云飛未按協議第三項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而起,該付款糾紛就其性質而言,應當屬于普通債權債務糾紛,而非合伙糾紛。2、一審判決否定楊理清、王云飛應當立即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拆遷費的付款義務錯誤。《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合法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就協議性質而言,并非合伙協議,而是對于雙方早已客觀存在的各自股份比例的確認,以及對于應由楊理清、王云飛承擔的拆遷費比例、如何支付閆羊羊、閆板吞的約定,是對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與閆家渠煤礦、豐華煤礦是否注銷和清算無關。一審判決以未經楊理清、王云飛參與清算為由,否定訴訟請求明顯錯誤,應予糾正。3、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糾紛屬于普通債權債務糾紛,并不屬于合伙企業本身的債權糾紛,所以楊理清、王云飛對該債務的承擔與合伙企業是否經過清算并無關聯性。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進行判決。
楊理清、王云飛答辯稱,1、本案應為合伙企業糾紛,閆家渠煤礦及豐華煤礦均系合伙企業,《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涉及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該協議內容涉及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對于合伙人地位的確定,合伙財產份額的確認,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的意見,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等問題。2、閆羊羊、閆板吞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正確。簽訂《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時“府谷縣豐華煤礦(普通合伙)”企業已經成立,但并未將楊理清、王云飛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合法登記,楊理清、王云飛亦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該協議內容意味著閆羊羊、閆板吞有義務協助楊理清、王云飛進行合法工商登記并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但本案閆羊羊、閆板吞嚴重違約,以致楊理清、王云飛無法行使合伙人權利,依據協議楊理清、王云飛享有先履行抗辯權。3、依據協議約定的內容應該是在合伙企業資產份額轉讓完成后支付搬遷費用,理由是這時楊理清、王云飛一方涉及到通過轉讓退伙,退伙時其應承擔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財產份額比例的相應債務。除此之外只能在合伙企業清算且楊理清、王云飛在合伙企業的資產份額不足以支付其應承擔的債務時由楊理清、王云飛一方以合伙企業資產份額以外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楊理清、王云飛的合伙企業資產份額明顯大于應承擔的債務,且閆羊羊、閆板吞嚴重違約、侵權導致合伙企業及楊理清、王云飛所有的合伙企業資產份額受損,楊理清、王云飛不認可閆羊羊、閆板吞違法清算行為,因此本案訴請前提不具備。本案中涉及的債務屬于合伙企業債務,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合伙企業合伙人代為償還企業債務后應向合伙企業主張的,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當合伙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且合伙人確實承擔了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的債務時才涉及到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財產外的所有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才可能涉及閆羊羊、閆板吞向楊理清、王云飛行使追償權。4、涉案債務楊理清、王云飛承擔的比例是13%。因為搬遷費用是閆羊羊、閆板吞在承包經營期間造成的,本該是閆羊羊、閆板吞全部承擔,楊理清、王云飛一方簽訂本協議后自愿承擔的部分應是按協議約定的占豐華煤礦的股份比例13%承擔的,共計5044000元。請求駁回閆羊羊、閆板吞的全部訴請。
閆羊羊、閆板吞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楊理清、王云飛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搬遷費1008.8萬及利息(以1008.8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依法判令楊理清、王云飛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楊理清、王云飛負擔。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府谷縣府谷鎮閆家渠聯辦煤礦又稱閆家渠煤礦、閆渠煤礦、閆家渠一礦,原系府谷縣府谷鎮閆家渠村、高梁村、紅花村三村聯辦煤礦,三村各占三分之一股份。2001年7月,閆羊羊、樊青喜與閆家渠村、高梁村、紅花村簽訂《閆家渠聯辦煤礦承包合同書》,約定將閆家渠煤礦承包給閆羊羊、樊青喜,承包期限為2001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2008年5月7日,楊理清經與高梁村協商,轉讓了該村持有的閆家渠煤礦中高梁村的股權,占閆家渠煤礦三分之一的股權。其時,該煤礦仍由閆羊羊與樊青喜承包經營。閆羊羊、閆板吞在承包經營閆家渠煤礦期間,轉讓了閆家渠村和紅花村占有的閆家渠煤礦三分之二的股權。2008年12月15日,府谷縣人民政府對府谷鎮王家墕村采空塌陷賠償資金落實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決定對王家墕村實施整村搬遷,搬遷安置費用約6430萬元。搬遷安置費用由閆家渠一礦(即閆家渠煤礦)承擔3880萬元,楊家溝煤礦承擔2000萬元,紅花煤礦承擔600萬元。如安置費用有余,按各礦承擔比例退還。之后,閆家渠一礦向府谷鎮政府交納了3880萬元搬遷安置費,該款實際由閆羊羊、閆板吞交納。2012年2月4日,閆羊羊、閆板吞作為甲方,楊理清、王云飛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內容為:“一、甲方擁有閆家渠煤礦74%的永久性股權,乙方擁有閆家渠煤礦26%的永久性股權;二、由于閆家渠煤礦因政策原因已同楊家溝煤礦合并為新的府谷縣豐華煤礦,閆家渠煤礦與楊家溝煤礦各占50%股份,實際甲方在豐華煤礦
擁有37%的股份,乙方在豐華煤礦占有13%的股份;三、經與會人員一致同意乙方將在豐華煤礦13%的股份做價130000000元一次性轉讓給府谷鎮李建平、賀柏林,簽訂合同之日前搬遷費用3880萬元按股份比例由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其余所產生的費用按比例由李建平、賀柏林承擔,同時李建平派遣出納一名負責豐華煤礦所有貨幣資金管理。此協議屬三方協議,一經簽訂,三方均不得反悔,2012年2月4日。閆洋洋、閆板吞,楊理清、王云飛”。案外人李建平、賀柏林均在該協議書中簽字并按手指印。王乃榮亦在參加會議人員處簽字按手指印。2010年6月29日,因政策原因,
閆家渠煤礦與楊家溝煤礦合并成立豐華煤礦,企業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投資人登記為王乃榮占股50%,閆羊羊占股33.33%,閆板吞占股16.67%,2012年4月5日該企業辦理了注銷登記。2012年9月6日,豐華煤礦變更為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乃榮,注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工商檔案記載,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有閆板吞(持股比例16.7%)、閆羊羊(持股比例33.33%)、王乃榮(持股比例50%)。2012年11月2日,閆羊羊、閆板吞將其在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37%的股權轉讓給劉凱,公司工商檔案中變更為劉凱占股權50%、王乃榮占股權50%;2013年4月7日,劉凱將其在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37%的股權轉讓給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公司工商檔案中變更為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占股權50%、王乃榮占股權50%。之后,閆羊羊、閆板吞向楊理清、王云飛催要搬遷費未果,遂訴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訴訟請求。另查明,楊理清、王云飛與府谷縣府谷鎮高梁村簽訂轉讓股權后以及與閆羊羊、閆板吞簽訂股份確定協議書后,一直未實際參與過閆家渠煤礦的經營管理。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和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均認可,楊理清、王云飛在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3%的股權包括在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50%的股權中。依據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楊理清、王云飛是否應立即當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搬遷費10088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雙方當事人對2012年2月4日雙方簽訂的《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均無異議,該協議書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閆羊羊、閆板吞請求依據雙方簽訂的《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約定,由楊理清、王云飛向其支付搬遷費1008.8萬元。楊理清、王云飛辯稱其支付搬遷費的前提是其二人系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股東,二被告未被登記,故其二人不應支付該費用。本院認為,對于楊理清、王云飛未被登記為豐華公司股東的問題,由于從閆羊羊、閆板吞與案外人王乃榮成立合伙企業性質的豐華煤礦開始,楊理清、王云飛就未被登記為豐華煤礦出資人,說明閆羊羊、閆板吞未對楊理清、王云飛在豐華煤礦作為出資人的登記中履行過相應的協助義務。但是在豐華煤礦存續期間,楊理清、王云飛依然可以向他人出讓其在豐華煤礦的出資份額,說明雙方對楊理清、王云飛在豐華煤礦存在出資的事實并無爭議,僅是對楊理清、王云飛占有的出資份額比例存在爭議,所以雙方于2012年2月4日通過《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明確了楊理清、王云飛的出資份額比例,但一直到豐華煤礦注銷前,也沒有證據證明楊理清、王云飛曾積極主張其登記為該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故雙方當事人在楊理清、王云飛未登記為豐華公司出資人的過程中均存在過錯。在豐華煤礦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公司股東相繼變更的過程中,雖然雙方當事人所持股權份額經過多次轉讓,但現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股東普冉煤礦有限公司均認可楊理清、王云飛在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3%的股權包含在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50%的股權中,雖然楊理清、王云飛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為顯名股東,但是其出資份額并未受到侵害。由于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款項系閆家渠煤礦存續期間雙方應承擔的款項,在閆家渠煤礦與楊家溝煤礦合并后成立豐華煤礦期間,雙方才對在閆家渠煤礦支出費用的承擔達成協議,由于閆家渠煤礦、豐華煤礦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調整雙方當事人的關系,本案的案由應為合伙糾紛。現閆家渠煤礦、豐華煤礦均已注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楊理清、王云飛應對雙方在閆家渠煤礦合伙期間存在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楊理清、王云飛并未參與豐華煤礦和豐華公司的實際經營,未參與豐華煤礦的清算,故雙方的合伙事務并未完全清算完畢,待雙方對合伙期間的賬務完全清算后,再依據《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確定的份額由楊理清、王云飛承擔相應的搬遷費用。至于楊理清、王云飛關于顯名股東身份之爭并非本案審理范圍,楊理清、王云飛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閆羊羊、閆板吞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2300元,由閆羊羊、閆板吞負擔。
二審庭審中,閆羊羊、閆板吞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一:府谷縣能源局辦公室2012年7月5日第三次會議紀要。證明目的:豐華煤礦由合伙企業變更有限公司,無需進行清算,原審認定未清算不應當立即支付搬遷費與事實不符。證據二:北京中兆律所的律師函。證明目的:豐華煤礦已經向楊理清、王云飛告知股東比例,要求與管理人員共同參與礦建,其他股東均認可楊理清、王云飛隱名股東的事實。
楊理清、王云飛質證意見:針對證據一,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針對證據二,真實性與證明目的皆不認可。本院認定:證據一來源真實,內容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二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案由是否應為合伙糾紛。2、楊理清、王云飛是否應當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搬遷費1008.8萬及利息。
針對第一個焦點問題。首先,合伙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明確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所訂立的協議。本案糾紛產生于《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該協議內容旨在對閆家渠煤礦股份進行確認,并對因閆家渠煤礦產生的搬遷費的承擔進行明確,因而該協議具有合伙協議的屬性,因該協議產生的糾紛應屬合伙糾紛。其次,閆家渠煤礦具有合伙性質,對因其產生的搬遷費如何在合伙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具有合伙糾紛的屬性。據此,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合伙糾紛并無不當。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明確約定簽訂合同之日前搬遷費用3880萬元按股份比例由楊理清、王云飛直接支付給閆羊羊、閆板吞。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楊理清、王云飛應當按股份比例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搬遷費。楊理清、王云飛主張,閆羊羊、閆板吞有義務協助楊理清、王云飛進行合法工商登記并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否則楊理清、王云飛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約定閆羊羊、閆板吞在豐華煤礦(普通合伙)擁有37%的股份,楊理清、王云飛在豐華煤礦(普通合伙)擁有13%的股份。2012年9月6日,豐華煤礦變更為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及陜西普冉煤礦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應當得出楊理清、王云飛在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擁有13%的股份的事實,因府谷縣豐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由豐華煤礦(普通合伙)變更而來,故,應當認定楊理清、王云飛在豐華煤礦(普通合伙)擁有13%的股份。至于楊理清、王云飛提出的進行合法工商登記一節,屬股東身份之爭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二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楊理清、王云飛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楊理清、王云飛還主張,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當合伙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且合伙人確實承擔了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的債務時才涉及到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財產外的所有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合伙企業清算且楊理清、王云飛在合伙企業的資產份額不足以支付其應承擔的債務時,才應由其支付相應搬遷費用。本案中,搬遷費系因閆家渠煤礦而產生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的規定,閆家渠煤礦并非屬合伙企業性質,另,涉案搬遷費用亦非合伙企業府谷縣豐華煤礦(普通合伙)的債務。《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是對因閆家渠煤礦產生的費用的分擔約定,并無適用合伙企業法律的情形。同時,楊理清、王云飛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搬遷費轉為府谷縣豐華煤礦(普通合伙)的債務,故楊理清、王云飛的該項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楊理清、王云飛另主張,楊理清、王云飛簽訂協議后自愿承擔的部分應是按協議約定的占豐華煤礦(普通合伙)的股份比例13%承擔。《閆家渠煤礦股份確定協議書》雖未明確搬遷費按照豐華煤礦(普通合伙)還是閆家渠煤礦的股份比例承擔,但結合該費用由閆家渠煤礦產生,且與豐華煤礦(普通合伙)的另一合伙人楊家溝煤礦并無關聯的事實,將搬遷費的分擔按照閆家渠煤礦的股份比例承擔更符合客觀實際,楊理清、王云飛的該項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楊理清、王云飛一直未按約定支付搬遷費,閆羊羊、閆板吞請求其支付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008.8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閆羊羊、閆板吞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8民初37號民事判決。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楊理清、王云飛向閆羊羊、閆板吞支付搬遷費1008.8萬及利息(自2012年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008.8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閆羊羊、閆板吞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2300元,由楊理清、王云飛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2928元,由楊理清、王云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西京
審 判 員 成 芳
代理審判員 張 潔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史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