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民再4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新寧縣章坪電站,住所地新寧縣金石鎮(zhèn)水槽源村5組。
負責人:劉敘旭,該電站合伙執(zhí)行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永健,湖南堅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鄧大艾,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敦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明海,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敘旭,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長沙市開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博,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區(q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雄,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林承明,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仲康,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蔣賢和,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永健,湖南堅錚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原邵陽南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住所地邵陽市西湖路老干所綜合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黃澤亮,該公司主任。
再審申請人新寧縣章坪電站(以下簡稱章坪電站)因與被申請人鄧大艾及原審被上訴人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yè)糾紛一案,不服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終字139號之一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湘民申4145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章坪電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全永健,被申請人鄧大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敦斌、吳明海,二審被上訴人劉敘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博,二審被上訴人劉雄、林承明、陳仲康,二審被上訴人蔣賢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全永健到庭參加訴訟。二審被上訴人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鄧大艾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原出具的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無效;2、確認鄧大艾系章坪電站出資10萬元的合伙人,并責令章坪電站向鄧大艾支付紅利15萬元;3、判決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在一個月內進行工商更正登記,將鄧大艾登記為章坪電站的合伙人;4、判決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賠償鄧大艾紅利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15萬元;5、判決劉敘旭、劉雄、陳仲康在新寧縣境內張貼并在新寧縣電視臺連續(xù)一個月發(fā)布公告為鄧大艾消除影響、恢復名譽;6、訴訟費由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03年8月9日,鄧大艾與劉雄、劉敘旭、陳仲康、蔣賢和、林承明等20名股東共同簽訂《湖南省新寧縣章坪電站股東協(xié)議》,約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鄧大艾任章坪電站副董事長并兼任出納,于2003年6月、8月,2004年2月、7月共投入股金13.6萬元。2004年7月,鄧大艾轉股金給曹念平3.6萬元,鄧大艾實際入股股金為10萬元。建站后因帳目問題,章坪電站委托邵陽南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2004年4月23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建設期內現(xiàn)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核,邵陽南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了邵南會審字(2006)2058號審核報告,報告現(xiàn)金收入情況中顯示,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即股金和集資款收入)共計為人民幣4381000元,其中鄧大艾136000元(包括已轉讓的36000元在內),“現(xiàn)金結存情況顯示:截至2005年7月31日止,現(xiàn)金帳面余額為266665.78元”。2006年9月7日章坪電站成立清算小組,對電站自建站以來至2006年8月31日止收支情況再次全面清帳。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財務清算結論,鄧大艾應向電站交納現(xiàn)金170084.96元,為此,章坪電站向法院起訴,要求鄧大艾返還,該案法院已作出判決,判決由鄧大艾返還章坪電站現(xiàn)金70065.96元。2006年9月25日章坪電站合伙人決議,凡應交電站現(xiàn)金的合伙人,必須在9月底以前交清,否則清除出伙。2007年3月26日,章坪電站通知將鄧大艾清除出伙。鄧大艾認為未經(jīng)合伙人一致通過將其清除出伙,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訴。章坪電站于2007年5月18日自行撤銷了除名決定。5月31日,鄧大艾撤回起訴。2007年4月4日,根據(jù)章坪電站提供的資料,邵陽南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稱“截止2007年3月30日止,變更后的累計資本人民幣428.1萬元”,其中不包括鄧大艾的10萬元股金,章坪電站于2007年4月6日向新寧縣工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伙人為劉雄、吳明海、劉敦斌、陳仲康、蔣賢和、林承明、劉敘旭,鄧大艾的合伙人資格沒有被工商局注冊登記。2009年12月5日,章坪電站發(fā)出《取消鄧大艾新寧縣章坪電站股東資格的公告》,“經(jīng)合伙清算認定鄧大艾在電站建設期間侵占電站財產(chǎn)數(shù)額除抵扣其所投出金額10萬元后,還侵占電站財產(chǎn)數(shù)萬元,事實鄧大艾沒有履行出資義務,還侵占其他合伙人的財產(chǎn),依照股東協(xié)議第四、五、六條之規(guī)定,取消鄧大艾的股東資格”。并在新寧縣政法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張貼。鄧大艾于2013年7月8日向新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鄧大艾申請撤回訴狀中第四項中湖南邵陽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另查明,鄧大艾10萬股金從2005年1月至2013年9月應分紅利1194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鄧大艾在章坪電站出資100000元,屬章坪電站合伙人;二、章坪電站支付給鄧大艾紅利119400元(從2005年1月至2013年9月);三、駁回鄧大艾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000元,由章坪電站負擔1500元,鄧大艾負擔500元。
鄧大艾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請求:1、確認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無效;2、判決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在一個月內進行工商更正登記,將鄧大艾登記為章坪電站出資10萬元的合伙人;3、判決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賠償鄧大艾紅利損失及其他損失127420元;4、判決劉敘旭、劉雄、陳仲康在新寧縣境內張貼并在新寧縣電視臺連續(xù)一個月發(fā)布公告為鄧大艾消除影響,恢復名譽;5、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承擔。
章坪電站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13)寧民一初字第72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訴訟費全部由鄧大艾承擔。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fā)生的糾紛,而本案審理的是合伙人與合伙企業(yè)及其他合伙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本案的案由應為合伙企業(yè)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一、鄧大艾是否系章坪電站的合伙人;二、是否應將鄧大艾登記為章坪電站的合伙人;三、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是否應賠償鄧大艾紅利損失及其他損失,是否應為鄧大艾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四、本案是否應對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的效力問題進行處理;五、原審程序是否存在違法情形。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中,鄧大艾提交了《湖南省新寧縣章坪電站股東協(xié)議》、《收據(jù)》,用以證實其是章坪電站的合伙人,上述證據(jù)與2006年9月25日《新寧縣章坪電站合伙人決議》能夠相互印證,原審認定鄧大艾系新寧縣章坪電站出資10萬元的合伙人并無不當。雖另案判決鄧大艾返還章坪電站現(xiàn)金70065.96元,但鄧大艾應返還給章坪電站的款項與鄧大艾所投入的合伙金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無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章坪電站及其他合伙人無權主張用鄧大艾的合伙金抵償其所應返還給章坪電站的款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無效合同必須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章坪電站提出鄧大艾作為公務員入股合伙企業(yè)違反了公務員法相關規(guī)定,但上述規(guī)定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鄧大艾入伙章坪電站的行為并不必然無效。章坪電站上訴主張鄧大艾不是章坪電站合伙人的觀點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第二個焦點,章坪電站在工商登記時并未將所有的合伙人進行登記,存在隱名合伙人的情形,是否將鄧大艾登記為章坪電站的合伙人,屬章坪電站內部管理行為,鄧大艾上訴要求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將其登記為章坪電站出資10萬元的合伙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第三個焦點,本案中,鄧大艾拖欠章坪電站款項未予歸還,章坪電站遂作出了對其除名的決定,鄧大艾對糾紛的發(fā)生,本身存在一定過錯,鄧大艾上訴要求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鄧大艾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章坪電站發(fā)布公告的行為是否對其造成了損害,造成了何種損害,對其上訴要求劉敘旭、劉雄、林承明、陳仲康、蔣賢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第四個焦點,本案審理的是合伙企業(yè)糾紛,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的效力問題與本案審理的合伙企業(yè)糾紛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在本案中實際上是作為一個證據(jù)進行使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僅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審查,故對鄧大艾要求確認湖南南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邵南會驗字【2007】033號驗資報告無效的訴訟請求,本案中不宜進行一并審理;關于第五個焦點問題,章坪電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偉文在一審庭審筆錄上簽名對庭審的內容進行了確認,雖本案一審庭審筆錄存在部分參與了庭審的當事人未簽名的情形,但并未損害新寧縣章坪電站的訴訟權利。鄧大艾起訴時未將章坪電站的全體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章坪電站在一審時未提出追加當事人的申請,原審亦未依職權追加其他合伙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并無不當。章坪電站上訴主張原審程序存在違法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鄧大艾負擔500元,章坪電站負擔1500元。
章坪電站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鄧大艾已實繳出資10萬元缺乏證據(jù)支持,鄧大艾系利用職務之便強行入股,且未出資,也未投資,欠章坪電站款項屬實。2、二審認定公務員入股合伙企業(yè)違反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錯誤。3、鄧大艾完全拋棄公務員本職工作,到章坪電站出任出納吃空餉領取雙工資的行為違反了公務員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guī)定。4、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審理超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撤銷原判,駁回鄧大艾的全部訴訟請求。
鄧大艾辯稱,再審申請人因合伙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被撤銷,不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且沒有任何新的證據(jù)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被申請人在章坪電站入股10萬元是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的,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查明,2003年9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fā)的湘政辦發(fā)[2003]29號文件《關于加快發(fā)展農村水電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鼓勵個人(包括國家公務人員)、集體和各類經(jīng)濟主體、外商投資開發(fā)農村水電項目。”2003年6月17日,中共新寧縣委、新寧縣人民政府頒布的新發(fā)[2003]20號文件《關于加強水電資源開發(fā)規(guī)范管理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鼓勵多形式投資興建水電站。鼓勵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職工及社會各界人士獨資、合股興建水電站,把干部職工個人入股建電站與‘不允許干部經(jīng)商辦企業(yè)’嚴格區(qū)分開來。”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是:一、鄧大艾是否在章坪電站實際繳納出資10萬元;二、鄧大艾作為國家公務員入股合伙企業(yè)的行為是否有效。
關于鄧大艾是否在章坪電站實際繳納出資10萬元的問題。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鄧大艾與劉敘旭、劉雄、陳仲康、蔣賢和、林承明等人于2003年8月9日簽訂了《湖南省新寧縣章坪電站股東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中約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鄧大艾以股東身份在協(xié)議上簽名。章坪電站于2003年6月20日、8月12日及2004年2月16日、2月27日先后向鄧大艾出具收據(jù),注明收到鄧大艾“股金”、“集資款”共計10萬元。邵陽南方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的邵南會審字(2006)2058號審核報告,報告現(xiàn)金收入情況中記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共計為4381000元,其中鄧大艾為136000元(包括已轉讓的36000元在內)。另外,陳仲康、劉雄、劉敦斌、吳明海、吳明順、李儒軍等人在公安機關均陳述稱鄧大艾在章坪電站建站期間投入了10萬元股金。結合上述證據(jù),原一、二審法院認定鄧大艾實際繳納出資10萬元并確認其屬于章坪電站合伙人并無不當。章坪電站稱鄧大艾利用職務之便強行入股,并未實際出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鄧大艾作為國家公務員入股合伙企業(yè)的行為是否有效
的問題。鄧大艾雖系公務員身份,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fā)[2003]29號文件《關于加快發(fā)展農村水電的意見》和中共新寧縣委、新寧縣人民政府新發(fā)[2003]20號文件《關于加強水電資源開發(fā)規(guī)范管理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為了加快農村水電發(fā)展,鼓勵個人(包括國家公務人員)、集體和各類經(jīng)濟主體、外商投資開發(fā)農村水電項目,并且明確了把干部職工個人入股建電站與“不允許干部經(jīng)商辦企業(yè)”嚴格區(qū)分開來。故,鄧大艾入股章坪電站的行為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也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章坪電站稱鄧大艾以公務員身份入股,應屬無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章坪電站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終字第139號之一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涂曉暉
審 判 員 歐陽卓
審 判 員 劉前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熊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