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皖民終27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香格里拉一期公寓1-14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啟賦,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一審原告):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香樟大道168號科技實業園C-2號第5層。
法定代表人:黃作成,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一審原告):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長豐雙鳳經濟開發區鳳麟路69號。
法定代表人:王偉,該公司總經理。
上述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音海軍,安徽云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世斌,安徽云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經開區桃花工業園長古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韻,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經開區桃花工業園拓展區長古路與八公山路交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韻,該公司執行董事。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林,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樹華,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都公司)、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創公司)、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德奧特公司)因與上訴人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韻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民濟生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音海軍、沈世斌,上訴人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林、梁樹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金山都公司支付1987508.89元、向盛創公司支付1274468.54元、向高德奧特公司支付2282120.05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支付違約金各100萬元;3.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金山都公司賠償損失473937元、向盛創公司賠償損失573937元、向高德奧特公司賠償損失473937元;4.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對存貨-制種費用3850015元未作實質性分配,屬于漏判。依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以下簡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華盛金高聯營合同糾紛案中聯營體資金收支及損益等事項專項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第四種模擬分配方案,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種子的費用3850015元,被列計為聯營體應收回的存貨資產,并以實物計價方式平均分配給聯營體各方962503.75元。因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親本不真實,一審法院已認定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將存貨收回,故本案還應補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支付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存貨回購款各962503.75元。2.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其應依協議約定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違約金100萬元。案涉《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訂立時,各方對資金投入、收益情況均明知且有預判,約定違約金100萬元符合客觀實際。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未按約履行出資300萬元義務,其還另獲品種權收益818796元,使各方資金被占用達六年之久,并因種子品種不真實致使聯營期間未達到預期收益,給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銷售渠道和社會信譽造成極壞影響,一審法院卻按過錯程度酌定其支付違約金各5萬元,明顯與前述事實不符。3.一審法院未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賠償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出資損失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因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聯營協議約定的目的無法實現,判決解除雙方聯營合同關系。依據《審計報告》,各方在聯營體的凈資產為2526063元,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金山都公司出資損失473937元、盛創公司出資損失573937元、高德奧特公司出資損失473937元。一審法院認為第四種分配方案中已包含各方出資、制種費用等,未支持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損失賠償請求,有違客觀事實和協議約定。
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辯稱:1.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上訴所稱一審法院對存貨-制種費用3850015元未作實質性分配,是對一審判決的誤讀。依據《審計報告》第四種分配方案,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種子的費用已納入聯營體核算,并被計為聯營體的存貨資產,以實物計價方式分配給聯營體各方,根本不存在制種費用未作實質性分配、漏判情況。2.案涉種子品種真實,親本真實,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沒有違約情形,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訴請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其各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無事實依據。3.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主張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其出資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聯營體經營期間未能實現預期效益,有市場、經營等諸多原因,但這并非是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違約所致,如聯營期間存在損失,也應當按照各方“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約定進行清算和承擔。況且聯營體在第一年聯營期間,根據銷售額金山都公司分紅456690元、盛創公司分紅522483元、高德奧特公司分紅352731.6元;另在2014年將散籽以成本價發放給各方銷售,金山都公司獲得利潤151924.8元、盛創公司獲得利潤98375.40元、高德奧特公司獲得利潤581045.40元,將聯營體各方分配的凈資產加上上述分紅和散籽銷售利潤后,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不僅收回了全部的出資款,而且均已獲利,根本不存在出資損失。
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駁回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以及鑒定、審計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案涉Y兩優555品種名稱不真實、種子不真實、親本不真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測試中心(深圳)(以下簡稱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先后兩次作出的品種真實性鑒定,均是以在農業部備案的湖北省審定的Y兩優555標準樣品作為鑒定對照檢材,但根據協議約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各方聯合經營的是安徽省審定的Y兩優999水稻品種(原名稱為Y兩優555稻種),而不是湖北省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2.依據2016年3月15日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第56號公告,2011年11月安徽省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與湖北省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屬于不同品種,使用同一名稱不規范,依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相關規定,將原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更名為Y兩優999水稻品種,并頒發了新的品種審定證書。由此可見,安徽省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與湖北省審定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雖然名稱相同,卻實屬不同品種。3.一審期間,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交了安徽省種子管理站對Y兩優999水稻種子的檢測文件,安徽省審定的Y兩優999水稻品種的標準樣品與涉案種子48對引物48個位點差異為零,該證據足以證明案涉種子品種具有真實性。二、一審判決認定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欠華韻公司1076256.01元款項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顯系法律適用錯誤。該筆款項基于各方存在聯營合同關系而發生,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主張債務抵銷,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三、一審判決未將華韻公司代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墊付的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倉儲、冷藏費用共計260264元列入本案審理范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的種子由華韻公司代為保管,《審計報告》對上述款項予以確認,該筆費用應當納入本案審理范圍。四、一審判決對2013年生產的種子歸屬認定錯誤。1.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雖于2013年分別生產了Y兩優555稻種113385斤和182770斤,但該批種子須經聯營體各方確認質量合格且屬于合法種子后方能歸聯營體所有。因金山都公司2013年生產的種子經檢測不合格;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的種子既未得到授權,也未依法辦理相關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產地檢疫證,屬于“三無種子”,如按照《審計報告》第四種分配方案,將該批種子平均分配給聯營各方,不僅沒有事實依據,也侵害了聯營體的合法權益。2.一審判決認定聯營體庫存的種子歸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所有,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向其他各方支付種子價款,既與客觀事實不符,也與《審計報告》第四種分配方案相矛盾。五、依據《2013聯營體清算表》《2013-2014年Y兩優555聯營體匯算表》等證據,齊民濟生公司僅為Y兩優555水稻品種的權利人,并非聯營體成員,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失當。
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辯稱:1.案涉《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約定聯營體經營的種子為Y兩優555水稻品種,但聯營體實際經營的種子是Y兩優999水稻品種,該種子與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備案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樣品不一致,屬于兩個不同的水稻品種。2.華韻公司主張的1076256.01元種子貨款沒有得到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確認,也非發生在聯營體經營期間,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3.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主張將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倉儲、冷藏費用260264元納入本案審理范圍沒有依據。各方聯營至2015年期限屆滿,種子依約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收回,相應的倉儲和冷藏費用也應當由其承擔。4.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生產種子的行為系基于聯營各方協議約定,種子的歸屬也應依約認定,至于種子是否合格應由有權機構作出鑒定。5.《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均顯示齊民濟生公司為聯營體一方,其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以14.5元/斤回購聯營體存貨Y兩優555種子378172斤,共計5483494元;2.判令解除《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Y兩優555聯合體實施細則》《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及其它具有聯營合同性質的法律文件;3.判令各方對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聯營期間的賬目、業務進行清理、清算,責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立即向聯營賬戶補交出資300萬元,并依法清退金山都公司824351.89元、盛創公司1382540.36元、高德奧特公司327111.45元;4.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賠償金山都公司聯營出資損失474400.13元、盛創公司聯營出資損失574400.13元、高德奧特公司聯營出資損失474400.13元;5.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違約金100萬元;6.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支付金山都公司2013年生產種子的費用1474005元,支付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種子的費用2376010元;7.判令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8月10日,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鑒于齊民濟生公司通過協議方式獲得安徽省審定的Y兩優系列兩系雜交水稻新品種Y兩優555(審定編號為皖稻2011006),與齊民濟生公司簽訂一份《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主要約定:各方在安徽區域對Y兩優555品種進行聯合開發;各方用各自品牌、包裝走不同的銷售渠道聯合運作該品種,統一管理、統一宣傳、統一價格,利潤共享,風險共擔;各方在運作該品種過程中每售1斤種子暫提3元作為該品種的安徽省品種權使用費歸齊民濟生公司所有,提完400萬元之后聯合銷售將不再提取品種權使用費;合作期限暫定為齊民濟生公司所獲授權期滿止即2015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限內齊民濟生公司需保證該品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合作各方的損失由齊民濟生公司承擔;聯合體開設專項賬戶,資金由該賬戶獨立運營,成本包括種子收購價格、生產費用和當年品種使用費,收購價格以當年同類種子收購實際成本計入,2012年生產費用以2元每斤計算;前期運營資金暫定1000萬元,四家各出資250萬元,且必須在9月20日前分三次打入齊民濟生公司指定賬戶;2013年后種子生產按市場化原則,聯合體共同參與;各方包裝自主設計,由齊民濟生公司統一制作,統一加工,統一包裝,齊民濟生公司對加工包裝的數量及質量負責,相關費用計入成本,各方不得私自生產、包裝銷售該品種,本區域以外市場由齊民濟生公司另行設計包裝,單獨銷售,其他各方不得跨區域銷售,否則視為違約;成本核算為實際收購成本+運營費用(包括宣傳、加工、包裝、物流等相關費用),利潤分配按實際銷售結算價格減去實際成本,純利潤部分按35%平均分配,65%為各方銷售所得;若各方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守約方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違約方除賠償守約方所有損失外,另外須賠償守約方違約金100萬元。
2012年8月18日,齊民濟生公司、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簽訂一份《Y兩優555聯合體實施細則》,主要約定:齊民濟生公司對本年(2012年)生產產品的真實性、生產質量及收購數量負責;聯合體開設專項賬戶,聯合體生產、收購費用以及成員單位繳款,均由該賬戶獨立運營,聯合體委托盛創公司負責專項賬戶資金運營,該公司應做好資金規劃預算及執行;計提純利潤35%作為平均分配的基金,純利潤的65%由實際銷售單位自有;對于未銷售的存貨,首先各家退貨由各自承擔,剩余由四家平均承擔庫存。各方還就統一管理、統一生產經營、統一資金等內容作了約定。
上述協議簽訂后,高德奧特公司向聯營體出資300萬元,金山都公司支付聯營出資300萬元、盛創公司支付聯營出資310萬元。
2013年4月11日,聯營各方簽訂一份《華金高盛聯合體組長會紀要》,決定:2013年由金山都公司汪啟賦負責生產500畝Y兩優555,高德奧特公司張勝負責生產1500畝。2014年4月29日,高德奧特公司向華韻公司交付生產的種子182770斤;2014年12月4日,金山都公司向華韻公司交付生產的種子113385斤,合計296155斤。
2013年12月,華韻公司、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盛創公司簽訂一份《華金高盛聯合體2013-2014年存貨確認函》,載明:1.聯合體上年度共入庫合格種子78萬斤,發貨496992斤,凈銷售量253180斤,銷售退回243812斤,聯合體上年存貨為526820斤,2013年11月華韻公司拆袋損耗1390斤;2.目前提散籽情況如下:金山都公司67570斤,高德奧特公司62478斤,盛創公司4萬斤。
2014年9月16日,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與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簽訂一份《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主要約定:上2年實際銷售的Y兩優555種子在核算出直接運營成本后,聯合體形成內部結算方案,具體客戶結算由各家自行負責;上年度存貨526820斤,除去今年銷售的Y兩優555種子及商品名種子,各家可將剩余種子退回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由其按成本價收回;2013年生產的約30萬斤Y兩優555種子由各方共同繼續運作,品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負責,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合作各方的經濟損失由其承擔;此批種子的生產價格為已核定的13元/斤,其它成本另計,由合作方共同承擔;(2014-2015年度運營)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董事會,一致決定聘請金山都公司張渺為運營經理,負責日常運營工作,統一資金,統一物流,統一市場運作;成品出庫及物流由盛創公司負責,按流程組織實施,不得擅自違規發貨,否則賠償聯合體貨物雙倍價值的違約金;以“張渺”名義開立統一卡戶,由金山都公司和聯合體共同監管資金的使用,除了日常差旅費和招待費外,資金的支出必須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擅自動用資金,否則賠償聯合體雙倍金額的違約金;本年度繼續代理銷售Y兩優555的客戶余款,必須在提貨前匯入統一卡戶,或從聯合體結算中直接劃入;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收回種子及相關結算資金,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給各方;本協議條款如果與以前的合同、協議存在差異,以本協議為準;若各方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守約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違約方除賠償守約方所有損失外,另外須賠償守約方違約金100萬元。上述協議簽訂后,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因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未按約支付種子收回款等發生爭議,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5月14日,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出具編號為(深)2013005《品種真實性檢測結果通知單》,判定湖北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測試中心在張揚扦取的金山都公司標注為Y兩優555水稻種子品種名稱不真實。之后,金山都公司和華韻公司向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提出異議和申訴,該局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農種復(2013)15號《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異議答復意見單》,答復意見為不予復檢,維持原鑒定結果。2014年5月12日,合肥市農業委員會根據農業部的檢測結果作出合農(種子)罰[2014]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責令金山都公司立即停止經營雜交水稻種子“Y兩優555”;2.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即9000元。
2014年5月9日,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出具編號為(深)2014014《品種真實性檢測結果通知單》,對2014年2月從金山都公司扦取的標注為Y兩優555水稻種子樣品,判定標注的品種名稱不真實。金山都公司就該檢測結果向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提出異議,該局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農種復(2014)49號《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異議答復意見單》,答復意見為金山都公司異議理由不成立。2014年9月11日,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對金山都公司作出皖農(種子)罰[201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責令整改;2.處以5000元罰款。
再查明:2011年11月10日,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載明品種名稱為Y兩優555。2011年11月24日,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發布第9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審定通過了Y兩優555水稻品種。2016年3月15日,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發布第56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將2011年第9號公告中的水稻品種Y兩優555更名為Y兩優999。
一審法院依據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申請,委托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對案涉種子的真實性進行檢驗。該中心依據農業部發布的《水稻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NY/T1433-2014)作出(2016)農種檢報字第0058號、第0059號《檢測報告》,結論為:送檢的Y兩優555種子樣品與標準樣品相比,均檢測48個位點,檢出14個差異位點。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對該《檢測報告》沒有異議。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對該《檢測報告》本身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以此證明涉案種子不真實。農業部發布的《水稻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NY/T1433-2014)規定:當樣品間差異位點數≥2,則判定為“不同品種”。
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聯營體資金收支及損益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大華核字(2016)第110133號《審計報告》,載明:“本次審計,我們根據雙方提供的法律文件、財務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這些資料包括經過雙方認可的資料和原告、被告單方面提供、未經質證的資料。我們根據雙方提供的聯營體經營資料,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對這些資料進行了仔細地梳理,對非聯營體經營資料給予剔除。我們根據原告、被告提供資料是否經質證,分段模擬計算四種狀態下聯營體的凈資產及各家公司可分配資產。首先,根據聯營體經過質證資料模擬計算聯營體的經營損益、凈資產及四家公司應分得聯營體資產;其次,在上述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分別考慮采信原告提供補充材料、采信被告提供補充材料和采信雙方提供補充材料,分別模擬計算聯營體的經營損益、凈資產及四家公司應分得的聯營體資產。計算結果如下:(一)根據質證的資料計算聯營體損益、凈資產及各家應分得聯營體資產,截止2015年4月訴訟時,華盛金高聯營體凈資產10217703.13元,資產分配:聯營體應收華韻公司2309598.84元,聯營體應付盛創公司1318259.33元、應付金山都公司658116.67元、應付高德奧特公司333222.83元。(二)在雙方認可聯營體損益基礎上補充原告數據模擬計算,截止2015年4月訴訟時,華盛金高聯營體凈資產10217703.13元,資產分配:聯營體應收華韻公司3272102.59元,聯營體應付盛創公司355755.58元、應付金山都公司1169617.92元、應付高德奧特公司1746729.08元。(三)在雙方認可聯營體損益基礎上補充被告數據模擬計算,截止2015年4月訴訟時,華盛金高聯營體凈資產10104251.98元,資產分配:聯營體應收華韻公司617600.47元,聯營體應付盛創公司834813.84元、應付金山都公司60876.58元,聯營體應收高德奧特公司278089.96元。(四)在雙方認可聯營體損益基礎上補充原告、被告數據模擬計算,截止2015年4月原告起訴時,華盛金高聯營體凈資產10104251.98元,資產分配:聯營體應收華韻公司1580104.22元,聯營體應收盛創公司127689.92元、應付金山都公司572377.83元,聯營體應付高德奧特公司l135416.30元。上述四種狀態下模擬計算聯營體損益、凈資產及四家公司應分配資產的過程詳見附件《聯營體損益、凈資產及分配模擬計算表》。四、審計結果:經審核,根據雙方認可的法律文件、財務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華盛金高聯營體凈資產10217703.13元,資產分配:聯營體應收華韻公司2309598.84元,聯營體應付盛創公司1318259.33元、應付金山都公司658116.67元、應付高德奧特公司333222.83元。原被告雙方四家公司在對聯營體進行2013年-2014年經營匯算時,未將原告第二年度的制種成本計入聯營體,華韻公司后續代墊的制種費用也相應未計入聯營體;被告華韻公司主張部分代墊聯營體加工、儲運種子費用未計入聯營體,華韻公司后續發生給三原告公司的客戶發貨形成往來未計入聯營體,這些未計入聯營體的資產或成本費用,同時也未經原告、被告質證,這些證據目前處于不確定狀態,我們根據雙方的各自主張模擬出處于四種狀態下聯營體的凈資產及雙方各家應分配的資產情況。以供貴院對此案件的審理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一、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與齊民濟生公司之間形成的聯營合同關系,無法定無效情形,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二、關于案涉水稻品種是否具有真實性的問題。首先,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品種真實性檢測結果通知單》已判定案涉Y兩優555水稻種子品種名稱不真實。其次,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2016)農種檢報字第0058號、第0059號《檢測報告》的結論為送檢的Y兩優555種子樣品與標準樣品相比,均檢測48個位點,檢出14個差異位點。根據農業部發布的《水稻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NY/T1433-2014)規定,應認定該種子非Y兩優555水稻種子。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生產案涉種子的親本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對案涉種子檢測出的上述14個差異位點系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再次,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第56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將2011年第9號公告中的水稻品種Y兩優555更名為Y兩優999,進一步說明案涉Y兩優555水稻種子不真實。綜上,應認定案涉聯營的水稻品種不具有真實性。三、因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水稻種子品種不真實,導致金山都公司兩次被行政處罰,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未按約支付種子收回款,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有權解除案涉聯營合同關系,所以對其解除案涉聯營合同關系的訴請予以支持。四、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案涉種子親本不真實,構成違約,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案涉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考慮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預期利益,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公平及誠信原則,酌定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違約金15萬元。五、關于聯營體資金收支、損益以及資產分配的問題。首先,雙方在本案訴訟之前已實際履行案涉聯營合同關系,該聯營合同解除后,聯營體的資金收支及損益情況,應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予以認定。其次,由于該《審計報告》四種分配方案中,只有第四種分配方案對案涉庫存種子進行了分配,所以應以第四種方案作為認定聯營體資金收支、損益以及資產分配的基礎。再次,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抗辯的庫存種子加工、儲運、質檢費用及拆包耗損等是客觀存在的,且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對此亦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第四,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生產種子所需的親本系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該種子品種不真實的后果應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聯營體庫存的種子應歸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所有,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向各方支付該種子價款。第五,華韻公司抗辯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欠其1076256.01元銷售種子價款,系其與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在聯營體的資金收支及損益范疇,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其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根據《審計報告》第四種方案,扣除華韻公司抗辯的1076256.01元銷售種子價款部分,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向盛創公司支付311964.79元、向金山都公司支付1025005.14元、向高德奧特公司支付1319616.30元。上述分配方案已包括各方出資、制種費用等,故對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主張的補齊出資、清退出資及損失、支付種子生產費用等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與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之間就案涉Y兩優555形成的聯營合同關系;二、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盛創公司支付311964.79元、向金山都公司支付1025005.14元、向高德奧特公司支付1319616.30元;三、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盛創公司、金山都公司及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違約金5萬元;四、駁回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144元,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負擔29253元,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負擔108891元;保全費5000元,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負擔;種子鑒定費用1.2萬元,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負擔;審計費用8萬元,由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與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各負擔4萬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編號為3504212017001029的Y兩優999稻種《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證據二、明溪縣植保植檢站出具的編號為350421700102900的Y兩優999水稻品種《植物檢疫證書》。證據三、福建省植保植檢總站和明溪縣植保植檢站共同出具的編號為3504211700102900的Y兩優999水稻品種《植物檢疫證書》。證據四、2017年2月28日《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證據五、Y兩優999稻種《安徽華韻生物倉庫原料入庫單》。證據六、華韻公司支付Y兩優999稻種制種款的徽商銀行轉款憑證。證據七、華韻公司與左阜斌簽訂的《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品種區域代理銷售協議》。證據八、華韻公司出具的編號為0003307的《收款收據》。證據九、華韻公司與王守明簽訂的《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品種區域代理銷售協議》。證據十、華韻公司出具的編號為0003375的《收款收據》。證據十一、Y兩優999稻種包裝袋。證據十二、編號為(皖)農種許字(2017)第0005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上述證據一至證據十二證明:1.在案涉水稻品種更名為Y兩優999后,華韻公司仍在持續生產經營,并辦理了相關行政許可和檢疫手續;2.案涉水稻品種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十三、金山都公司和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的存貨種子在2018年夏季入冷庫產生的相關費用明細。證據十四、華韻公司與安徽國瑞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證據十五、安徽國瑞種業有限公司入庫單。證據十六、《安徽華韻生物倉庫物流派運費用單》。證據十七、《安徽華韻生物倉庫用工費用單》。證據十八、《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臨工工資表》。上述證據十三至證據十八證明:華韻公司墊付了金山都公司、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的種子在2018年度的冷儲、上下車及運費等費用共計56050元。
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一至證據十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組證據所涉Y兩優999種子與各方聯營的Y兩優555種子是兩個品種而非同一品種,恰恰證明了其所提供的Y兩優555種子是不真實的,因此,該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十三至十八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組證據不能證明所涉費用是在聯營期間產生的,因費用清單是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得到其他方認可,且證據上所載明的費用是2018年以后產生的,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在一審中沒有提到該筆費用,故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另根據聯營協議,2013年生產的種子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負責回收,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與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無關。
本院經審查認為: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至證據十二系案涉Y兩優555更名為Y兩優999后的生產經營情況,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證據十三至證據十八系華韻公司主張其墊付的倉儲費及運費,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本院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案涉水稻品種是否具有真實性;二、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否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2013年生產種子的費用962503.75元,對于2013年生產的種子應當如何處理;三、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否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四、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否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賠償出資損失;五、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主張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欠其種子銷售款1076562.10元以及其墊付的種子倉儲、冷藏等費用260264元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是否成立;六、齊民濟生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案涉Y兩優555水稻品種不真實錯誤,各方聯合經營的水稻品種是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Y兩優999水稻品種(原名稱Y兩優555)。經查明:其一,案涉《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約定,聯營各方聯合開發的水稻品種為Y兩優555,齊民濟生公司系通過協議方式取得該品種在全國獨占許可生產、包裝、經營權。2011年11月10日《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載明,Y兩優555水稻品種的育種單位為長沙長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二,案涉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分別于2013年5月14日、2014年5月9日出具編號為(深)2013005、(深)2014014《品種真實性檢測結果通知單》,判定案涉Y兩優555水稻品種名稱不真實。一審法院依據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申請,委托農業部深圳質檢中心對案涉種子真實性進行檢驗,該中心出具(2016)農種檢報字第0058號、第0059號《檢測報告》,結論為送檢的Y兩優555種子樣品與標準樣品相比,均檢測48個位點,檢出14個差異位點,而農業部發布的《水稻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NY/T1433-2014)規定,當樣品間差異位點數≥2,則判定為“不同品種”。其三,2016年3月15日,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發布第56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將2011年第9號公告中的水稻品種Y兩優555更名為Y兩優999。依據上述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履行聯營合同過程中生產、銷售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與合同約定所涉育種單位長沙長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Y兩優555水稻品種屬于兩個不同的水稻品種。故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此節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對2013年生產的種子歸屬認定錯誤。如前所述,各方聯合經營的案涉水稻品種與Y兩優555水稻品種不相同,而2013年生產的種子所需親本是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故依據《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關于“2013年生產的約30萬斤Y兩優555種子由各方共同繼續運作,品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負責,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合作各方的經濟損失由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承擔”約定,一審法院認定該種子品種不真實的后果應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并無不當。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此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上訴稱,因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提供的親本不真實,2013年生產的種子由其收回,并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種子回購款962503.75元。經審查,依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中的第四種分配方案,2013年生產的種子296155斤折算成聯營體存貨凈資產3850015元(296155斤×13元),平均分配4家為962503.75元(3850015÷4),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回收該種子后,應向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各支付種子款962503.75元。一審判決雖認定聯營體庫存的種子應歸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所有,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向各方支付該種子價款,但在判決結果中卻未作出處理,本院予以糾正。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此節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另稱,金山都公司2013年生產的113385斤種子質量不合格,高德奧特公司2013年生產的182770斤種子未依法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及產地檢疫證,不應歸入聯營體。經查明:其一,《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約定,各方同意一體化聯合開發水稻新品種Y兩優555;《華金高盛聯合體組長會紀要》約定,由汪啟斌負責生產500畝,張勝負責生產1500畝;其二,華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收條,收到聯營體種子182770斤,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收條,收到金山都公司種子113385斤;其三,《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約定,2013年生產的約30萬斤Y兩優555種子由各方共同繼續運作。依據上述事實,聯營各方是以一體化方式聯合開發經營Y兩優555水稻品種的,汪啟斌、張勝生產種子的行為應歸于聯營體的行為,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收到296155斤(182770斤+113385斤)種子后,并未對該批種子質量等問題提出異議,其訴訟中提交的檢測報告系其單方作出,且聯營各方在補充協議中也明確由各方共同繼續運作該批種子,并對種子的生產價格進行了核定,現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主張該批種子不應歸入聯營體,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三。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上訴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依約向其支付違約金各100萬元。經審查,《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約定,在合同期限內齊民濟生公司需保證該品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合作各方的損失由齊民濟生公司承擔。上述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水稻品種名稱問題,雖然致使金山都公司被合肥市農業委員會、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兩次處罰,但鑒于案涉水稻品種也系經安徽省農作物審定委員會審定,后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將該品種名稱亦更名為Y兩優999,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預期利益,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公平及誠信原則,酌定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承擔違約金15萬元并無不當,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此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四。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上訴主張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應承擔其出資損失。首先,案涉《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約定,各方在安徽區域對Y兩優555品種進行聯合開發,利潤共享,風險共擔。其次,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基于Y兩優555品種名稱問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院已作出相應的認定。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再行主張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賠償其出資損失依據不足,其此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五。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稱,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應向其支付種子銷售款1076256.01元。鑒于該筆款項系華韻公司按約定收回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2012年銷售的種子后,雙方之間另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不屬于聯營體的資金收支及損益范疇,且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對其欠華韻公司1076256.01元種子款金額又不予認可,在此情形下,一審判決齊民濟生公司(華韻公司)對該筆款項可另行主張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相悖。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另稱,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的倉儲費、冷藏費等費用260264元應納入本案審理范圍,因2013年生產的種子應由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收回,故相應的倉儲、冷藏等費用也應由其自行承擔,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六。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上訴稱齊民濟生公司非聯營體成員,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失當。經審查,齊民濟生公司作為聯營合同一方當事人,參與了《品種聯合開發框架協議》《Y兩優555聯合體實施細則》的訂立,并與華韻公司作為同一主體參與了《Y兩優555合作開發補充協議》的訂立,之后的《2013聯營體清算表》《2013-2014年Y兩優555聯營體匯算表》也均系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故依據上述合同簽訂及履行事實,齊民濟生公司與華韻公司在本案中的主體身份混同,齊民濟生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理應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金山都公司、盛創公司、高德奧特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華韻公司、齊民濟生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1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74468.54元、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支付1987508.89元、向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支付2282120.05元;
四、駁回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8144元,由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負擔107053元,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負擔31091元;鑒定費1.2萬元,由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負擔;審計費8萬元,由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負擔4萬元,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負擔4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1868元,由安徽金山都種業有限公司、安徽盛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高德奧特種業有限公司負擔37710元,安徽華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齊民濟生種業有限公司負擔5415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霍 楠
審判員 徐旭紅
審判員 劉 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楊芳
書記員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