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原告:陳保衛,男,生于1964年8月16日,漢族,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重慶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職員,住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漢葭鎮南門街江上村4單元9-1號,身份證號:513525196408160230。
委托代理人:劉正瑞,重慶尚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反訴被告: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北路5號。
法定代表人:鄭崢嶸,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濤,重慶中聯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反訴原告陳保衛與反訴被告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南房產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遠孝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何玉、彭勁榮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反訴原告陳保衛的委托代理人劉正瑞、反訴被告西南房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反訴原告陳保衛反訴稱:2006年,西南房產公司與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簽訂了《房地產聯合開發協議書》后,因沒有資金開發,通過中間人找到了陳保衛,經多次協商于2006年5月19日簽訂了《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下稱《聯合協議》),約定陳保衛投入資金500萬元,占項目股dfe4uytw590%,西南房產公8f35urgj938i23$%,雙方還對項目的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2006年6月16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簽訂后,西南房產公司有意不履行,陳保衛無奈于2007年6月7日簽訂了《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下稱《終止協議》),約定由西南房產公司獨占項目,退還陳保衛出資500萬元,并于200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00萬元和實際費用157萬元。因西南房產公司未按時支付這357萬元,遂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西南房產公司立即支付陳保衛357萬元人民幣;2、判令西南房產公司立即支付陳保衛3%的違約金,計10.71萬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西南房產公司負擔。
反訴被告西南房產公司答辯稱:1、雙方簽訂的《聯合協議》是名為聯合建設開發協議,實為借款協議,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協議。2、雙方簽訂的《終止協議》中約定的157萬元費用并不成立,實為借款利息,加上200萬元的利息,月利率高達5.1%,大大超過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協議。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陳保衛的訴訟請求。
陳保衛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雙方于2006年5月19日簽訂。擬證明雙方建立了合作開發關系。
2、《補充協議》,雙方于2006年6月16日簽訂。擬證明雙方對合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
3、《收據》,2006年6月23日。擬證明陳保衛履行了500萬元的投資義務。
4、《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雙方及劉堯林于2007年6月7日簽訂。擬證明終止合伙關系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陳保衛要承擔投資風險。
5、劉堯林的證言。擬證明陳保衛參與了工程管理。
6、周映雪的證言。擬證明陳保衛參與了工程管理。
7、《收款委托書》,2007年6月8日。擬證明西南房產公司委托巴南中醫院付款到陳保衛帳上。
8、《租賃協議》,2006年6月28日。擬證明陳保衛參與了工程管理。
9、《通知》,2006年7月12日。擬證明陳保衛參與了工程管理。
西南房產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但實為借款關系,證據2真實但未履行,證據3真實無異議,證據4真實但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5、6因證人未出庭不予認可,證據7真實,證據8真實但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9無法確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對真實性無爭議的1-4號和7-8號證據予以采信,證據5、6因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其真實性難以確認,證據9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且西南房產公司不予認可,因此,本院對證據5、6、9不予采信。
西南房產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雙方于2006年5月19日簽訂。擬證明該協議名為聯合建設開發協議,實為借款協議,故屬無效協議。
2、《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2007年6月7日簽訂。擬證明該協議中關于借款利息200萬元、費用157萬元的約定,因違反法律的規定及無事實依據,故屬無效條款。
陳保衛質證認為,該2份證據真實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西南房產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2份證據雙方均舉示,只是證明目的各不相同,故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西南房產公司作為甲方、陳保衛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聯合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負責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運作與管理。該協議第四條簽訂依據中明確,本協議的依據是西南房產公司與巴南區中醫院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書》和《房地產聯合開發協議書》。第五條聯合方式中,第1款:甲乙雙方聯合形成整體合為一方,共同完成遷建項目。第2款:乙方作為甲方的合作伙伴,共同作為與中醫院合作協議的“乙方”。第3款:乙方投入500萬元存入專戶共同監控。該500萬元在兩個月內退還,若超出兩個月不能退還,按雙方商定的月息3分計算,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利息。第六條權益分配中,第1款:甲方占項目全部股dfe4uqma1?p55e%,乙9b56uokj7?p78%,并按此比例行使權利和義務。第2款:在中醫院第一次預付工程款時,首先退還乙方500萬元投資款,再支付甲方200萬元,在以后甲方利潤中扣除該款,若將來總利潤達到3000萬元,則可在項目部支付。協議簽訂后,陳保衛投入了500萬元,西南房產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為其出具了收據,載明收款事由為“合作投資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資金”。在項目運作中,雙方因故沒能友好合作,經過協商于2007年6月7日簽署了《終止協議》。該協議約定:1、陳保衛退出遷建項目,不再享有贏利和承擔虧損。2、陳保衛出資的500萬元,利息200萬元和費用157萬元由西南房產公司支付。其中500萬元本金在2007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余下的357萬元在200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3、該項目作價800萬元,減除西南房產公司費用8.5萬元,陳保衛資金利息200萬元(14個月的利息)、工資費用157萬元后,利潤434.5萬元。4、協議生效后,西南房產公司按434.570e4uyzf7?m89ht485%支付陳保衛238萬元。5、任何一方違約,按本協議書總d989uyey93"p0?%的金額處罰,超過15日算違約。6、該協議在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后西南房產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將500萬元退還給陳保衛,但《終止協議》約定的357萬元未能如期支付,為此形成本案訴訟。
另查明:西南房產公司2007年8月23日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陳保衛簽訂的《聯合協議》及《終止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陳保衛提出管轄異議,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裁定移送彭水縣法院管轄。彭水縣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陳保衛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西南房產公司按照協議支付357萬元、違約金10.71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2008年5月9日,西南房產公司申請撤訴,彭水縣法院2008年5月26日裁定準許其撤訴,但反訴繼續審理。2008年6月4日西南房產公司以反訴不能離開本訴而成立提出管轄異議,經本院以(2009)渝四中法民立終字第56號裁定書駁回,后該公司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經本院決定由本院審理此案。其間,經陳保衛申請,彭水縣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7)彭法民初字第873-2號民事裁定書,對西南房產公司在巴南區中醫院聯合開發房地產的保證金400萬元予以扣留。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保衛與西南房產公司在中醫院遷建項目運作中的關系的法律性質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從《聯合協議》、《補充協議》、《終止協議》的有關內容看,陳保衛與西南房產公司組成聯合體,作為西南房產公司與巴南區中醫院聯合開發房地產的甲方,也即陳保衛是與西南房產公司聯營。在這幾份協議中,雖然約定了陳保衛既要投入資金,也要參與管理和承擔風險,但綜合起來考察,陳保衛投入的500萬元無論項目盈虧都必須退還,而且目前沒有證據表明該項目已經產生了利潤,陳保衛的本金也已經退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陳保衛與西南房產公司在中醫院遷建項目運作中500萬元投入的關系屬于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關系。關于陳保衛的訴訟請求:(1)157萬元工資費用。該項費用在《終止協議》中記載非常明確,沒有證據表明其屬于利息,認定投入的500萬元為借貸并不能排斥這筆費用的成立,故應予支持。(2)200萬元的利息。經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在2006年6月23日至2007年8月17日間,1年至3年期貸款年利率在6.30%-7.02%之間。該200萬元利息在《終止協議》第四條中注明是14個月的利息,以本金500萬元計算月利率為2.857%,年利率為34.284%,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的有關規定,對超過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經商請銀行計算,500萬元按人民銀行1年-3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為1509850元(從2006年6月23日計至2007年8月17日)。故對此項請求予以部分支持。(3)10.71萬元的違約金。從陳保衛的訴求看,這個違約金是針對《終止協議》第一條所約定的357萬元,因雙方對法律關系的認識存在重大分歧,本院也認定陳保衛投入的500萬元實為借貸,故對違約金部分不能全部支持,就針對其中157萬元的違約金予以支持,即支持4.71萬元。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由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陳保衛資金利息1509850元;
二、由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陳保衛工資費用157萬元;
三、由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陳保衛違約金4.71萬元;
四、駁回陳保衛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若未在此期限內履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08元,由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5754元,由陳保衛負擔23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遠孝
代理審判員 何 玉
代理審判員 彭勁榮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向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