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63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路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劉XX,。
委托代理人劉X。
上訴人XX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X聯營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006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XX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藺莉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蔡濤主審,與代理審判員彭海波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于2011年10月8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詢問,上訴人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XX有限責任公司為甲方、陳保衛為乙方,雙方簽訂了《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負責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運作與管理;聯合方式,1:雙方聯合形成整體合為一方,合作過程中,該項目收支及工程管理均由雙方共同監控;3、陳保衛投入500萬元項目資金共同監控,該500萬元在兩個月內退還陳保衛;權益分配,1、XX有限責任公司占項目全部股份的45%,陳保衛占項目全部股份的55%,并按此比例行使權利和義務;2、在中醫院第一次預付工程款時,首先退還陳保衛500萬元投資款。協議簽訂后,陳保衛投入500萬元,XX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出具了收據,載明收款事由為“合作投資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資金”。
2007年6月7日,XX有限責任公司、陳保衛及劉XX簽訂《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約定:陳保衛、劉XX退出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不再享有該項目的贏利和承擔虧損;陳保衛出資的500萬元、利息200萬元和費用157萬元由XX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該項目三方協商定價800萬元,減除XX有限責任公司費用8.5萬元、陳保衛的資金利息200萬元(14個月的利息)、工資費用157萬元后,利潤434.5萬元;協議生效后,XX有限責任公司按利潤434.5萬元的55%支付陳保衛238萬元,15%支付劉XX65萬元,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陳保衛和劉XX支付10%,200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40%,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30%,2009年2月30日之前支付20%;任何一方違約,按本協議書總額的3%的金額處罰,超過15日算違約;該協議在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之后,XX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將500萬元退陳保衛。
另查明,陳保衛另案起訴XX有限責任公司一案,經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00032號民事判決,認定陳保衛與XX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中的法律性質是聯營,《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補充協議》、《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除約定的200萬元利息屬保底條款無效外應有效,XX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陳保衛工資費用157萬元及違約金4.71萬元,駁回陳保衛的其他訴訟請求。
劉XX在一審中訴稱:2006年5月19日,經劉XX介紹,陳保衛與XX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協議約定:陳保衛與XX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責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運作與管理,由陳保衛投入500萬元,存入專用賬戶共同監控,陳保衛占項目全部股份的55%,XX有限責任公司占45%,并按此比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2006年6月16日,陳保衛與XX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對雙方后期出資義務作了進一步約定。簽訂上述協議時,劉XX與XX有限責任公司私下約定,劉XX參與項目經營管理,享有項目股份的15%。因XX有限責任公司一方的原因,劉XX與XX有限責任公司及陳保衛三方于2007年6月7日簽訂《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約定:1、劉XX和陳保衛退出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不再享有該項目的盈利和承擔該項目的虧損,陳保衛出資的500萬元、利息200萬元、費用157萬元,共計857萬元由XX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陳保衛;2、該項目定價800萬元,減除XX有限責任公司費用8.5萬元,陳保衛資金利息200萬元、工資費用157萬元后,利潤余款434.5萬元,由XX有限責任公司按照434.5萬元的55%(即238萬元)支付給陳保衛,XX有限責任公司享有434.5萬元的30%,劉XX享有434.5萬元的15%,XX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劉XX和陳保衛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200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40%,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30%,2009年2月30日之前支付20%。該協議簽訂后,XX有限責任公司僅退還陳保衛投資的500萬元,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付款義務。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陳保衛、XX有限責任公司為聯營合同關系,XX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陳保衛的資金利息200萬元無效。劉XX認為《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XX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劉XX的利潤。現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XX有限責任公司向劉XX支付(利潤634.5萬元×15%)95萬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XX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劉XX僅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上簽字,沒有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上簽字,也沒有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履行任何義務,故合同終止時劉XX不能享受相應的權利,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劉XX的訴訟請求。XX有限責任公司與陳保衛于2006年5月19日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名為聯合建設開發協議,實為借款協議。因終止協議與法律關于聯營的規定相矛盾,故約定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退還500萬元以外的其他條款無效。劉XX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中未承擔任何合同或法律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確認《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中,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支付500萬元以外的其他條款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劉XX承擔。
劉XX一審中針對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辯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0003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為聯營合同關系,該判決書雖認定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支付200萬元利息條款無效,但同時認定其他條款有效。劉XX作為《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的丙方,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如果他不在協議上簽字,將承擔由聯營協議聯營涉及的盈虧,故XX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終止協議支付劉XX9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XX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中的法律性質屬聯營,《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補充協議》、《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除約定的200萬元利息屬保底條款無效外應有效,已由生效判決確認,故《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約定的該項目三方協商定價800萬元,減除XX有限責任公司費用8.5萬元、工資費用157萬元后,利潤變為634.5萬元。XX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利潤634.5萬元的15%支付劉XX95.175萬元,劉XX只要求XX有限責任公司支付95萬元屬民事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劉XX要求XX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XX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終止合伙關系協議約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支付利息損失。XX有限責任公司反訴稱雙方名為聯營實為借款,因協議與法律關于聯營的規定相矛盾,要求確認除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退還500萬元條款之外的其他條款無效的反訴請求,與生效判決認定的法律關系相悖,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XX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劉XX支付95萬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5月1日起,12月31日起,2009年3月1日起,以應付款項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XX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13 300元,反訴受理費40元,合計13 34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XX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0060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劉XX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由于雙方簽訂《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與法律關于聯營的規定相矛盾,故約定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退還500萬元以外的其他條款無效,因此,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10060號民事判決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方面均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
劉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駁回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另查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00032號生效民事判決書中載明:關于陳保衛與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中醫院遷建項目運作中的關系的法律性質問題。從陳保衛與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補充協議》的有關內容看,陳保衛與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成聯合體,作為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醫院聯合開發房地產的甲方,陳保衛作為合作開發中醫院遷建項目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其投入的500萬元在兩個月內退還,若超出兩個月不能退還,按雙方商定的月息3分計算,由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陳保衛利息,還約定了陳保衛參與管理和按比例行使權利和義務,綜合起來考察,陳保衛投入的500萬元無論項目盈虧都必須退還。故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聯合協議》、《補充協議》、《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約定的保底條款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外應有效。也即陳保衛與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中醫院遷建項目運作中的關系的法律性質是聯營。
還查明:劉XX的委托代理人劉X在審理中陳述,劉XX之所以享有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的15%利潤,是因為劉XX以自己的勞務在該遷建項目中進行了出資(劉XX在該項目中從未領取過報酬),該出資行為通過三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實際已得到三方確認。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XX在審理中陳述,劉XX在《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上簽字并享有利潤的15%是基于人情關系。
二審中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由于生效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00032號民事判決書已對陳保衛與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劉XX三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的效力明確進行了認定(除約定的保底條款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外其余均應有效)。因此,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除保底條款外,其余條款均有效。故本院對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認為,雙方簽訂《重慶市巴南區中醫院遷建項目終止合伙關系協議書》與法律關于聯營的規定相矛盾,除約定XX有限責任公司向陳保衛退還500萬元以外的其他條款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 380元,由上訴人重慶西南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藺 莉
代理審判員 彭海波
代理審判員 蔡 濤
二0一一年 十 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鄧 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