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民終20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草橋東路8號院7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國祥,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杰,北京市高朋(黃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偉,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增寶,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偉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初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由法官趙紅英擔任審判長,與法官龔曉娓、法官魏欣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杰、被上訴人趙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增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城建公司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趙偉支付北京城建公司其他經濟損失25367650.91元(其中因訴訟案件發生的律師費22790768元,趙偉聘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2576882.91元);3、上訴費由趙偉承擔。
趙偉答辯稱:不同意北京城建公司的上訴請求。雙方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的“一切經濟損失”未明確包含律師費,且律師費也不是必然支出的費用。趙偉于2013年6月已離開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山東分公司),而員工一直在城建山東分公司工作至2018年。北京城建公司解除了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
北京城建公司一審起訴請求:1、趙偉償還北京城建公司為其墊付的費用148810889.9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趙偉承擔。
經審理查明:
趙偉向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承包總部(以下簡稱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出具《承諾書》,載明:我擬與貴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或《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我對如下事項作出承諾:一、我作為(二十九)分部(項目部)的承包人,全面接受貴方的經營管理約束。二、自找工程任務、自籌資源、自主管理、自負盈虧,并與貴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或《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承擔無限責任,對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三、《承包經營協議書》或《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簽訂前,按照貴方及建委要求,根據工程性質配備主要管理人員,且主要管理人員同貴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
2006年12月7日,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與趙偉簽訂編號為2006年0029號的《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趙偉為自找任務、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負盈虧,全面接受北京城建公司的經營管理約束的自然人。承包經營實行投資人負責制,雙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誰受益”及“誰貸款、誰付息;誰使用資源,誰掏費用;誰違規,誰承擔責任”的管理原則。任何一方代替對方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對方追償。承包期限為2006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7日,城建山東分公司設立并領取了營業執照,負責人趙偉。
2009年12月22日,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與趙偉簽訂編號為2008年004號的《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1、趙偉為自帶任務、自籌資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面接受北京城建公司經營管理約束的、承包經營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并以自然人身份同北京城建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承擔無限責任。2、雙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誰受益”及“誰貸款、誰付息;誰使用資源,誰掏費用;誰違規,誰承擔責任”的管理原則。任何一方代替對方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對方追償。3、承包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4、趙偉對承包經營分部(項目部)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后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與趙偉簽訂編號為2011年017號的《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一、承包經營原則。趙偉為全面接受北京城建公司經營管理約束的、承包經營的、相對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并以自然人身份同北京城建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承擔無限責任。二、機構的設立。1、分部(項目部)設立條件:2)趙偉及其所屬的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同北京城建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3、承保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4、趙偉是分部(項目部)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在北京城建公司授權范圍內對分部(項目部)的生產經營和項目施工進行自主決策、全面管理、全面負責。趙偉對承包經營分部(項目部)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四、人力資源管理。1、北京城建公司對趙偉的人事管理、勞動合同、勞務用工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2、趙偉按照北京城建公司管理程序及政府相關規定,決定所屬分部(項目部)的組織管理機構,按照實名制度要求自行配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等項目管理人員。聘任和解聘分部(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北京城建公司委派的財務人員和黨支部書記除外),與所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承擔勞動者的一切費用支出(含北京城建公司委派的財務人員和黨支部書記的費用),并向北京城建公司辦理備案手續。3、趙偉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所屬分部(項目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9、承包經營終止或解除時,趙偉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妥善辦理好職工的社會保險、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和轉移的各項手續,并承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費用。十一、其他。1、趙偉承接工程項目時,必須同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簽訂《單位工程承包承諾書》和《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2、《單位工程承包承諾書》和《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均為本承包經營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承包經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承包經營期間,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就黃金時代廣場項目E-H樓工程(以下簡稱黃金時代廣場項目)施工總承包與趙偉簽訂《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約定:四、費用繳納。(三)趙偉聘用人員社會保險五險一金的繳納:趙偉聘用人員應當繳納的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按月向北京城建公司繳納。六、趙偉的權利和義務。(二)義務:趙偉自行承擔所聘人員的一切費用支出并向北京城建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備案手續。終止承包經營時,負責終止其自主聘用員工的勞動合同,并妥善辦理好職工的社會保險、勞動關系解除和轉移的各項手續,并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費用。七、違約及賠償。1、趙偉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北京城建公司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給付、賠償責任或被政府部門處罰的,北京城建公司有權向趙偉及擔保人追償全部經濟損失。同時趙偉就該《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出具《承諾書》,載明:全面貫徹并執行北京城建公司與趙偉訂立的編號為2008年004號的《承包經營協議書》及北京城建公司的所有規章制度。保證對工程項目的經營虧損、對外債務、合同的違約、質量和安全問題等,承擔一切責任。
后因城建山東分公司涉及多起訴訟,北京城建公司在多個案件中被人民法院判決對城建山東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支出了相應款項:(2013)一中民終字第8007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3734922元;(2014)魯商終字第390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3624488元;(2016)魯民終468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12522486.87元;(2015)高民初字第928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案款412495元;(2016)魯01民終1590號、(2016)魯01民終3793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8512800元。(2017)魯民再659號案件中,城建公司支付款項20081278元;(2016)魯01民終3448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1870983元;(2015)高民初字第312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224134元;(2015)濟民五終字第203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82068元;(2015)濟民五終字第200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357046元;(2015)濟民五終字第201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227565.3元;(2015)濟民五終字第202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230331.2元;(2014)濟商終字第705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1819480元;(2014)豐民(商)初字第14157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12760000元;(2015)歷民初字第278號案件中,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2137440元。以上共計68597517.37元。
北京城建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中還包括因解決趙偉聘用的黃金時代廣場項目部工作人員勞動糾紛而支付的2576882.91元;因趙偉承包期間的債務引發的訴訟案件,造成北京城建公司支出律師費共計22790768元。
北京城建公司因其與亓東生借款合同糾紛案執行事務于2016年11月6日向北京沃達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0萬元;因其與侯召朋民間借貸糾紛兩案執行事務于2017年1月17日向北京沃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費8.1萬元;因其與蔡泉生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事務于2017年1月4日向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支付首期律師費5萬元;因其與王朝杰借款合同糾紛案事務于2016年8月31日向北京沃達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5萬元;因其與泰安中奧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擔保追償糾紛案一、二審事務分別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9日向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共計120萬元;因其與季評民間借貸糾紛案一、二審事務于2016年6月29日向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0萬元;因其與高蔚民間借貸糾紛案一、二審事務于2016年7月27日向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5萬元;因其與泰安中奧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擔保追償權案執行事務分別于2017年1月6日、2018年1月4日向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共計30萬元;因其與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事務于2018年8月20日向北京華博金隆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400萬元;因其與北京天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事務于2018年9月30日向北京融開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0萬元;因其與中國誠通金屬(集團)公司、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博朗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事務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9月30日向北京融開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152168元。以上共計8358168元。
2018年5月17日,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與王紅、柴曉梅、汪永發、單守旭、唐進平、張亮、李曉東、張偉、趙強等9人分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向上述9人支付補償金共計2576882.91元。
另查: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系北京城建公司內設分支機構。
一審法院認為,趙偉與北京城建公司之間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雙方簽訂的三份《承包經營協議書》均明確約定趙偉自找任務、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負盈虧,承包經營實行投資人負責制,雙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誰受益”及“誰貸款、誰付息;誰使用資源,誰掏費用;誰違規,誰承擔責任”,任何一方代替對方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對方追償。趙偉向北京城建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亦承諾趙偉作為北京城建公司(二十九)分部(項目部)的承包人,自找工程任務、自籌資源、自主管理、自負盈虧,并與北京城建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或《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承擔無限責任,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故趙偉在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由其自行承擔,北京城建公司在墊付相應款項后,有權利向趙偉進行追償。依據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證據,其中已經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并已實際執行的案款、訴訟費等款項共計68597517.37元,趙偉應給付北京城建公司上述款項。趙偉一審答辯稱上述費用系北京城建公司先行違約造成,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另,北京城建公司主張因解決趙偉聘用的黃金時代廣場項目工作人員勞動糾紛而支付的費用應由趙偉承擔。但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簽訂時間為2018年5月,而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趙偉于2016年即離職;且《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均系北京城建工程承包總部與員工個人直接簽訂,故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費用系因趙偉的責任而產生,一審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城建公司起訴亦要求趙偉承擔因訴訟而造成的律師費支出。首先,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明確約定,其次,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并非必然發生的費用,故一審法院對北京城建公司要求趙偉承擔律師費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趙偉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款項68597517.37元;二、駁回北京城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
一審判決對涉案《承包經營協議書》的效力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
按照《承包經營協議書》及趙偉的《承諾書》相關內容,趙偉應當對城建山東分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雖然《承包經營協議書》并未對律師費的承擔作出明確約定,但據已查明事實,由于趙偉承包期間對外發生大量債務引發數十起訴訟,所涉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不同訴訟階段,北京城建公司為此聘請執業律師應對密集發生的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應屬必然發生的費用,應當由趙偉負擔。北京城建公司亦提交了其已支付相應律師費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中具有委托代理協議、收付款憑證且依約完成委托事務的部分證據予以采信,對北京城建公司主張的律師費8358168元予以支持。
《單位工程承包經營合同》(黃金時代廣場項目)約定,趙偉自行承擔所聘人員的一切費用,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費用。故北京城建公司為解決黃金時代廣場項目相關工作人員勞動糾紛而支付的費用2576882.91元應當由趙偉承擔。
綜上,北京城建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初3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初3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趙偉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款項10935050.91元;
四、駁回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85854.45元,由趙偉負擔369351.5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由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16502.86元(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38.25元,由趙偉負擔674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由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1183.25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紅英
審判員 龔曉娓
審判員 魏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