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
住所地:南寧市良慶區建業路興業二街3號
負責人:黃佳就,執行事務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陸忍,廣西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如敏,廣西安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文江
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與被告陳文江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林堯均獨任審判,于2011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的委托代理人陸忍、楊如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文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訴稱:原告原名稱為南寧市邕寧縣大沙田順發汽車運輸隊,于2006年3月31日更名為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是依法成立的采取掛靠經營形式的汽車運輸企業。2009年3月24日,經原、被告協商一致,雙方在原告住所地簽訂《車輛掛靠合同》,合同約定:被街告陳文江自購的桂A43768車掛靠原告名下進行運輸經營,原告提供有償掛靠服務,被告每月須到原告處交納規稅費、保險費等費用交由原告代辦并接受掛靠管理。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履行。但被告從2009年8月起開始不服從原告的掛靠管理,停繳保險費、不進行車輛年檢,同年12月,被告拒不將車輛參加維護與保養,并停交掛靠服務費,至今已拖欠1450元(計至2011年5月,每50元)。
原告認為,車輛作為高速運行工具,依法進行年審、參保是車家確保車輛合格和安全的強制性法律 規定,而車輛保險則是車輛和被掛靠單位事故損失救濟和風險分化措施,交強險則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被告不參加保險和拒不年審及二保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車輛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和事故風險,嚴重損害掛靠單位權利,而被告長期拒繳管理費則損害了原告的合同利益。
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以實際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掛靠關系名存實亡,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關于桂A43768車的掛靠關系,由被告支付欠款850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1、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原告為登記車主;2、掛靠合同,證明原、被告 的掛靠關系及被告違約;3、身份證,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4、保險單,證明車輛投保的情況;5、年審、二保記錄單,證明車輛年審、二保情況。
被告陳文江未作答辯,亦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與被告陳文江于2009年3月24日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由被告將其自購的桂A43768號輕型自卸車掛靠原告名下進行汽車貨物運輸經營。車輛產權屬于被告并由其實際控制支配運行。掛靠期間,原告為被告代辦規稅費、保險、季檢、年審等事項,被告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合同期限為叁年,從2009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止。 合同簽訂后, 被告的桂A43768車便掛靠在原告名下進行運輸經營。2009年8月起,被告便不再交由原告代辦規稅費、保險、季檢年審等事項,并于同年12月停止交納掛靠服務費。 2011年7月,原告便向本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終止原告與被告的掛靠經營關系,并由被告支拖欠原告的服務費85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陳文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所提交的證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車輛掛靠經營關系的問題。原、被告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自2009年8月開始,被告便與原告脫離聯系,不交由原告代辦規稅費、保險、季檢年審等事項,也向原告交納掛靠報務費,故原告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掛靠經營合同,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掛靠服務費的問題。因為《車輛掛靠合同》并無約定由被告向原告交納車輛掛靠服務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掛靠服務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與被告陳文江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
二、駁回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元, 由原告南寧市順發汽車運輸隊負擔25元,被告陳文江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向該院預交上訴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銀行:農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帳號:010201011887017),逾期不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林堯均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黃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