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寧市大沙田順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添順。
委托代理人:羅杰。
被告:方有興。
原告南寧市大沙田順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運輸公司)與被告方有興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孫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宣江、人民陪審員周樹立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大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獻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大運輸公司訴稱:2006年5月13日,被告將自購的桂A02297號貨車掛靠到原告處并以原告的名義對外經營,雙方簽訂了一份掛靠合同,合同約定:所掛靠車輛的產權、經營權、支配權、收益權歸被告所有;掛靠車輛必須按時進行二級維護、等級評定、營運證及行駛證年審,原告有償代辦,費用由被告承擔;掛靠期間,被告必須按規定購買所掛靠車輛的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險種,如被告不按期、不按規定購買車輛保險的,原告有權拒絕辦理所掛靠車輛的一切證件年審手續,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期為3年,自2006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止。根據國家規定,所有營運的貨車都必須按時對行駛證、營運證進行年審,按時進行二級維護,并按規定購買保險,以確保車輛營運的安全性?,F被告所掛靠的桂A02297號貨車保險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公司辦理續保手續,并要求被告辦理車輛二級維護和年審事項,但被告無故拒絕。被告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給原告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并可能造成原告經濟上的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終止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掛靠合同;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順大運輸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1、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車輛掛靠合同書》,用于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著車輛掛靠管理合同關系。
被告方有興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認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方有興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13日,原告順大運輸公司(甲方)與被告方有興(乙方)簽訂了一份《車輛委托管理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乙方自愿將桂A02297號貨車委托甲方管理(產權、經營權屬乙方);甲方為乙方提供辦理車輛證照、季檢年審規稅費等有償服務,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甲方代乙方辦理及購買各種營運規費票證,收費標準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掛靠車輛必須按照交管部門的規定,按期進行車輛年檢、二級維護和等級評定,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每月應向甲方交納管理費100元;雙方口頭約定合同期為3年,從2006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合同簽訂后,雙方即開始履行,被告的車輛掛靠在原告名下進行運輸經營管理。合同期滿后,被告未與原告續簽掛靠合同,亦不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手續將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從原告的名下轉出,至今桂A02297號車輛仍登記在原告名下。車輛保險期滿后,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終拒絕到原告處辦理續保手續,并拒絕辦理車輛二級維護和年審事項。
另查明:桂A02297號車輛為解放牌重型普通貨車,發動機號為50048830,車架號為XA019752,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順大運輸公司。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6年5月13日簽訂的《車輛委托管理合同書》實質系一份掛靠經營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將車輛掛靠在原告名下進行運輸經營,雙方之間形成了掛靠經營合同關系。由于雙方已約定該合同于2009年5月13日期滿,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現已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但鑒于桂A02297號車輛至今仍掛靠登記在原告名下,雙方尚存在事實上的掛靠經營關系。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作為掛靠車輛的名義車主可能需要承擔因被告拒不為車輛辦理保險、不進行車輛二級維護和年審等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及其他風險。因此,原告要求終止與被告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終止原告南寧市大沙田順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方有興關于桂A02297號車輛的掛靠經營關系。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方有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向該院預交上訴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銀行:農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賬號:010201011887017),逾期不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孫 華
審 判 員 何宣江
人民陪審員 周樹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