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城區桂金路口左側。
法定代表人陳麥藝,男。
委托代理人盧明新,男。
被告黃飛雄,男,1986年9月1日出生
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飛雄掛靠經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謝曉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書記員黃小釗擔任庭審記錄,于2011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盧明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飛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5月16日被告黃飛雄將其在桂平市車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的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掛靠在原告處經營,并與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盛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合同書約定:車輛產權、經營權歸被告所有,車輛必須服從永盛公司的管理,按時回場季檢、年檢,按時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否則勸退不允許掛靠永盛公司。被告黃飛雄的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自掛靠進入原告公司從事經營運輸活動,至2011年7月28日之后,被告既不把車回場進行季檢、年檢,也不向原告交繳管理費,同時也不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完全脫離了原告的管理。綜上,原告認為被告黃飛雄未依規依章將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準時回場作季檢、年檢和超時不購買車輛交強險、商業保險,與原告脫離了正常關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的掛靠經營合同書協議;2、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過戶至自己名下并承擔過戶費用;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并擬證明事項: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證實原告的身份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被告的行駛證、駕駛證的復印件各一份,證實被告的身份及主體資格。3、道路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復印件一份,證實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5月16日簽訂掛靠經營合同,約定被告將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掛靠進入原告永盛公司,由原告永盛公司統一管理,同時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被告黃飛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既不作出書面答辯,也不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黃飛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院對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及陳述的案件事實,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0年5月16日,被告黃飛雄與原告簽訂了《道路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將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掛靠在原告處經營,該車的產權、經營權歸被告所有,但車輛必須服從原告永盛公司的管理,按時回場進行季檢、年檢,按時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否則將勸退不允許掛靠原告永盛公司。被告黃飛雄自將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掛靠進入原告永盛公司從事經營運輸活動至2011年7月28日之后,既不按時將車回場進行季檢、年檢,也不向原告交繳管理費,同時也不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完全脫離了原告的管理。為此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飛雄簽訂的《道路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約定對被告掛靠的車輛進行了盡職盡責的管理,并妥善辦理了相關事宜。初始,被告亦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等義務,但從2011年7月28日之后,被告既不向原告繳交管理費,也不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完全脫離了原告永盛公司的管理,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了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飛雄簽訂的《道路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由被告黃飛雄將掛靠在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桂R63669中型自卸貨車過戶至自己名下并承擔過戶費用。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桂平市永盛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履行完畢。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營業部,賬號:455101012001893;或通過郵局直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匯足上述款項,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助理審判員 謝曉雋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小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