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漢中民初字第41號
原告陜西漢中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源公司),住所:城固縣友誼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童彥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克農,男,1966年2月16日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東,陜西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達公司),住所:城固縣博望鎮西環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彥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光春,漢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
負責人梁忠杰,該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張少華,男,1969年10月14日生,漢族,城固縣經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楊景全,男,1967年5月4日生,漢族,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成員。
原告陜西漢中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企業出售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秦保新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古潔、熊稷藜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胡新一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林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克農和劉東、被告京達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彥明和委托代理人楊光春、第三人清算組之委托代理人張少華、楊景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源公司訴稱:2001年9月23日,在縣招商引資會上,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酒業公司)與京達公司簽訂老酒廠閑置資產轉讓合同。合同標的260萬元,合同約定簽訂合同當日京達公司付給原酒業公司保證金20萬元,原酒業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30日內辦理完所有過戶手續,60日內向京達公司交割資產所有證照,同時京達公司付給原酒業公司轉讓費200萬元(含已交保證金20萬元),由原酒業公司協助京達公司協調四鄰界限,保證正常開工6個月,京達公司支付轉讓費余額60萬元。合同簽訂后,由于老酒廠四鄰界限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情況復雜,給按時辦理過戶手續帶來了很大困難。原酒業公司于2002年4月24日在縣土地局將資產轉讓手續及證照全部過戶到京達公司名下,京達公司經理李彥明見證了此過程,并代表京達公司在土地局填表簽字認可。針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雙方互諒互讓,雙方于2002年9月28日簽訂了新的協議。協議約定:原酒業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將資產轉讓證件等手續交付給京達公司,京達公司于2003年1月8日前付款80萬元,原酒業公司并交割全部資產。京達公司在接收全部資產后,3個月必須進入大西門老酒廠開工建設,開工建設之日付給原酒業公司100萬元,在轉讓資產中因土地面積減少部分,按原合同中約定的平均價格,從最后應付的60萬元扣除。協議簽訂后,原酒業公司于當日將資產證件等手續交付給京達公司,但京達公司未按時付錢。在原酒業公司的反復催要下,直到2003年3月13日僅支付了30萬元,而后又多次討要于2003年9月24日又支付了2萬元。在2003年至2004年,雖經原酒業公司一再追要,但被告未再付分文。稍后原酒業公司交割了資產,京達公司接受后拆除了部分房屋,表明其實施了合同權利,但對合同義務至今拒不履行。2004年5月10日,因改制原酒廠和原酒業公司所有資產捆綁向社會公開拍賣,通過競拍,林源公司競買了老酒廠和原酒業公司所有資產,其中包括此資產轉讓款。我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12月19日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2005年12月19日,為促使被告付款,陜西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在漢中日報進行公告,原城固酒廠和原酒業公司的債權債務由陜西漢中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給我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因此起訴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即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資產轉讓款202.072216萬元并承擔延遲付款期間的利息247380元(至05年7月12日),同時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及賠償其它損失。
被告京達公司辯稱:程序方面,首先,原先的訴請不具體,我們認為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其次,我們認為原告沒有訴權。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城固酒業有限公司,城固縣人民法院判決書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而不是由林源公司提出訴訟。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事實方面,我們認為違約行為在合同主體的另一方,即城固酒業有限公司,原告提出的違約沒有事實依據且沒有證據支持其請求,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清算組辯稱:原告所訴屬實,被告應按照合同給原告付款。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城固酒廠改制成立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9月23日,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資產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愿將地處城固縣大西門西巷45號院內的整體資產轉讓給乙方,甲方房地產位于城固縣博望鎮西環一路南段以東36號(老廠區),合同并約定了四至界限(四至界限為本單位外墻皮或檐水齊),四至界限清楚,沒有相鄰糾葛。該合同約定本合同轉讓范圍為:(一)房屋所有權;(二)土地使用權;(三)基礎設施產權。成交價格為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整體資產總價值為270萬元人民幣。(其中享受政府相關政策優惠10萬元,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整體資產實收金額260萬元)。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付款期限為簽訂合同當日乙方付給甲方保證金20萬元,甲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所有過戶手續,自合同簽訂之日60日內,甲方應向乙方交割資產和所有權證照,同時乙方付給甲方轉讓費200萬元(含保證金20萬元)。同時還約定:甲方應協助乙方協調四鄰界限,保證乙方正常開工六個月,乙方付給甲方轉讓費余額60萬元。乙方正常開工后,甲方對已轉讓的全部資產所引起的糾紛或不可預測因素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依法辦理證、照、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均由甲方承擔。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合同,未經雙方協商,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繳納轉讓總價款的5%違約金。
2002年4月24日,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將轉讓的兩份土地使用證過戶到京達公司名下。在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過程中,為協調四鄰關系,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給四鄰居民補償轉讓土地使用權233平方米。因此,原城國用(98)字第3293號過戶給京達公司后為城國用(2002)字第3886號,面積未變,仍是164.97平方米。原城國用(98)字第3290號土地使用證過戶給京達公司后為城國用(2002)字第3885號,面積由10054.70平方米變更為9821.70平方米,減少233平方米。2002年9月28日,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關于城固酒業公司與城固京達公司轉讓老酒廠資產付款協議》,該協議約定:一、城固酒業公司同意于2002年9月28日先將大西門老酒廠轉讓的資產證件手續交付給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公司,京達公司在接收資產證件手續后,100日內付給城固酒業公司人民幣捌拾萬元。酒業公司并交割全部資產。二、京達公司在接收全部資產后三個月內必須進入大西門老酒廠開工建設,開工建設之日付給城固酒業公司人民幣壹佰萬元,兩次付款及定金貳拾萬元,累計為貳佰萬元。三、剩余的陸拾萬元,按原簽訂合同執行。轉讓資產中因土地面積減少部分,按原合同中約定的平均價格,從此款中扣除。該協議簽訂當天,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將已過戶的兩份土地使用證交付給京達公司。2003年3月17日,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將轉讓的房屋、水電基礎設施交付京達公司。同年4月28日,京達公司開始拆遷所轉讓的房屋進行房地產開發。2006年9月開始開工修建房屋。京達公司在2001年9月23日雙方簽訂合同當日給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20萬元,2003年2月13日支付30萬元,2003年9月24日支付2萬元。此后,經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催要,京達公司一直未付余款。
2004年5月10日,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城固酒廠在進行改制破產清算過程中,將城固酒廠和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捆綁公開拍賣。林源公司競買到該資產,由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和陜西城固酒廠破產清算工作組與林源公司簽訂《競賣成交合同書》。林源公司買得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城固酒廠的全部資產及《資產評估報告書》中的所有債權債務,該《資產評估報告書》中京達公司的欠款額為208萬元。林源公司購得上述資產后,重新組建成立了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公司。陜西城固酒業有限公司成立后即于2005年7月27日起訴京達公司,要求京達公司支付轉讓費并賠償損失。城固縣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以債權轉讓未通知京達公司,該債權轉讓對京達公司不發生效力為由判決駁回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后,陜西省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清算組于2005年12月20日在《漢中日報》、2006年1月4日在《光明日報》對該債權轉讓的事實進行了公告。2005年12月23日,林源公司向城固縣法院起訴要求京達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轉讓款并賠償損失。城固縣法院判決后京達公司不服上訴,被本院發回重審后城固縣法院又將本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陳述,有原告和第三人所舉相同證據:1、資產轉讓合同。2、資產轉讓付款協議。3、京達公司收條。4、原酒業公司辦理過戶的交費票據。5、原酒業公司與四鄰三戶的協議。6、京達公司交付52萬元的票據。7、債權轉移的競買成交合同和審計報告。8、郵寄票據、《光明日報》和《漢中日報》公告,還有被告所舉證據:1、(2005)城民初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書。2、資產轉讓合同。3、資產轉讓付款協議。4、城計發(2002)187號文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及第三人所舉證據中的證人證言和書函一份,因被告提出異議本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定。對被告所舉證據:5、城京房開發(2002)02號報告。6、城計發(2004)016號文。7、請示報告。8、通知書。9、報告。10、報告。11、說明。12、航測圖等證據,因原告提出異議,本院對其效力亦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京達公司與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所簽訂的《資產轉讓合同》及《付款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所轉讓資產交付給京達公司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京達公司應按約定向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相應價款。京達公司向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52萬元后再未支付余款,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改制清算組將京達公司所欠的資產轉讓款債權出售轉讓給林源公司并經公告告知了京達公司,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規定,亦為有效。林源公司有權依法主張該債權,且該債權之訴訟時效亦在合法期限內。原城固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轉讓給京達公司的土地面積在辦理過戶后減少233平方米,根據雙方付款協議的約定,應從應付款中扣除減少面積按平均價格計算的款額59278元,應付款總額應為2540722元。京達公司已付52萬元,還應付2020722元。原告要求京達公司支付所欠資產轉讓款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京達公司支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城固縣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陜西漢中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資產轉讓款202072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陜西漢中林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113元,其他訴訟費20113元,合計40226元,由被告城固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并將交費票據復印件交本院。
審 判 長 秦保新
審 判 員 古 潔
審 判 員 熊稷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