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高達化工發展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千。
委托代理人曾國強,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鄭軍新,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車相安。
委托代理人王勇佳,男,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西安高達化工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高達公司)與被告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達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國強、鄭軍新,被告天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勇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達公司訴稱,2006年12月19日,其與被告天成公司簽訂合成氨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高達公司將自己所有的合成氨裝置及相應設備、廠房等租賃給天成公司使用,天成公司每年向高達公司支付租金180萬元。合同簽訂后,高達公司如約向天成公司交付租賃物,后天成公司出資注冊西安市臨潼區天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潼天成公司)進行經營、生產。在租賃經營期間,未經高達公司同意許可,天成公司將高達公司所有的部分設備資產進行拆改和更新改造,并將拆下的設備資產變賣,非法獲利25.402萬元。2008年10月10日,天成公司注冊的臨潼天成公司函告高達公司因其排污未達標被環保部門責令停產。2008年11月12日再次來函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2009年5月,天成公司向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0年10月,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高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5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高達公司多次要求天成公司返還非法獲利25.402萬元,天成公司拒不返還。據此,請求判令天成公司返還高達公司資產變賣款25.402萬元。
被告天成公司辯稱,高達公司訴訟的標的為天成公司租賃高達公司設備期間的更新改造中的廢舊物資銷售款。該訴訟標的高達公司曾于2009年5月14日訴至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后撤訴。2009年7月10日,高達公司提起反訴,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以(2009)臨民初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高達公司反訴請求。高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2011年5月24日,高達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高達公司的再審申請。高達公司的起訴屬重復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駁回高達公司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合成氨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高達公司將其所有的合成氨裝置及相應設備、廠房等租賃給天成公司使用,天成公司每年向高達公司支付租金180萬元,租賃期限5年。并對租賃資產的處置、維護及保養等作了約定,租賃期內天成公司對于所租賃資產只享有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拆改。高達公司積極支持天成公司在確保原固定資產保值的基礎上,對生產工藝和設備按照有利于生產能力提高和技術進步的原則進行改造,改造前雙方應辦理相關認可手續。所租賃資產因使用年限超期等正常原因的報廢程序按照天成公司申請,高達公司審核的原則進行。因生產工藝或技術改造原資產不相適應需要進行報廢的設備,由天成公司提出報廢理由,高達公司審核后,按雙方認可的原則進行。合同簽訂后,高達公司按約定向天成公司交付了租賃物。2007年2月15日,天成公司注冊成立了臨潼天成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臨潼天成公司新增了固定資產,并對原固定資產進行了更新改造。2008年5月7日至5月19日,臨潼天成公司將合成氨裝置及相應設備更新下的物品作為廢品77.92噸出售給臨潼回收公司,獲得價款25.402萬元。2008年9月28日,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臨潼分局向臨潼天成公司發出停產通知。2009年5月,天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高達公司提出反訴請求,請求依法確認《西安高達化工發展總公司合成氨資產租賃協議》有效。請求判令反訴被告(天成公司)連帶支付2008年度租金180萬元;支付使用其備品備件款779142.60元;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職工社保及公積金44815.16元;計劃煤服務費5989.64元;違約金50萬元。未涉及臨潼天成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更新設備出售廢品獲得的25.402萬元。2010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9)臨民初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西安高達公司所稱的咸陽天成公司和臨潼天成公司擅自拆除其原有設備并變賣獲利20萬元,原審未判令返還一節,因原審中,西安高達公司的反訴請求并未主張此項權利,故本案不予涉及。遂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了(2011)西民三終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書。另查明,西安市臨潼區天成工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臨潼分局注銷。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清算報告書,該報告書稱,公司清算結束后,西安市臨潼區天成化工有限公司相關的會計憑證、賬冊交由出資人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保存。公司清算后遺留問題和因公司解散后的民事法律責任由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事實有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2009)臨民初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終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書、收款收據、原被告陳述、注銷企業基本信息等證據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的西安市臨潼區天成工化有限公司,在租賃經營高達公司合成氨裝置及相應設備期間,將更新拆下的舊設備以廢舊物資出售獲得價款,應返還高達公司。被告辯稱,在其租賃高達公司設備期間,更新改造設備中廢舊物資銷售款高達公司已在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2009)臨民初字第963號案中提出反訴請求,后判決駁回該反訴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維持了該判決,高達公司屬于重復起訴,應駁回該起訴。因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終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臨潼天成公司拆除高達公司原有設備變賣獲利20萬元,一審中,高達公司的反訴請求并未主張此項權利。臨潼天成公司雖已注銷,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在清算報告書稱對西安市臨潼區天成化工有限公司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變賣廢舊物資獲得的25.402萬元價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西安高達化工發展總公司廢舊物資變賣款25.402萬元。
如果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0元,由咸陽天成集團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 判 長 郝 劍
審 判 員 戴 小 妹
代理審判員 劉 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姚 小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