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河北省新樂市長壽路××廠宿舍×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藝南路××號××號×層。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
被告:陜西××××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長安北路×號××××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秦×,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與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公司)、陜西××××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高×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陜西高×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陜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訴稱,2007年3月30日,其與被告陜西××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其承包經營該被告設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汽車修理廠、加水降溫點,從事專業汽車修理和加水降溫業務。承包期限從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承包費用為第一年660000元,第二年706200元,第三年755634元。其于合同簽訂時交納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如果因為被告陜西××公司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提前終止合同,該被告退還其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和剩余承包金,并賠償其違約金50000元。同日,其交納了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2007年12月21日,其交納了第一年的承包費用660000元。2008年5月10日,被告陜西高×公司強行接管××服務區,致使其無法經營。故請求判令被告陜西××公司退還其租金408660.20元(從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誠信保證金100000元;支付其違約金50000元; 判令被告陜西高×公司對被告陜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陜西××公司未答辯。
被告陜西高×公司辯稱,上述《租賃合同》系原告與被告陜西××公司所簽,其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2008年5月9日,由于××服務區的經營者突然擅自停業封閉××服務區,造成該路段嚴重阻塞的惡劣后果。次日,為了減少社會影響避免損失擴大,其依法行使與被告陜西××公司的合同解除權,在公證機關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配合下接管了華山服務區。其與被告陜西××公司之間因××服務區引起的合同解除糾紛已經由仲裁委仲裁解決,本案原告的訴請已與其無關。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被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1年10月9日、2002年2月8日,被告陜西高×公司與湖北××石化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經營協議書》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經營補充協議書》,約定: 被告陜西高×公司投資3000000元,湖北××石化有限公司投資18870000元,華山服務區內的不動產產權屬于被告陜西高×公司,湖北××石化有限公司建設經營20年,期滿后將房屋等設施交回被告陜西高×公司;湖北××石化有限公司在經營華山服務區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個人轉包、分包××服務區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被告陜西高×公司允許,湖北××石化有限公司不得變賣、出讓華山服務區的全部或部分資產。2002年1月,湖北××石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向陜西省工商局提交相關手續,籌建被告陜西××公司。2002年4月8日,被告陜西高×公司向陜西省工商局出具公函,稱××服務區是經國家計委立項批復的項目,產權隨道路一起歸被告陜西高×公司所有,現其將此場地提供給張××擬開辦的陜西××公司進行建設,做辦公和經營場地,20年后該土地及其全部固定資產歸其所有。2002年1月16日,陜西省工商局向被告陜西××公司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02年4月22日,湖北××石化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公司訂立協議書,約定:將××服務區交被告陜西××公司建設經營,湖北××石化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其與被告陜西高×公司訂立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經營協議書》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經營補充協議書》中所列權利,不再承擔其中所列義務,該權利義務均由被告陜西××公司承接,并承擔建設經營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債權債務及發生的糾紛。2007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陜西××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包經營該被告設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汽車修理廠、加水降溫點,從事專業汽車修理和加水降溫業務。承包期限從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承包費用為第一年660000元,第二年706200元,第三年755634元。原告于合同簽訂時交納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如果因為被告陜西××公司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提前終止合同,該被告退還原告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和剩余承包金,并賠償原告違約金50000元。同日,原告交納了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2007年12月21日,原告交納了第一年的承包費用660000元。2008年5月10日,被告陜西高×公司接管經營××服務區,被告陜西××公司不再經營該服務區。從該日起,原告停止了在××服務區的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法庭陳述、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335-1號先行裁決書、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西行終字第47號行政判決書、《租賃合同》、收款收據等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陜西××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因為被告陜西××公司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提前終止合同,由該被告退還原告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和剩余承包金,并賠償原告違約金50000元。由于被告陜西××公司與被告陜西高×公司產生合同糾紛,2008年5月10日,被告陜西高×公司接管經營××服務區,被告陜西××公司不再經營該服務區,原告與被告陜西××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終止履行。被告陜西××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原告100000元的誠信保證金和剩余承包金,并賠償原告違約金50000元。故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陜西××公司退還其租金408660.20元(從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誠信保證金100000元及支付其違約金50000元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陜西高×公司并未參與簽訂上述《租賃合同》,故該合同對其無法律約束力。原告主張被告陜西高×公司強行接管××服務區,致使其無法經營。就其該主張,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陜西高×公司對被告陜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郭××租金408660.20元、誠信保證金100000元。
二、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郭××違約金50000元。
三、駁回原告郭××請求判令被告陜西高×公司對被告陜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9525元,由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陜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付上款時一并直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紹 清
審 判 員 馬 巧 會
審 判 員 吳 養 奇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列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