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趙晉襄,男,52歲。
委托代理人吳飛龍,男,50歲。
委托代理人馬平氣,山西雙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住所地鶴壁市春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耿國慶,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萬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趙晉襄與被告(反訴原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世源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世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提出反訴。因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租賃合同產生糾紛,以不同的訴訟請求向本院起訴,本院決定將兩案合并審理。于2009年8月14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趙晉襄的委托代理人吳飛龍、馬平氣、被告(反訴原告)世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萬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趙晉襄訴稱:2008年6月28日,原、被告雙方經協商簽訂《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由趙晉襄承包世源公司的1800KVA礦熱爐自產自銷經營,承包期限為三年(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每年承包費12萬元。為履行合同,原告投入巨額資金進行全面技術改造和安裝運行,卻因被告的行為和第三人鶴煤電廠的原因導致三年期限的合同只履行了6個月就無法履行下去,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1、依法確認雙方簽訂的《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有效;2、由被告雙倍返還保證金10萬元;3、由被告賠償投資損失45萬元;4、由被告接收原告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而留存在被告處的煤、圓鋼、鋁釩土、鐵屑等材料(合款10萬元);5、由被告給原告開出已收款項稅的有效銷項稅票36萬余元;6、由被告退還多收電費余額67640元;7、由被告支付拉走原告材料款28000元;8、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世源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的因鶴煤電廠不發電不能組織試爐生產與事實不符。依據國家產業政策,鶴煤電廠不再發電,并不影響電力供應,只是價格可能調整,雙方應就電價調整進行協商,而不能單方解除合同。2、原告趙晉襄違約,單方終止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3、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被告)世源公司反訴稱:雙方于2008年6月28日簽訂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一份,合同生效后雙方依約履行。2009年2月中旬,世源公司接到通知鶴煤電廠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將關停,供電價格可能調整。2009年2月25日世源公司將此情況通知了趙晉襄,而趙晉襄不按合同約定交納2009年2月至5月的租賃費用,不按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多收世源公司款項已構成違約,故反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反訴被告趙晉襄支付租賃費4萬元,并繼續履行合同;2、判決反訴被告以其交納的5萬元保證金向反訴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3、判決反訴被告返還多收款項50360元;4、判決反訴被告賠償財產損失20047元;5、判決反訴被告返還模架兩個,并支付裝載機使用費260元,材料運費580元。
反訴被告(原告)趙晉襄辯稱:1、世源公司已破壞了1800KVA礦熱爐生產性能,合同已無法履行。2、世源公司要求違約責任5萬元無法律依據。3、趙晉襄未多收款項。4、世源公司無任何財產損失。
依據雙方的訴辯主張,結合庭審情況,歸納本案無爭議事實如下:2008年6月28日雙方簽訂《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由趙晉襄承包世源公司1800KVA礦熱爐自產自銷經營。承包期限3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承包費每年12萬元。2009年2月15日,世源公司通知趙晉襄電價有可能調整。
歸納爭議焦點為:(一)、雙方于2008年6月28日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是誰的行為所致,該合同是否還有繼續履行的可能。(二)、趙晉襄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三)、世源公司的反訴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一)、趙晉襄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09年2月20日世源公司崔XX電話通知終止合同的電話錄音一份。用以證明由于2009年2月28日鶴煤電廠關停,致使合同電價上漲,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2、鶴政辦[2005]35號文件一份,豫政辦[2005]82號文件一份,國發[2007]2號文件一份。用以證明鶴煤電廠應在2007年底政策性關停,而世源公司在明知電廠要關停的情況下而與原告簽訂三年的合同,存在欺詐行為。
3、證人李XX證人證言一份。用以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世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2009年3月18日趙晉襄是維修爐體,并非是違約拆卸爐體。
4、2009年1月7日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一張,2009年4月20日世源公司出具的8萬元收據復印件一張、2009年4月20日崔XX錄音一份。用以證明經雙方協商,世源公司為終止合同,曾給付原告20萬元匯票一張,其中12萬元用于支付終止合同的賠償,剩余8萬元由趙晉襄返還給世源公司。
5、照片兩張,用以證明世源公司將工廠大門鎖住,并在爐前堆放碴土。
6、2009年3月28日,崔XX與趙晉襄談話錄音1份。用以證明是世源公司將工廠大門鎖住。
7、2009年3月29日崔XX、尹XX、付X、趙XX、趙XX、李XX、李XX談話錄音1份。用以證明是世源公司終止合同,并就設備處置開會研究。
8、2009年6月22日世源公司職工王XX談話錄音1份。用以證明是世源公司派人拆除1800KVA礦熱爐上的設備。
世源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認為該通知內容是對電價調整的協商過程,不能證明合同終止。對證據2中的3份文件真實性有異議,且與本案無關,亦不能證明世源公司明知電廠要關停。對證據3認為證人證言是傳來證據,證人也是聽別人說,且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不可采信。對證據4中銀行匯票及收據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匯票是世源公司借給趙晉襄用于扣除應支付給趙晉襄的款項后,余款應返還世源公司,但趙晉襄在世源公司的催促下只償還了8萬元。對2009年4月20日崔XX電話錄音有異議,該證據形式不合法,內容也不能證明原告所證明的問題,僅是雙方協商的過程。對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照片的拍攝時間不能確定,且鎖門的原因不明。證據6內容不完整,不能證明趙晉襄欲證明的問題。證據7 內容不完整,只是雙方協商的部分內容,且未達成一致意見。證據8無法核對王XX身份,且王XX對雙方合同事宜并不知情。
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查認為,趙晉襄提交的證據1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系政府機關就小火電機組關停的政策性文件,其內容真實,但不能證明世源公司對鶴煤電廠的關停是明知的。證據3為傳來證據,且證人系趙晉襄雇傭的員工,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對該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4銀行匯票及8萬元收據世源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其內容真實,但無法證明涉及的款項是合同賠償款。2009年4月20日崔XX錄音內容,無法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問題,對該錄音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5由于不能證明鎖門的時間及原因,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6內容不完整,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問題,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7真實反映了原、被告雙方協商設備處理的過程,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8無法核對王XX身份情況,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圍繞爭議焦點(一)世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09年5月11日鶴煤電廠供電情況說明一份。
2、2009年3月25日電費發票復印件一張。
3、2008年6月28日雙方簽訂的工廠承包租賃合同一份。
4、證人王XX、趙XX證言兩份。
世源公司以上述4份證據證明,鶴煤電廠雖已于2009年3月15日政策性關停,但電力供應并未中斷,應依據雙方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雙方應對電價調整進行協商,是由于趙晉襄違約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趙晉襄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世源公司提交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形式不合法,內容不真實。對證據2無異議,但認為供應的不是生產用電,而是照明用電。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認為證人為世源公司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且證人證言互相矛盾。
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查認為,世源公司提交的證據1、3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系復印件,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4系世源公司職工的證人證言,該兩名證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圍繞爭議焦點(二)趙晉襄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08年6月28日雙方簽訂的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一份及財務管理的補充協議一份。用以證明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2、2008年9月、10月、11月、12月小爐結算表4份。用以證明趙晉襄履行合同,交納給世源公司的承包費、電費情況,截止12月底,共多交給世源公司67640元。
3、2008年7月7日,世源公司收據1張。用以證明趙晉襄交納合同保證金5萬元。
4、⑴2008年5月13日袁XX、2008年9月3日王X收據共2張。用以證明趙晉襄支付電氣安裝費用4680元。⑵2008年7月15日土建維修合同一份、結算單一份、土建維修人員收條一份、身份證明一份。用以證明趙晉襄承包場地建設投入34126元
⑶2008年7月1日電爐安裝合同一份及付款證明一份、身份證明一份。用以證明趙晉襄所承包的電爐安裝費用支出34800元。⑷2008年6月29日、7月9日、12月27日孟X收取技術指導費收據3張,合計45000元。⑸爐體材料投入明細表及發票等共計24張,合款224485.08元。⑹外購材料明細及各類發票51張,合款38454.91元。⑺領用被告材料明細2張,合款11678.40元。⑻趙晉襄自備設備投入表1張,合款13000元。⑼變壓器吊裝、運輸、安裝等費用收據7張,合款13810元。⑽安裝爐體期間在鶴壁住宿費票據13張,合款9095元。⑾差旅費票據9張,合款2285元。⑿趙晉襄雇傭工人趙XX手指受傷賠償協議1份,醫療費發票1張。用以證明趙晉襄因工人趙XX工傷支出賠償金36673元。
5、現留存于世源公司處的材料清單及發票等6張,合款114553元。
6、世源公司進料單10份。用以證明世源公司欠趙晉襄原材料款28000元。
7、⑴2009年1月7日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金額20萬元。⑵2009年4月20日世源公司收據1張金 額8萬元。用以證明世源公司曾賠償趙晉襄違約金12萬元。⑶照片復印件2張。用以證明世源公司采取鎖大門、用碴土堵住爐前水池等手段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8、⑴趙晉襄籌備生產期間及停產留守期間人員工資表8頁,合款63640元。⑵趙晉襄籌備及留守期間業務人員差旅費票據復印件43頁,合款4500元。
世源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2、3、6無異議,對證據4認為該組證據中除第⑺項、第⑿項之外的支出的真實性均有異議,且趙晉襄的上述各項支出均不應由世源公司承擔。證據5中趙晉襄的材料未交由世源公司看管,對材料清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7對銀行承兌匯票和收據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的問題有異議。照片無法反映拍攝時間與本案無關。證據8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且該類支出不應由世源公司承擔。
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查認為,趙晉襄提交的證據1、2、3、5、6、8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中⑴⑵⑶⑷⑻⑼均系白條,無法查實其真實性,對該6項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4中⑸⑹⑺⑽⑾⑿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7中⑴⑵真實反映了雙方的經濟往來,但無法證明涉及的款項是合同賠償款。⑶照片,由于不能證明拍攝的時間及原因,故對證據7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圍繞爭議焦點(二),世源公司除當庭陳述外,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圍繞爭議焦點(三)世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08年6月28日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一份。用以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及權利義務。
2、2008年12月小爐結算表一份。用以證明趙晉襄 租賃費交納至2008年12月,2009年元月租賃費經雙方協商免交,趙晉襄應交納2009年2月-5月租賃費。
3、2009年3月5日趙晉襄20萬元借款單一份及相應銀行承兌匯票。用以證明為結清2008年12月的所欠趙晉襄的款項,世源公司借給趙晉襄20萬元。
4、2009年4月20日趙晉襄返還8萬元交款單一份及世源公司出具8萬元收據一張。用以證明在世源公司催促下,趙晉襄返還多收款項中的8萬元。
5、證人王XX、趙XX證人證言兩份。
6、趙晉襄2008年8月領取世源公司材料清單一份及相應發票一張。用以證明趙晉襄所欠世源公司材料款。
7、2008年8月28日李XX借據一張。用以證明趙晉襄借用世源公司模架兩個未返還。
8、2009年3月18日,裝卸費清單一份。用以證明趙晉襄欠世源公司運費580元。
9、2008年11月12日李XX證明條一張,2008年11月19日李XX證明條一張。用以證明趙晉襄欠世源公司裝卸機使用費260元。
趙晉襄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2、3、4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對證據5認為證人為世源公司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且證人證言互相矛盾。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項已支付。證據7有異議,認為模架已返還。對證據8有異議,認為該費用不應由趙晉襄負擔。證據9無異議。
本院對世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審查認為證據1、2、3、4、6、7、8、9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5系世源公司職工的證人證言,該兩名證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圍繞爭議焦點(三)趙晉襄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03)長行終字第041號行政判決書一份。用以證明租賃承包方發生人身損害事故應由出租方承擔責任。
2、2008年9月28日設備移交明細表一份。用以證明2008年9月28日1800KVA爐體情況。
3、錄音證據一組。⑴2009年2月20日崔XX電話錄音一份。用以證明是世源公司提出終止合同。⑵2009年6月3日世源公司于XX錄音一份。證明世源公司稱電價沒有漲。⑶2009年3月29日雙方終止合同具體事務處理協商錄音一份。⑷2009年3月28日崔XX錄音一份。用以證明世源公司將大門鎖了。⑸2009年4月20日關于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折抵違約金的錄音一份。
世源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與本案無關。證據2需核對,不發表意見。證據3中對⑵無異議,對⑴⑶⑷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錄音只是雙方協商的過程,且錄音不完整,不能證明世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
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查認為趙晉襄提交的證據1,與本案無關,證據2無雙方人員簽字蓋章,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對該2份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對證據3中⑴⑵⑶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⑷⑸錄音內容不完整,不能證明趙晉襄欲證明的問題,對其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庭審情況 ,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08年6月28日世源公司與趙晉襄簽訂《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一份及財務管理補充協議一份。合同約定由趙晉襄承包世源公司1800KVA礦熱爐。合同承包期限為三年,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合同約定:(合同書第二條)“合同承包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政策性轉變,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自動終止。”(合同書第六條)“甲、乙雙方簽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場行情等因素影響合同期內……如因國家政策性調整或政府行政干預,造成無法生產經營時,甲乙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均不算違約,雙方按終止合同處理,并進行結算。合同雙方簽字后,甲方(世源公司)將1800KVA礦熱爐所屬的主、輔設備、設施、辦公場地等造冊移交于乙方(趙晉襄)管理使用,合同期滿,甲方(世源公司)按照清單收回。承包期間,乙方(趙晉襄)對礦熱爐的主要設備進行技改時,應通知甲方(世源公司)技改后主要配件應退還甲方(世源公司),新件歸乙方(趙晉襄)。乙方(趙晉襄)在生產期間投入的固定資產設施以及技改后的主要配件,承包期滿后,乙方有權拆回或經雙方協商后折價處理給甲方(世源公司)。”承包費用為每年12萬元。電價為0.4元/度,如因電廠供電價格調整,雙方另行協商。合同同時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合同生效后,趙晉襄于2008年7月7日向世源公司交納合同保證金5萬元。趙晉襄為履行合同,在承包期間支出爐體材料投入224485.08元(其中包括爐體鋼材支出16931.13元、高壓電纜支出2200元、變壓器油支出61053.60元)及外購材料支出、工人工資、差旅費、工傷賠償等各項支出共計39萬元。
2008年9月經過兩個月的全面技術改造和安裝運行,1800KVA礦熱爐開始正式試爐生產。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雙方每月對水電費、承包費、債權債務轉讓等進行了結算。截止2008年12月,世源公司多收趙晉襄電費款67640元,并欠趙晉襄材料款28000元。另經雙方協商一致,免交2009年元月承包費。
2009年2月15日世源公司通知趙晉襄由于鶴煤電廠將政策性關停,電價有可能調整。隨后雙方對合同終止、結算的各類事項進行了多次協商,趙晉襄承包的礦熱爐也停止了生產。至今,趙晉襄在世源公司處留存煤、圓鋼、鋁礬土等原材料一批合款114553元由其自行看管。趙晉襄進行技改時對礦熱爐體材料中除接線板及部分主動輪配件由世源公司保管外,其它材料由其自行看管。趙晉襄借用世源公司模架兩個,并欠世源公司裝載機使用費260元。2009年3月5日趙晉襄取走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向世源公司出具20萬元借條一張。2009年4月10日趙晉襄返還世源公司8萬元,剩余12萬元扣除世源公司多收的電費款67640元及貼息費用后,趙晉襄欠世源公司50360元未歸還。2009年3月29日雙方組織相關人員對合同終止后的結算事項進行協商,由于雙方協商無果,產生爭執后,訴至本院。
另查明,鶴壁市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我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精神于2005年10月31日印發鶴政辦[2005]35號《關于做好我市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07年底,在全市范圍內通過經濟、行政、法律的手段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火電機組全部關停。鶴煤電廠于2009年3月15日停止發電設備運行,不再從事電力生產業務,世源公司生產用電仍由鶴煤電廠通過鶴煤供電處供電系統繼續提供。
本院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承包租賃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由于案外人鶴煤電廠的政策性關停,而導致電價可能調整,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依雙方合同第二條約定“合同承包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政策性轉變,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自動終止。”第六條約定“甲、乙雙方簽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場行情等因素影響合同期內……如因國家政策性調整或政府行政干預,造成無法生產經營時,甲乙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均不算違約,雙方按終止合同處理,并進行結算。”故本案涉及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屬案外人鶴煤電廠于2009年3月15日政策性關停這一情勢變更而導致無法達到合同目的。2009年2月15日世源公司通知趙晉襄由于鶴煤電廠將政策性關停,電價有可能調整,雙方協商無果,依合同約定屬自動終止的情形,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趙晉襄起訴認為,世源公司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在明知鶴煤電廠將關停的情況下不告知原告,使趙晉襄簽訂合同,存在欺騙行為,且世源公司將工廠大門上鎖,拆卸爐體配件,是世源公司違約,應由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鶴煤電廠是與本案雙方當事人無關的案外人,其關停也是因國家產業政策所致,以此要求世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于法無據;2、趙晉襄提出是世源公司在明知鶴煤電廠要關停的情況下,與趙晉襄簽訂三年期合同存在欺詐不能成立。電廠的關停并不必然影響電力的供應,只是不再有雙方約定的電價(0.40元/度),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在明知鶴煤電廠要關停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合同;3、原告訴稱被告世源公司鎖大門、拆卸爐體配件系違約行為,由于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該主張不能成立;4、關于本案中電價調整問題,由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是電價為0.4元/度,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優惠電價。原告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簽訂合同,應當預見到該電價是不受正常市場機制調整的非市場價格,存在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的可能,有投資風險。如因此而歸責于被告世源公司,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世源公司反訴稱趙晉襄違約應由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無法律和事實的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趙晉襄收取世源公司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后返還8萬元剩余12萬元未還的問題,趙晉襄稱是世源公司賠償違約金12萬元的主張由于世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趙晉襄亦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納。余款12萬元應扣除世源公司多收電費67640元及貼息費用后余款50360元應返還。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關于本訴部分趙晉襄的訴訟請求內容中,1、依法確認雙方簽訂的《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有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要求被告雙倍返還保證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由于無證據證明被告世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合同屬自動終止,應由世源公司返還保證金5萬元。對原告要求被告世源公司返還保證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要求被告世源公司賠償因過錯導致原告遭受投資損失45萬元的訴訟請求,由于合同系自動終止,雙方均不負賠償責任,對原告方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趙晉襄為礦熱爐進行技改的材料投入經本院實地勘驗,除接線板、主動輪部分配件由世源公司保管外,其它材料均由其自行保管或添附于礦熱爐上,因此,依合同約定對于由趙晉襄自行看管的庫存材料,應由其自行處理,世源公司保管的接線板及主動輪部分配件應返還趙晉襄由其自行處理。考慮到趙晉襄為投產經營,對所承包的礦熱爐進行了修復和材料投入,提高了礦熱爐整體價值,世源公司做為受益人,理應給予相應補償。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及公平原則,對于趙晉襄實際發生的爐體材料投入224485.09元中的80184.73元(鋼材支出16931.13元,高壓電纜支出2200元,變壓器油支出61053.60元)應由被告世源公司予以折價補償。趙晉襄要求的其他損失屬投資風險,應自行承擔。剩余相關材料其自行保管由其自行處理;4、要求世源公司接收趙晉襄留存在被告處的材料10萬元的訴訟請求,基于本案情況,合同已自動終止,趙晉襄應自行處理其所有財產,故對趙晉襄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5、要求世源公司給趙晉襄開具已收款進項稅的有效進項稅發票36萬元,由于雙方系租賃經營關系,雙方款項往來為租賃費及電費,無大額買賣關系。要求世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無事實依據,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6、要求世源公司返還多收電費 67640元的訴請,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但鑒于趙晉襄已收取世源公司20萬元承兌匯票,僅返還8萬元,余款12萬元用于折抵世源公司多收電費67640元及貼息費用。);7、要求世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280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反訴部分,世源公司的訴訟請求中,1、要求趙晉襄支付2009年2月至5月租賃費4萬元,由于合同已因案外人原因于2009年2月自行終止。在此期間,趙晉襄也未生產經營,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2、要求判決趙晉襄以其支付的5萬元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3、要求趙晉襄返還多收款項50360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4、要求趙晉襄賠償財產損失20047元的訴請。其證據為趙晉襄工作人員出具的2008年7-8月明細,由于2008年12月小爐結算表中顯示雙方已對08年費用進行了結算,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5、要求趙晉襄返還模架兩個,支付裝載機使用費260元事實清楚,予以支持;要求支付材料運費580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訴原告)趙晉襄與(本訴被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于2008年6月28日簽定的《工廠承包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
二、(本訴被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返還(本訴原告)趙晉襄合同保證金5萬元;
三、(本訴被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補償(本訴原告)趙晉襄投資損失80184.73元;
四、(本訴原告)趙晉襄所有的留存于(本訴被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院內的各種材料由其自行處理;
五、(本訴被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支付(本訴原告)趙晉襄材料款28000元;
六、駁回(本訴原告)趙晉襄其他訴訟請求。
七、(反訴被告)趙晉襄返還(反訴原告)鶴壁市世源實業總公司多收款項50360元(趙晉襄未返還世源公司的12萬元中扣除世源公司多收取電費67640元及貼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