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存林,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小十三里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小十三里村合作經濟聯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小十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馬俊容,社長;
委托代理人李秋生,男,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該單位;
委托代理人孟慶芳,女,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該單位。
原告郭存林訴被告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小十三里村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小十三里聯合社)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存林訴稱: 1994年至1999年間,原告承包經營被告所屬的北京市小十三里建新磚廠,合同約定原告應得到超利分成的60%,被告負責承擔投資所差的102萬元等等內容。在原告承包期滿后,經算帳,原告共超交利潤 1 600 808.81元;墊付投資1 018 000元;增加了所有者權益2 236 211.18元;另外原帳目中不應計算折舊增加 1 085 087.62元,在合同里未規定由原告負擔;原告在承包期間還為被告墊付了其它企業的部分投資款及承擔了相關債權、債務等,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超利分成等各種款項 3 660 654.75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應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現依據原告提交的兩份《北京市房山區鄉村集體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原告依據上述合同起訴被告,應視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郭存林的起訴。
訴訟費五十元,由原告郭存林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 永 富
代理審判員 王 保 新
代理審判員 李 金 平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長 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