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 北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彩和坊路10號(中關村瀚海國際大廈一層23號)。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鐘鋼,北京市中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鵬,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中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京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彩和坊路10號-1層05房間。
法定代表人張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集金,北京市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福江,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漢族,北京京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綜合部總監,住公司宿舍。
上訴人北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京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寬公司)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06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由法官金莙擔任審判長,法官咸海榮、法官梁睿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信息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信息公司是京寬公司的股東,京寬公司在信息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了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和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信息公司認可該2份決議無效,理由如下:一、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信息公司沒有接獲通知;二、決議的會議日期有發生改動的痕跡,信息公司在2007年10月23日沒有出席會議,該會議是否真實存在,存有疑問;三、決議作出變更董事,但是卻選舉了在此之前已被股東撤換的董事擔任董事,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四、決議第2頁信息公司公章存有疑問,信息公司從未授權任何人在該決議上蓋章;五、信息公司對決議及決議會議的召開完全不知情,更沒有參加會議;六、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通過了與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同樣的決議,該次會議沒有信息公司的簽署和蓋章;七、京寬公司辦理工商變更手續時,沒有按照正常情況下,使用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而是使用了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在前的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原因是京寬公司無法取得由信息公司蓋章的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綜上,信息公司認為決議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京寬公司依據決議發生的變更,致使第三方獲得了股權轉讓利益,侵害了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京寬公司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和《京寬公司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無效,由京寬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京寬公司在一審中辯稱:一、京寬公司認為信息公司主張決議無效的理由實質為決議可撤銷的理由,信息公司混淆了股東會決議無效與股東會決議撤銷;二、信息公司主張決議無效的理由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決議無效的規定;三、2007年10月23日的決議日期并未發生改動,只是描重了,信息公司已蓋章同意了決議的內容;四、如果信息公司懷疑決議上的公章真實性,應當舉證;五、張翅受讓股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京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150萬元,原股東為16個:張翅(出資40萬元),徐印祥(出資15萬元),姜新生(出資10萬元),林冰新(出資10萬元),周學林(出資5萬元),殷福江(出資5萬元),李晨(出資5萬元),王曉磊(出資5萬元),韋舵(出資5萬元),信息公司(出資350萬元),天童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出資150萬元),浙江八方電信有限公司(出資150萬元),煙臺雙龍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出資150萬元),北京正信創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資100萬元)、北京和合新網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出資100萬元),北京民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出資50萬元)。
京寬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007年10月23日,京寬公司召開了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會議應到16人,實到13人,形成了如下決議:一、變更經營范圍:同意變更經營項目為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管線租賃及維護;系統集成;通信與網絡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二、變更董事:同意免去林華偉、曲紹偉董事職務,同意選舉張翅、王學軍、牟軍、蘇天賓、穆巍、葉天云、陳越、王啟鳳董事職務。三、姜新生愿意將京寬公司的貨幣5萬元出資轉讓給張翅;煙臺雙龍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愿意將京寬公司的貨幣150萬元出資轉讓給張翅;浙江八方電信有限公司愿意將京寬公司的貨幣150萬元出資轉讓給張翅;北京正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愿意將京寬公司的貨幣100萬元出資轉讓給張翅;姜新生愿意將京寬公司的貨幣5萬元出資轉讓給徐印祥。四、同意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該股東會決議有張翅、徐印祥、周學林、殷福江、李晨、王曉磊、韋舵的簽字及信息公司、天童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煙臺雙龍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北京正信創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和合新網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民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蓋章。之后,決議中涉及股權轉讓的股東各自簽訂了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
2007年12月21日,京寬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應到12人,實到10人,形成了如下決議:一、變更經營范圍:同意變更經營項目為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管線租賃及維護;系統集成;通信與網絡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二、變更股東:同意信息公司(出資350萬元)、天童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出資150萬元)、北京和合新網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出資100萬元)、北京民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出資50萬元)、張翅(出資445萬元)、徐印祥(出資20萬元)、林冰新(出資10萬元)、周學林(出資5萬元)、殷福江(出資5萬元)、李晨(出資5萬元)、王曉磊(出資5萬元)、韋舵(出資5萬元)組成新的股東會。三、變更董事:同意選舉張翅、王學軍、牟軍、蘇天賓、穆巍、葉天云、陳越、王啟鳳董事職務。四、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該決議由徐印祥、張翅、周學林、殷福江、王曉磊、李晨、韋舵簽字及天童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北京民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和合新網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蓋章。
京寬公司根據上述的股東會決議及相應文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了相應的工商變更。
庭審中,京寬公司稱上述兩次股東會召開前15天都電話通知了信息公司出席,信息公司予以否認,稱沒有接到過任何通知。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京寬公司雖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召開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前15天通知過信息公司,但信息公司在《京寬公司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上蓋章的行為應視為信息公司對該份決議的認可,該份決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表決通過的方式也符合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的條件,故該份股東會決議應屬有效。
京寬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前15天通知過信息公司,信息公司也未在《京寬公司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上蓋章,故京寬公司此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故該份決議屬于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信息公司有權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份決議從內容上看,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表決通過的方式也符合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故該份決議并不屬無效協議。
綜上,《京寬公司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京寬公司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均不屬無效決議,故信息公司要求確認該2份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信息公司的訴訟請求。
信息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事實就認定京寬公司已召開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會議,而京寬公司在開庭表述僅將寫好的決議交由各方簽署。2、京寬公司沒有將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交由信息公司簽署蓋章,該股東會決議存在真實性問題。3、信息公司提交法庭的證據證明京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假借在請示有關文件蓋章的機會,偷蓋了信息公司的公章。4、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事實即認定京寬公司已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而京寬公司在開庭時認可其制作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僅用于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需要。5、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假設股東會決議真實存在的情況下,由于決議內容違反了有關法律和法規,決議應屬無效。6、兩份股東會決議決定了未出席未簽署決議股東的股東權益,侵犯了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信息公司有權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7、兩份股東會決議,選舉了信息公司撤換的且已離開信息公司單位的人員繼續擔任信息公司董事職務,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無效。8、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擅自變更了信息公司的股東,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無效。9、兩份股東會決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但是股東表決權未達到三分之二。故決議無效。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京寬公司同意一審法院判決。針對信息公司的上訴理由,京寬公司認為,1、信息公司主張決議無效的理由不成立,京寬公司認為決議合法有效。信息公司認為協議無效列舉的都是程序無效的理由,按照公司法規定,這些都是可撤銷的理由。公司法規定決議無效的理由只能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信息公司公章如何蓋在股東會決議上不應當由京寬公司舉證。2、決議的內容中是經營范圍的變更和董事的選舉,法律規定需要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上同意的股東已達到了85.22%,決議的內容符合公司章程的公司法規定。3、決議沒有侵犯信息公司作為股東的利益,而決議內容并不屬于無效決議。綜上,京寬公司認為信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信息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由于信息公司在《京寬公司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加蓋公章確認了該決議的效力,在信息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公章系張翅偷蓋的情況下,本院對其蓋章行為的效力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查《京寬公司第一屆第九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認為由于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確認其效力正確,本院亦予以確認。
對于《京寬公司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信息公司所提程序性的違法問題均屬于其作為股東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效力的范疇,不屬于申請無效的事由。而且,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案所涉的決議作出時間是2007年12月21日,信息公司起訴的時間是2008年6月,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期間,故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信息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信息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北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北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莙
代理審判員 咸海榮
代理審判員 梁 睿
二 ○○ 八 年 十二 月十九 日
書 記 員 徐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