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6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章建清,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迪,北京市中銀(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榮芳,云南毛榮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大興燁揚(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438號607-F室。
法定代表人:朱燦民,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波,重慶萬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婷婷,重慶萬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章建清因與上訴人大興燁揚(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燁揚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章建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迪、毛榮芳,上訴人燁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章建清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及第三項;2.改判燁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罰息(以58381600元為基數,按0.05%/日計算,自2016年5月1日起支付至股權轉讓欠款支付完畢之日止),至提起上訴之日逾期付款罰息暫計29132420元;燁揚公司支付違約金6803160元;合計35935580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燁揚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采納章建清與燁揚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僅判令燁揚公司承擔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立法本意,損害了章建清的合法權益。一、《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履行。協議第四條約定,燁揚公司承諾按照雙方約定及時支付轉讓價款;第五條約定,如燁揚公司未能按約支付轉讓價款,逾期付款遲延支付部分按0.05%/日計算罰息,且按轉讓總金額的10%承擔違約責任。二、章建清主張的逾期付款罰息和違約金低于年利率24%,不屬于違約金過高的范疇,法院不應主動調低。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二審生效判決改判支持當事人約定,按0.05%/日計算違約金。三、章建清在本案中主張燁揚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是為彌補燁揚公司通過另案訴訟強加給章建清的高額利息損失,與資金占用費有重大差異。四、燁揚公司作為專業的從事股權投資的盈利性機構,主要業務是參與項目標的公司的股權轉讓,對遲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法律責任高于一般的商業主體。燁揚公司至今未付款,足以說明其存在違約的主觀惡意。
燁揚公司辯稱,一、在章建清未按約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前提下,燁揚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1.章建清未提供書面通知書證明曾向其他股東告知股權轉讓事宜,應認定其未依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完成讓紅河州和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義務。一審期間章建清提供的股東確認書、和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均不能達到章建清的證明目的。2.章建清沒有完成上述義務,導致《股權轉讓協議》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燁揚公司未如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不屬于違約,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如果法院認定章建清在一審階段取得了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對其轉讓股權的同意,那么燁揚公司不應承擔在此之前的資金占用損失。二、章建清自身存在違約行為,且沒有實際損失,同時要求燁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爭法律關系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章建清關于訴請的逾期付款利息和違約金低于24%年利率所以應該得到支持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請求駁回章建清的上訴請求。
燁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2.改判駁回章建清的全部訴訟請求;3.改判支持燁揚公司一審反訴請求;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章建清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章建清未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嚴重違約。章建清未完成讓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義務,未能督促和源公司召開股東會表決同意股權轉讓。二、燁揚公司與章建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為了促進和源公司上市,一審判決對合同目的認定不全面。1.《股權轉讓協議》采取上市公司股價計算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定價依據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和源公司簽訂《紅河州和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擬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業務約定書》之后作出的審計報告。2.2016年3月16日章建清及配偶李躍標(和源公司股東)與燁揚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其中約定了股權投資常見的股權回購條款。三、《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予解除。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燁揚公司沒有對和源公司做好盡職調查。此后,燁揚公司發現和源公司存在嚴重用工違法、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經營情形,有集體訴訟風險。2.章建清及配偶利用控股股東地位,在未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將和源公司持有的紅河州紅果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果公司)100%股權拆分后轉給包括自己在內的自然人,導致和源公司核心資產流失;并且《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和源公司出現大額、高息負債,價值縮水。3.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計報告,和源公司如正常經營,每年利潤應高達八千余萬元。燁揚公司高度懷疑章建清向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虛假數據,導致審計報告與和源公司真實經營情況不符,使燁揚公司基于誤信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4.章建清持有的和源公司股權已因章建清涉訴被另案查封,燁揚公司可能面臨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風險。四、《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章建清應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按照燁揚公司要求恢復原狀,將股權轉讓款退還燁揚公司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章建清辯稱,一、燁揚公司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應予解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立約時已對單方解除協議的行為作了禁止性約定,本案也不屬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二、燁揚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1.章建清無違約行為。協議未明確約定,章建清需在燁揚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之前完成讓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等義務。2.協議約定,章建清收到全部股權轉讓款后才有義務配合簽署各項文件、提供股權變更文件。在燁揚公司未付款的前提下,章建清才是先履行抗辯權的適格主體。3.雙方從未就和源公司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發生爭議,沒有證據證明有和源公司的股東不愿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影響章建清與燁揚公司股權交易的穩定性。三、燁揚公司對《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解讀有誤。本案為股權轉讓糾紛,法律關系明確,與燁揚公司所稱和源公司上市的目的相去甚遠。1.《股權轉讓協議》條款中沒有關于和源公司上市的任何關聯內容,不附隨任何上市保證的義務。2.和源公司上市與否與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關聯,與作為股東的章建清個人無關。3.作為專業投資機構的燁揚公司對和源公司作出盡職調查、充分了解和源公司實際狀況之后,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4.即便燁揚公司期望和源公司上市,前提也應是燁揚公司完整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獲得合法股東身份,在輔導和源公司有序經營的情況下,努力實現上市目標。四、和源公司資產并無貶損;即便有貶損,也與本案無關。1.燁揚公司未舉證證明和源公司存在違法經營的情形。2.紅果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未發生實質轉移,有紅果公司股東在一審出庭的證言為證。3.燁揚公司對和源公司的債務明知,并且和源公司所負債務系燁揚公司的關聯方提供貸款,不排除燁揚公司通過借款惡意將和源公司資產價值做低。五、章建清在收取燁揚公司全額股權轉讓款后,可通過協商償還債務或者申請變更執行標的的方式解除股權的司法查封,《股權轉讓協議》并非無法繼續履行。綜上,請求駁回燁揚公司的上訴請求。
章建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燁揚公司繼續履行雙方于2016年3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燁揚公司向章建清支付股權轉讓款5838.16萬元,逾期付款罰息18711302.8元(以5838.16萬元為基數,按0.05%/日計算,自2016年5月1日起算,暫計算至2018年1月31日,并要求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違約金6803160元,合計83896062.8元;3.訴訟費由燁揚公司承擔。
燁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解除雙方于2016年3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章建清向燁揚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965萬元;3.章建清自燁揚公司提起反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燁揚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4.章建清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5日,章建清(甲方、股權轉讓方)與燁揚公司(乙方、股權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具體約定如下:鑒于,3.甲方同意出讓其所持有和源公司12%的股權,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和源公司12%的股權;4.和源公司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對乙方轉讓的和源公司12%的股權的優先購買權。第二條轉讓價款,1.乙方按照和源公司2014年凈利潤(8748萬元)扣除政府補助資金(649萬元)后的7倍市盈率進行受讓,和源公司整體估值為56693萬元,受讓價款=56693萬元*12%=6803.16萬元,即股權轉讓價款為6803.16萬元……4.轉讓價款的支付:(1)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首筆股權轉讓款965萬元;(2)2016年4月30日之前,乙方應支付完全部轉讓款余款,即5838.16萬元。第三條股權變更手續,1.甲方收到全部股權轉讓款之日起5日內,應積極配合簽署各項股權轉讓所涉的所有文件,并促使和源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文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第四條各方權利義務,1.乙方承諾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支付轉讓價款,甲方承諾促使和源公司股東會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第五條違約責任,1.如乙方未能按約支付轉讓價款的,逾期付款遲延支付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罰息,且按轉讓總金額的百分之十承擔違約責任;2.如甲方轉讓的股權存在瑕疵或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股權變更手續,導致乙方未能按約受讓股權的,甲方應按轉讓總金額的百分之十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上述合同簽訂后,燁揚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章建清支付了首筆股權轉讓款965萬元。
2017年1月16日,燁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鄧占明(任職期間為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31日)、股東張海林,與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躍標、股東王曉波,就各方債權債務及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形成《備忘錄》。《備忘錄》第一條對和源公司向馬富、上海立悠投資有限公司、江西盈宏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借款如何處理進行了約定;第二條股權轉讓處理約定,燁揚公司與章建清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于2017年1月16日終止,章建清不再追究燁揚公司的違約責任,燁揚公司前期支付的股權款965萬元轉為借款……;第六條約定,燁揚公司與張家港中科長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自然人魏宇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終止協議簽訂,則此備忘錄即時生效。一審庭審中,燁揚公司認可,其與張家港中科長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自然人魏宇未就股權轉讓協議達成終止協議。
和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一審法院提交《情況說明》,載明:燁揚公司與和源公司股東張家港中科長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章建清、魏宇等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共收購和源公司25.6667%的股權,簽約前,經股東章建清告知燁揚公司付款后需辦理工商變更,和源公司告知了公司的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均表態配合本次股權轉讓,和源公司也及時將該信息反饋給燁揚公司;紅果公司原系和源公司全資子公司,為解決公司面臨的資金困境,經公司管理層商議,和源公司將紅果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源公司股東李躍標、章建清、薛忠偉和黃云東,暫由上述股東代和源公司持股紅果公司,以獲得政府資金支持。一審庭審中,紅果公司現任股東李躍標、章建清、薛忠偉、黃云東均認可,其四人系代和源公司持有紅果公司全部股份。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爭議焦點為:一、《股權轉讓協議》應解除還是應繼續履行?二、若繼續履行,燁揚公司應否向章建清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5838.16萬元及逾期付款罰息、違約金;若協議解除,章建清應否向燁揚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965萬元及資金占用費?
一、協議解除或繼續履行的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效力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并生效。現章建清訴請燁揚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但燁揚公司以《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目的系為和源公司上市、章建清存在諸多違約行為且和源公司價值嚴重貶損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之規定,反訴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之規定,燁揚公司應對《股權轉讓協議》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1.關于合同目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名稱為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的核心內容是燁揚公司以6803.16萬元對價受讓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12%的股權,并基于該內容,對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股權變更、違約責任等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具體約定,協議中并無和源公司上市等相關內容,故《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就和源公司股權買賣達成的合意,章建清作為股權出讓方以獲取股權轉讓對價款為合同訂立目的,燁揚公司作為股權受讓方以獲得和源公司12%的股權為合同訂立目的。燁揚公司主張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為和源公司上市,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2.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和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明,《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和源公司其他股東經和源公司告知,均表態配合本次股權轉讓;章建清提交的證據亦證實,其已向和源公司部分股東發出了對外出讓股權的通知,和源公司部分股東已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且一審庭審中,燁揚公司陳述,時至今日,無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向燁揚公司提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主張,故燁揚公司認為章建清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未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未履行通知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義務,導致該協議因侵害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有隨時被主張無效的風險,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應予以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關于股權凍結。《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雖燁揚公司提交的和源公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載明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但并無證據證實,章建清須以其所持和源公司股份承擔責任,且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第三條第1款之約定,燁揚公司在付清全部轉讓款之后,章建清才負有履行股權變更手續的義務,章建清在收取燁揚公司全部股權轉讓款后,亦可通過申請變更執行標的等方式,解除對其所持和源公司股份的凍結,《股權轉讓協議》并非不能繼續履行。燁揚公司認為章建清無法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4.關于和源公司違約經營。燁揚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系為受讓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12%的股權,而非促使和源公司上市,和源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財務制度,與本案審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無關;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燁揚公司已對和源公司經營狀況、公司員工情況等基本事項進行了調查了解,燁揚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對相關情況應已知曉并對后續風險進行了判斷,且燁揚公司認為和源公司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團體訴訟等風險均未實際發生,和源公司作為目標公司,其經營行為與本案認定章建清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過程中是否違約無關。燁揚公司認為章建清未對和源公司違規經營行為作出解釋,導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5.關于和源公司價值貶損。和源公司對外舉債,系和源公司的經營行為,燁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鄧占明在其任職期間,已與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躍明簽署《備忘錄》,對燁揚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和源公司所負三筆債務進行了處理。雖《備忘錄》因所附條件未成就而未生效,但燁揚公司最晚于2017年1月16日知曉和源公司存在上述債務后,并未在提起本案反訴前,向章建清提出降低股權轉讓對價款或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和源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所負上述債務,對燁揚公司受讓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12%的股權并無影響,一審法院對燁揚公司現以和源公司對外舉債為由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紅果公司現任股東李躍標、章建清、薛忠偉、黃云東及原股東和源公司,均認可李躍標、章建清、薛忠偉、黃云東系代和源公司持有紅果公司全部股份,紅果公司股權仍歸屬于和源公司,故紅果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并未導致和源公司資產價值貶損。燁揚公司認為《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和源公司價值嚴重貶損,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繼續履行對燁揚公司有失公允,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章建清與燁揚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燁揚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章建清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情勢變更合同應予解除,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應由燁揚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審法院對燁揚公司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章建清、燁揚公司均應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章建清訴請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二、剩余股權轉讓款、逾期付款罰息、違約金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的問題
一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燁揚公司僅向章建清支付了首筆股權轉讓款965萬元,股權轉讓余款5838.16萬元至今未付。因《股權轉讓協議》繼續履行,章建清依《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4款:“轉讓價款的支付:……2)2016年4月30日之前,乙方應支付完全部轉讓款余款,即5838.16萬元人民幣”之約定,訴請燁揚公司支付股權轉讓余款5838.16萬元,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雖燁揚公司遲延支付股權轉讓余款構成違約,《股權轉讓協議》亦對燁揚公司逾期付款應付罰息及違約金進行了約定,但因章建清在本案中主張的逾期付款罰息及違約金,均是對逾期付款行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的約定,而燁揚公司在簽訂協議后,已向章建清支付了首筆股權轉讓款965萬元,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股權至今未發生變更,股東權益仍屬章建清享有,在章建清未舉證證實燁揚公司遲延付款的違約行為,給章建清造成了除資金占用損失以外其他損失的情況下,燁揚公司請求法院對逾期付款罰息、違約金進行調減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章建清訴請支付的逾期付款罰息及違約金,酌情調減為以欠付股權轉讓款為基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因不予支持燁揚公司判令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反訴請求,故燁揚公司基于協議解除,要求章建清返還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965萬元,并自燁揚公司提出反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章建清一審的部分本訴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部分支持,燁揚公司一審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條,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章建清與燁揚公司繼續履行2016年3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二、燁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章建清支付股權轉讓款5838.16萬元,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三、駁回章建清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燁揚公司全部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461280元,由章建清負擔92256元,由燁揚公司負擔369024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39675元,由燁揚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章建清提交了以下三組證據:1.和源公司榮譽證書、企業信用報告及2019年6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和源公司社會信譽優良穩定,2015年至2017年凈資產呈遞增狀態,銀行借貸金額呈遞減狀態。2.和源公司銀行貸款還款清單,擬證明2016年4月至6月,和源公司以包括章建清首筆股權轉讓款、燁揚公司協調的借款在內的款項,共償還銀行貸款9920余萬元。3.云南省紅河州和信公證處2019年6月4日作出的17份公證書,擬證明和源公司17位股東聲明對章建清向燁揚公司轉讓和源公司12%的股權無異議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燁揚公司針對上述三組證據提交了書面質證意見:1.認可企業信用報告的真實性,但僅能證明和源公司在銀行系統沒有失信記錄,即便銀行貸款在減少,但民間借款利息在逐年增加;因無相應的審計報告為佐證,不認可和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的真實性。2.和源公司還貸清單與其所涉借貸案件的時間吻合,章建清應該不會就此問題作出虛假陳述,但該清單顯示的還款數額與章建清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的陳述不一致;和源公司還貸所用資金幾乎全部來源于對外借款,可以證明審計報告顯示的年利潤8000萬元虛高,有財務數據造假嫌疑。3.認可17份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但應當以股東公證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日作為燁揚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條件成就之日。燁揚公司提交了兩組仲裁裁決和四組法院判決,擬證明和源公司存在大額、高息負債,公司價值貶損。章建清對燁揚公司六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不認可燁揚公司的證明目的。章建清認為,六筆借款因燁揚公司不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而產生,在燁揚公司的推介、協調下完成,恰是章建清主張違約金的參照依據。上述證據應否采信,本院將于下文結合具體問題作出評述。
雙方當事人均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因案外人劉忠訴李躍標、章建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紅河州法院)根據劉忠的保全申請,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云25民初501號民事裁定,查封了李躍標與章建清持有的和源公司股權。李躍標與章建清提起復議被駁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應解除還是繼續履行;二、如解除,章建清應否返還及如何返還燁揚公司股權轉讓款;如繼續履行,燁揚公司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5838.1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
一、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應解除還是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章建清與燁揚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應依約履行。燁揚公司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燁揚公司提出了四項理由,一是章建清未履行通知并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的義務,未促使和源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致使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存在隨時被主張無效的風險;二是章建清持有的和源公司股權被司法查封,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實際上已不能繼續履行;三是和源公司難以上市,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四是和源公司存在違法經營、核心資產流失、大額高息負債等情形,繼續履行對燁揚公司明顯不公平。本院認為,燁揚公司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1.章建清是否履行通知并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的義務、是否促使和源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首先,案涉《股權轉讓協議》“鑒于”部分載明,“和源公司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對乙方轉讓的和源公司12%的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是章建清與燁揚公司達成協議的前提之一。即從字面意思看,雙方認可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在該協議簽署前已同意章建清轉讓股權并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其次,和源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的《情況說明》表明,和源公司在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將章建清擬轉讓股權事宜告知了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均表態配合,且和源公司已及時將該信息反饋給燁揚公司。第三,章建清在二審階段提交了17份和源公司其他股東聲明對案涉股權轉讓無異議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證書,證明了其他股東關于股權轉讓的態度。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權轉讓需要目標公司股東會的事先同意。雙方約定促成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目的在于保證股權的順利轉讓,和源公司未召開股東會不影響章建清轉出股權的效力。結合上述證據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第五條“違約責任”部分的相關約定,章建清就該兩項約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和源公司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其違約。在一、二審庭審中,燁揚公司均陳述,至今無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向燁揚公司主張過優先購買權,燁揚公司依此主張解除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基礎。
2.案涉股權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繼續履行的根本障礙。案涉章建清的股權因民間借貸案件被司法查封,從形式上看,這的確是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障礙。但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第三條“股權變更手續”部分約定,章建清配合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義務是在收到燁揚公司全部股權轉讓款之后。即如果燁揚公司按照約定支付轉讓款,相關民間借貸就可能被償還,股權查封就可能被解除。且根據章建清的主張,正是因為燁揚公司逾期支付轉讓款,才通過燁揚公司股東的協調進行了對外舉債。燁揚公司在二審庭審中也對其公司股東協調借債事宜予以承認。綜上,股權查封產生與解除都與燁揚公司是否支付轉讓款密切相關,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繼續履行的根本障礙。
3.和源公司能否上市與《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無關。章建清訴請繼續履行、燁揚公司反訴解除的均是雙方簽訂于2016年3月15日的《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燁揚公司以6803.16萬元對價受讓章建清所持和源公司12%股權,合同并未涉及和源公司上市事宜。燁揚公司主張簽訂該協議的目的是和源公司上市,缺乏合同依據。燁揚公司主張,章建清、李躍標與燁揚公司所簽《協議書》中關于股權回購的條款能夠證明案涉協議的目的。本院認為,該《協議書》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使如燁揚公司所稱,其受讓章建清的和源公司股權,最終目的是推進和源公司上市,那也是和源公司的經營目標,而非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故和源公司經營行為對其能否上市的影響,與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應否解除無關。
4.和源公司的經營情況不屬于情勢變更事由,不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燁揚公司主張和源公司存在嚴重用工違法、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經營情形,有集體訴訟風險,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風險實際發生。燁揚公司還主張和源公司核心資產流失,即和源公司將其全資子公司紅果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給李躍標、章建清及其他兩個自然人。一審庭審中,李躍標、章建清及其他兩個自然人均到庭確認紅果公司股權仍歸屬于和源公司。一旦后續就紅果公司股權所有權產生糾紛,上述四自然人的自認可以作為燁揚公司主張權利的依據,故紅果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并未導致和源公司資產實際流失。
燁揚公司還主張,和源公司存在大額高息負債,導致和源公司價值嚴重貶損。本院認為,首先,和源公司六筆對外借款發生于2016年4月至7月,燁揚公司質證認可和源公司還貸所用資金幾乎全部來源于對外借款,故可以認定和源公司對外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經營,并無證據顯示其惡意舉債或挪作他用。其次,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燁揚公司本應在簽訂案涉《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對和源公司經營管理及負債情況進行詳盡調查,并對后續風險進行評估。如股權受讓的最終目的系燁揚公司所稱促使和源公司上市,燁揚公司更應審慎審查和源公司經營風險,作出合理預判。現燁揚公司主張其僅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作出誤判,與其主體身份和投資目標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轉讓價款”部分約定,燁揚公司應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全部轉讓款余款,即5838.16萬元。和源公司六筆對外借款中的四筆發生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借款本金合計7200萬元。章建清關于如燁揚公司按期付款,和源公司不會大額負債的主張具有合理性。第四,如上所述,燁揚公司確認和源公司對外借款是經燁揚公司股東從中協調的結果。如果燁揚公司認為和源公司的舉債屬于非正常經營,其股東協調公司相關方借款的行為就難以獲得合理性解釋。如燁揚公司認為和源公司對外舉債造成公司價值貶損,也理應在2016年4月和源公司首筆對外借款發生時,即提出降低股權轉讓對價或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綜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和源公司對外舉債既不屬于燁揚公司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也不屬于因客觀情況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燁揚公司主張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解除協議,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院對燁揚公司判令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燁揚公司基于協議解除而要求章建清返還已支付股權轉讓款并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
二、燁揚公司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5838.1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
因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繼續履行,燁揚公司應依據協議第二條“轉讓價款”部分的約定,繼續支付股權轉讓余款5838.16萬元。燁揚公司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股權轉讓協議》第五條“違約責任”部分約定“逾期付款延遲支付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罰息,且按轉讓總金額的百分之十承擔違約責任”,但在燁揚公司提出調減主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本案中,如《股權轉讓協議》按期履行,章建清可獲得的利益是燁揚公司支付的全額股權轉讓款。章建清在本案中的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同一,這與其提交的本院案例關于違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的裁判精神并不矛盾。考慮到章建清的和源公司股權至今仍登記在其名下、股東權益仍由其享有等因素,一審法院將燁揚公司的逾期付款罰息及違約金酌情調減為以欠付股權轉讓款為基數,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自雙方約定的、燁揚公司應付而未付股權轉讓款次日起計算資金占用費,符合本案案情與法律規定。燁揚公司主張,即使判令其承擔資金占用費,也應自章建清取得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對其轉讓股權的同意時開始計算。如前所述,和源公司其他股東從未向燁揚公司主張過優先購買權,燁揚公司對此并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燁揚公司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章建清主張其損失應包括因償還和源公司貸款而對外舉債的高額利息。如上所述,案涉合同目的是股權轉讓,既與目標公司是否上市無直接關系,也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無直接關系。章建清對外借款不論是否用于和源公司還貸,因此產生的利息都不能視為因燁揚公司違約所致。
綜上所述,章建清、燁揚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955元,由上訴人章建清負擔92256元,由上訴人大興燁揚(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0869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葛洪濤
審判員 黃 年
審判員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靜
書記員夏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