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8日 星期一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股權轉讓、回購糾紛
北京公司律師、股權律師為您提供股權轉讓、回購糾紛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擅長股權轉讓、回購糾紛律師為您代理案件,切實維護您合法權益。有意者,...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上訴人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時間:2019年08月04日 來源:(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19號 作者: 瀏覽次數:2220   收藏[0]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人五路1號。

法定代表人:周國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洪濤,重慶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霞,重慶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走馬二村5 1號。

法定代表人:吳家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喜春,重慶龍人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與原審原告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前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李世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玉妹、代理審判員張小波參加評議,于2009年2月12日、2009年4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國柱、委托代理人何洪濤、陳霞,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家成、委托代理人張喜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9月24日,重慶渝港鈦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鈦白公司)變更為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攀鋼公司),攀鋼公司性質為國有上市公司。成都華福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福公司)是由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香港嘉華行煙草工業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共同出資210萬美元組建的中外合資企業。1995年4月24日成都市青羊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成青外經貿發(1995)20號文件批復同意:一、華福公司的投資方變更為: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全福;同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國柱;英國嘉士比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漢錦;二、注冊資本增加到300萬美元,其中甲方: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出資120萬美元,占40%;乙方同心公司,出資90萬美元,占30%;丙方英國嘉士比服務有限公司出資90萬美元,占30%;合資各方認繳出資額,從換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1995年5月4日,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與同心公司、英國嘉士比服務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合資經營華福公司合同,約定華福公司的股東為甲方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乙方同心公司、丙方英國嘉士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董事由三方安排調換,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須三方都有董事出席,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對華福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經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中外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股份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一方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同日,三方通過了華福公司章程,章程規定,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須經另兩方同意,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成都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書面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1995年6月24日,成都市工商局核準了華福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華福公司股東變更為同心公司等三方。1995年6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為華福公司頒發的合資企業批準證書(外經貿蓉合資宇[1994(換)]第345號)載明的內容與成都市青羊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批復內容基本相同。1995年7月1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華福公司換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執照載明:企業類別為中外合資經營,董事長周全福,副董事長周國柱、譚文錦,經營期限自1994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4日。1994年4月27日,攀鋼公司向同心公司支付人民幣30萬元;1995年10月26日,攀鋼公司向同心公司支付人民幣400萬元;1995年10月27日,同心公司將人民幣400萬元支付給華福公司作為注冊資本進行驗資;1994年1月至1995年11月期間,同心公司到攀鋼公司提取鋼材、水泥等貨物,貨物價值合計人民幣22.637397萬元。1995年11月8日,周國柱(當時任攀鋼公司、同心公司董事長、華福公司副董事長)代表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同心公司于1995年入股華福公司50萬美元,折人民幣425萬元,經同心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將全部股份轉讓給攀鋼公司;據此協議,華福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換證變更手續。1996年12月3日,攀鋼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抵銷對同心公司的應收債權425萬元。1996年至2007年期間,攀鋼公司將對華福公司長期股權投資425萬元一事,公告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攀鋼公司、同心公司以及華福公司均未對原華福公司章程、合資經營合同進行修改,華福公司董事會未作出同意同心公司轉讓股權的書面決議;攀鋼公司、同心公司、華福公司均未將股權轉讓情況提交相關審批機關,也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現華福公司工商檔案記載的股東仍然是成都市青羊化學清洗防腐工程公司、同心公司、英國嘉士比服務有限公司。2006年1月31日,同心公司的《長期投資一其它投資清查評估明細表》中明確記載:同心公司向華福公司投資,投資占華福公司比例為30%。2006年3月2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成工商處字(2006)第06001號處罰決定書:華福公司等企業未按規定參加企業年度檢驗,現決定吊銷其營業執照;上述企業的債權債務由股東、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此后,華福公司未對此處罰決定書提出異議。2008年3月20日,攀鋼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未能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損失,應當判令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判令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同心公司向攀鋼公司轉讓的是中外合資企業——華福公司的股權,雖然《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均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且華福公司已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補辦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已不可能,故本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立但未生效。關于同心公司是否已實際向攀鋼公司交付股權的問題。同心公司對轉讓的股權具有交付義務,且認為已將華福公司的股權實際交付攀鋼公司,因此,同心公司對華福公司的股權交付負有舉證責任。而同心公司在審理中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已將華福公司股權實際交付攀鋼公司以及攀鋼公司已經行使華福公司股東權,故該院確認同心公司未向攀鋼公司實際交付華福公司股權。關于雙方在簽訂、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是否存有過錯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向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案中,同心公司向華福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書面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且未經華福公司董事會會議通過,從而導致其與攀鋼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未報審批機關批準,進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心公司未按華福公司章程轉讓股權的行為是致使《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的主要原因;因此,主要過錯在于同心公司。攀鋼公司在與同心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是致使《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的次要原因;因此,攀鋼公司也應負一定的過錯責任。關于攀鋼公司購買股權的利息損失如何界定的問題。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是以同心公司持有的華福公司股權抵銷攀鋼公司對同心公司擁有的債權,因此,攀鋼公司購買股權的利息損失應從抵銷對同心公司擁有的債權之日起計算即以1996年12月3日為起算點,以抵銷的債權425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關于攀鋼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同心公司抗辯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華福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次日即從2006年3月21日,而攀鋼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8年3月20日,因此,攀鋼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同時,因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未生效合同從確認未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綜上,原審法院認為,攀鋼公司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于1995年11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二、由同心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返還攀鋼限公司股權轉讓款425萬元;三、由同心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賠償攀鋼公司資金利息損失的90%(資金利息損失從1996年2月3日起以人民幣425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股權轉讓款之日止);四、駁回攀鋼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6.86萬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7.36萬元,由原告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360元,由被告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負擔6.624萬元。

一審判決后,同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理由為:(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實際交付股權與客觀事實不符,被上訴人1995年至2006年度報告公告了其對華福公司享有股權的事實,2006年后因對華福公司長期投資減值完畢不再公示該賬目;2.周國柱以渝鈦白公司董事身份在1998年3月18日形成的華福公司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其時,周國柱不是同心公司董事;3.一審認定上訴人對外轉讓股權未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并非事實,上訴人轉讓股權得到了其他股東同意,華福公司股東會會議曾形成會議紀要,華福公司其他股東放棄了優先購買權;4.《股權轉讓協議》本應由華福公司負責辦理變更手續,上訴人只有配合義務,故不存在上訴人過錯,且經證人證明,未能辦理變更手續的直接原因是被上訴人未提交完整變更材料。(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已實際履行。2.即使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雙方損失只能由雙方按過錯分擔,股權轉讓后,上訴人未參與過華福公司經營,被上訴人行使權利期間,華福公司股權貶值為零,上訴人本身也存在股權損失,應與攀鋼公司的債權相抵銷。3.被上訴人提出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華福公司未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30日內完成股權變更登記,被上訴人訴訟時效應從1995年12月起算。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攀鋼公司答辯稱:1.同心公司未將其持有的對華福公司的股權交付給攀鋼公司,同心公司至今未出示華福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華福公司的股權也未變更登記。攀鋼公司的相關公告只能證明攀鋼公司對華福公司有425萬元長期股權投資事實,不能證明攀鋼公司已實際取得股權。攀鋼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是其內部財務處理程序。2.同心公司獲得了占用股權轉讓款425萬元形成的全部收益,同心公司過錯導致華福公司股權轉讓未能審批,原審判決同心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正確。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4.攀鋼公司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華福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次日起即2006年3月21日訴訟時效起算,此前攀鋼公司公告其對華福公司投資說明攀鋼公司每年均在主張權利。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開庭過程中,上訴人同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渝鈦白公司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形成時間:1995年8月10日,決議內容:公司決定收購同心公司持有華福公司股權425萬元,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的16.67%,其上有四名董事簽字。第二組:成都市青羊區商務局于2009年2月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華福公司曾于1995年底申報過股權轉讓審批,經審查,同心公司相關材料已齊備,但股權受讓方渝鈦白公司提交材料不全,且一直未提交補充材料,擬證明華福公司股權未轉讓的過錯方是渝鈦白公司。第三組:上訴人代理律師向渝鈦白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黃立人進行的書面調查筆錄及情況說明一份,擬證明渝鈦白公司曾到華福公司行使過股東權利;第四組:攀鋼公司自1995年到2007年年度報告摘要復印件,擬證明攀鋼公司已實際持有華福公司股權;第五組:同心公司申請本院向重慶天健會計師事務所調取的其向華福公司詢證股權的有關證據,重慶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了華福公司董事會關于同意同心公司股份轉讓給渝鈦白公司的決定復印件(形成時間為1995年9月10日,其上有三名董事簽名)、對渝鈦白公司1995年、1996年長期投資審計明細表。第六組:同心公司申請1995年時任成都市青羊區外經貿委主任的鐘富全出庭作證,擬證明華福公司股權未轉讓的過錯方是渝鈦白公司。對上述證據,攀鋼公司質證認為,第一組、第四組及第五組證據均為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第三組證人黃立人未出庭 ,證言不能被采信,第二組證據因非新證據,也不能采信。對華福公司董事會決議,該決議復印件由同心公司申請本院向中介機構調取,攀鋼公司未提出合理質疑,故對該決議內容本院予以確認。

在二審第一次庭審結束后,攀鋼公司又提出證據反駁同心公司二審證據,并請求本院予以質證。在第二次開庭時,攀鋼公司向本庭提交了以下補充證據:第一組:同心公司于1995年10月27日將400萬元支付給華福公司作為注冊資本驗資后,華福公司數次向同心公司劃款的證據。包括1.1995年10月26日銀行對賬單、10月27日銀行電匯憑證、同心公司銀行對賬單,內容為渝鈦白公司于1995年10月26日向同心公司支付人民幣400萬元,同心公司次日將400萬元支付給華福公司作為注冊資本;2.1995年11月3日、11月9日、11月15日銀行電匯憑證、11月21日銀行進賬單,擬證明華福公司合計向同心公司劃款340萬元;3.1995年10月27日、10月30日銀行現金支票,擬證明同心公司支取華福公司85萬元,(以上1.2.3擬證明同心公司收到華福公司支付的與其經營范圍無關款項,均系抽逃出資行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4.青羊區國稅局、地稅局出具的華福公司繳納稅收情況,擬證明華福公司在稅務機關電腦征稽系統中無納稅登記情況;10.華福公司銀行存款對賬單,擬證明華福公司對外劃款。

第二組:5.同心公司工商檔案2006年、2007年年檢報告,記載其對華福公司持股90萬元人民幣,占華福公司股權的30%;6.1995年11月8日至1996年4月2日,華福公司向印刷物質公司、皮鞋廠等單位劃款7筆合計人民幣150萬元,擬證明華福公司對外劃款未經攀鋼公司同意,攀鋼公司未行使股權;11.同心公司1999年、2000年會計報表附注中記明對華福公司持有股權,擬證明同心公司未交付股權。

第三組: 7.1995年4月26日華福公司協議經證人鐘富全見證,證明鐘富全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應采信;8.青羊區外經委原主任鐘富全修改后的《情況說明》,其中鐘富全添加書寫“華福公司”沒有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擬證明股權未轉讓的過錯不在攀鋼公司。

第四組:9.華福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證明周國柱是同心公司委派至華福公司,攀鋼公司未行使股權。同心公司對對上述證據1、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款項是同心公司與華福公司間往來款。證據3、證據8因是復印件,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4內容不真實,且同心公司有反證證明華福公司有納稅記錄。證據5是同心公司內部調賬形成,同心公司將出資額425萬轉讓給渝鈦白公司后,還有90萬元股權。證據6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華福公司對外經營并不需要經所有股東同意,不能證明攀鋼公司未參與公司經營。證據7中鐘富全只是參與見證,與同心公司無利害關系。證據9不予認可,華福公司的股權此前已交給渝鈦白公司,渝鈦白公司對此已公告。證據1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上訴人同心公司在二審第二次開庭時提交補充證據:1.華福公司1996年至1997年部分稅收繳款書(紙質),擬證明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華福公司經營正常、運轉良好;2.同心公司為華福公司代購紙款部分發票及華福公司向同心公司支付代購紙款的部分付款憑證,金額逾400萬元,擬證明同心公司與華福公司存在正常業務往來關系,不存在同心公司抽逃出資行為;3.申請證人華福公司董事長周全福出庭作證,擬證明同心公司與華福公司有代付代購行為,同心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資,華福公司1995-1998年間經營狀況良好,渝鈦白公司董事長曾去過華福公司。攀鋼公司質證認為,同心公司舉示的納稅證據在涉及個人所得稅部分與本案無關,同心公司代華福公司購紙款與其經營范圍不符,同心公司實質上抽逃了出資。

對雙方爭議的同心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相關證據,本院認為,因股東抽逃出資與股權轉讓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攀鋼公司訴稱同心公司存在抽逃出資的相關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對攀鋼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補充證據,同心公司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但對擬證明目的有異議。同心公司稱其于1995年對華福公司先后出資14萬美元和400萬元人民幣,這是經出資驗證報告證明的。在其向渝鈦白公司轉讓425萬元股權后,同心公司對華福公司還持有90萬元人民幣的股權。而同心公司對華福公司持股比例30%系會計記賬筆誤。

除對一審查明的關于“華福公司董事會未作出同意同心公司轉讓股權的書面決議”的事實外,本院對一審已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本院二審補充查明,華福公司董事會于1995年9月10日作出關于股份轉讓的決定,內容為根據同心公司申請,同意同心公司將擁有的華福公司股份轉讓給渝鈦白公司,金額425萬元。有關變更手續將以此為據辦理。另查明,華福公司曾于1995年底向成都市青羊區商務局申報過股權轉讓審批,但因材料不全被退回,華福公司之后一直未提交補充材料。還查明,周國柱1995年至1997年期間任渝鈦白公司董事長,1993-1995年兼任同心公司董事長,1999年后在同心公司任董事長。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一、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二、爭議股權是否已實際交付;三、損失賠償問題如何確定;四、攀鋼公司行使訴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下面分別進行評述。

一、關于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據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報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登記才生效,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本案中,同心公司向攀鋼公司轉讓的是中外合資企業——華福公司的股權,雖然《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未依法律規定,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和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且華福公司已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補辦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已不可能,故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本案雙方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

二、關于爭議股權是否已實際交付的問題。同心公司與攀鋼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由于欠缺批準、登記程序一直未生效。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股權是否變更應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確認,行政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非對抗要件,未經審批和變更登記的,亦不發生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同時,工商登記、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出資證明書等都是確認公司股東資格的重要證據。同心公司與攀鋼公司間股權轉讓既未經過行政主管機關審批,又未在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同心公司提出攀鋼公司曾有數人先后去過華福公司,但未向本院提交攀鋼公司人員參加華福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有關證據或相關決議。同心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攀鋼公司對華福公司行使過股東權益。同心公司稱攀鋼公司雖在其年報中對華福公司投資情況予以記載,但上市公司年報公告并不是公司股權變動的要件,不能僅憑年度報告認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已經變動。

三、關于損失賠償的問題。同心公司與攀鋼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經批準、工商登記,屬未生效合同。對未生效合同,雙方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該合同生效。對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該公司未生效,合同雙方應使權利狀態恢復到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認定同心公司對股權合同未生效負有主要責任,因二審中同心公司申請調取了華福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新證據,對攀鋼公司與同心公司的過錯分擔,二審法院應當予以重新考量。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雙方應為合同的履行積極準備條件,同心公司有義務協助攀鋼公司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和變更手續,攀鋼公司應積極提交補充報批材料、主動請求華福公司辦理股權變更審批。但至2006年華福公司已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該股權轉讓合同已不具備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未積極作為使已成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致使該股權轉讓始終未辦理轉讓審批和工商變更登記。對此,攀鋼公司和同心公司均未積極督促而對股權變動采取放任態度。股權轉讓合同雙方對轉讓股權未過戶均存在過錯。同心公司對攀鋼公司請求的股權轉讓金應予返還,對股權轉讓金的占用損失,應由攀鋼公司和同心公司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該資金占用損失,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同心公司雖答辯稱華福公司股權貶值為零,同心公司也存在股權損失,但同心公司未反訴主張該權利,本院對此不予審查。

第四,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由于華福公司營業執照于2006年3月20日被吊銷,攀鋼公司應自此時起知道華福公司股權過戶不具有可能性,攀鋼公司此時知道其權益被侵害,攀鋼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8年3月20日,因此,攀鋼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

綜上所述,同心公司與攀鋼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因未經審查批準、登記而未生效。同心公司持有的華福公司股權未實際交付。同心公司應向攀鋼公司返還其給付的股權款,對該股權款產生的資金占用利息應由同心公司與攀鋼公司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攀鋼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

二、變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由被告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賠償原告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利息損失的50%(資金利息損失從1996年2月3日起以人民幣425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股權轉讓款之日止)。

本案一審本案受理費686O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73600元,由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360元,由重慶同心制藥有限公司負擔662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8600元,由同心公司負擔51450元,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71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世平

                                                  審  判  員  劉玉妹                                                  

                                                代理審判員  張小波

                                                  二 O O 九 年 六 月 三十日

                                                  書  記  員  蘇秋丹


主站蜘蛛池模板: 视频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亚洲精品国产综合久久一线 | 日本一区二区精品视频| 国产欧美日韩精品久久久| 好多水好紧好粉嫩的骚逼逼| a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蜜芽| 182tv精品视频182tv| 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日本| 侵犯人妻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高清区| 成人一区二区视频在线| 日本三级香港三级欧美三级| 亚洲中文字幕人妻视频| 日本又大又粗又爽免费| 无码黄片在线免费观看| 欧美成人精品一区二区蜜臀| 97一区二区三区人妻| 熟女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午夜精品在线观看| 丰满放荡岳乱妇91ww| 精品国产aⅴ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中文字幕在线观看高清| 日韩久久久老湿中文字幕| 美女大黄18禁网站| 亚洲AV无码乱码国产精品黑人| 国产av一区二区三区丝袜| 99视频这里有精品视频| 久久精品国产精品亚洲艾| 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不卡| 廣大網友国产一级一国产一级| 网红厕所天天干夜夜操a| 国产午夜视频成人无遮挡| 精品久久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97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男同| 后入内射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综合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丝袜一区二区高跟鞋| 国产av日韩精品网站| 午夜福利大片亚洲一区| 亚洲码与欧洲码区别一二三|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