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源市克井鎮石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齊百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小梅,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姚云東,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進寶,男,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長倫,濟源市克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濟源煤業公司)與被上訴人苗進寶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苗進寶于2010年5月28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濟源煤業公司給付分紅款3000元及遲延金2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8日作出(2010)濟民二初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濟源煤業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濟源煤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小梅、姚云東、被上訴人苗進寶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長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2年3月12日,苗進寶出資2000元成為濟源煤業公司的股東,濟源煤業公司向苗進寶出具了資證字第612號股權證,濟源市企業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了鑒證。2003年6月26日,濟源煤業公司向苗進寶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苗進寶嚴重違紀,解除與苗進寶的勞動合同。2003年至2008年,濟源煤業公司均向苗進寶進行了紅利分配。2003年6月27日,苗進寶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并自2003年開始領取了失業保險金。2009年濟源煤業公司對股東支付紅利,每1000元股金支付紅利1500元,但未向苗進寶支付紅利。
原審法院認為:苗進寶作為濟源煤業公司的股東,對濟源煤業公司進行了出資,因此其享有資產收益等權利。濟源煤業公司辯解,根據其新修訂的公司章程,苗進寶因嚴重違紀,應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清退,取消當年度分紅,按原始股退還其股份,取消股東資格。但苗進寶現仍持有濟源煤業公司向其簽發的股權證,濟源煤業公司未注銷苗進寶的股權證明,且濟源煤業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通過相關程序對苗進寶的股東資格進行了取消,說明苗進寶仍系濟源煤業公司的股東,仍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因此對濟源煤業公司的辯解理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苗進寶、濟源煤業公司對2009年公司分配利潤每1000元股金分配利潤1500元不持異議,苗進寶現持有濟源煤業公司股金2000元,應分得2009年公司利潤3000元。對苗進寶要求支付遲延金200元,雙方既無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濟源煤業公司支付苗進寶2009年公司利潤3000元;二、駁回苗進寶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濟源煤業公司負擔。
濟源煤業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濟源煤業公司提供的股東會議合法有效是正確的。濟源煤業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予以清退股東資格,停發股金分紅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體現,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范,是合法有效的。二、一審法院混淆了抗辯與具體履行方式的區別,作出了錯誤判決。苗進寶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享受股東的收益分配權;而其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抗辯苗進寶不能再享受股東的收益分配權,人民法院僅應審查公司的抗辯權是否成立即可。一審法院既然認定其抗辯依據是合法的,卻又支持苗進寶訴訟請求,這顯然相互矛盾。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苗進寶的訴訟請求。
苗進寶答辯稱:一、濟源煤業公司提供的股東會議決議是否有效與本案無直接關系。其違反勞動紀律的時間是2003年6月,而濟源煤業公司作出股東會議決議的時間是2009年,股東會議決議不應溯及既往。二、其違犯公司紀律已經受到了處理,在此后的2004年至2008年期間,公司均向其分配了紅利。三、即使濟源煤業公司的股東會議決定和修改后的章程均合法有效,要取消苗進寶的股東資格,也應通過相關程序辦理。現其仍持有股權證明,濟源煤業公司應給付2009年分紅。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對于苗進寶是否享有2009年度公司盈余分配的權利,應審查苗進寶是否仍具有股東資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苗進寶現仍持有股權證,而濟源煤業公司提供的《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屆第二次股東代表大會關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僅能證明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取消條件進行了修改,不能證明濟源煤業公司履行了取消苗進寶股東資格的相關程序,因此原審認定苗進寶仍具有股東資格正確,濟源煤業公司應當按照2009年分配利潤方案支付苗進寶當年度分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姬于衛
審 判 員 董 慧
代理審判員 石 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