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小菊,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漢族,北京五洲認證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宣武區小馬廠1號路西豪逸景A座2212室。
委托代理人王靜,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回族,無業,住北京市宣武區牛街西里二區6-912。
被告北京興國環球認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白紙坊西街22號1209、1210、1211。
法定代表人胡高社,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志宏,北京市明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艷紅,北京市明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小菊與被告北京興國環球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國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小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靜,被告興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宏、王艷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紀小菊訴稱:紀小菊系興國公司的股東,所占股份為1股,入股金額3萬元。2008年度公司的股權分紅標準為稅后每股3600元。但興國公司以紀小菊離開公司為由,未能分配其2008年度紅利。故紀小菊要求興國公司給付2008年度股東分紅金額3600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被告興國公司辯稱:根據2006年公司修改的章程,其中第34條規定,公司員工股東因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應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未按照章程進行轉讓的,從次年起停止分紅。紀小菊于2007年1月離開公司, 興國公司2008年停止為其分紅是正確的。不同意紀小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興國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成立,現注冊資本300萬元,紀小菊為該公司股東,出資額3萬元。2006年9月29日,興國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作出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章程修改內容包括:第三十四條,公司員工股東因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不含退休),應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其價格按當期股值進行轉讓。若持股人未按章程規定進行相應股權的轉讓,從次年起停止分紅。興國公司向紀小菊出具了關于興國公司章程修改的選票,紀小菊在同意一欄打“√”。次日,興國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的公司章程。2007年1月,紀小菊因個人原因從興國公司辭職。2008年興國公司為股東分紅,每股稅后分取紅利3600元,興國公司未向紀小菊分紅。
上述事實有股權證書、入資憑證、2008年股東分紅明細表、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興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選票、當事人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具有拘束力。紀小菊于2007年1月因個人原因離開興國公司,未辦理其股權轉讓手續。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員工股東因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應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未按照章程規定進行相應股權的轉讓,從次年起停止分紅。興國公司2008年未向紀小菊分配紅利,符合興國公司章程的規定,也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對紀小菊要求興國公司給付2008年分紅款3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紀小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紀小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工行廣安門分理處,帳號: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辦人姓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王 輝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