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
住所地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銀屏路16號。
法定代表人張曉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琳,河南秉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藺鄭平,河南犀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萬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歡街10號。
法定代表人楊云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梅成祥,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三寶,河南鴻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萬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宜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09)開民初字第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宏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琳、藺鄭平及被上訴人萬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成祥、李三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萬宜公司、宏大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均有水刺法非織造材料生產與銷售。2006年6月15日,宏大公司召開了公司第一次股東會,會議審議并通過的事項中包含:萬宜公司以實物350萬元出資。宏大公司于2008年7月20日申請變更工商登記,將萬宜公司增加為股東。在宏大公司章程中,第七條規定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2008年10月7目,萬宜公司人員梅成祥、李宇向宏大公司單位郵寄送達以下郵件:1、查閱宏大公司2006年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全部會計賬簿申請書;2、請求評估萬宜公司入股前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全部資產申請書。目的是為了了解宏大公司真實資產狀況,并認為宏大公司在2006年、2007年給股東提供的財務報告中實現利潤與實際不相符,存在有虛假成分。另查明,2007年4月24日,萬宜公司參加了宏大公司2007年度股東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通過的決議有:審議批準公司2006年度財務審計算報告和2006年度決算報告;審議批準公司2006年度經營工作報告和2007年度經營工作計劃。2008年5月5日,萬宜公司委托楊文勝參加宏大公司2008年股東大會,會議資料包括宏大公司2007年度決算報告,并附有宏大公司2007年度審計報告。以上事實有萬宜公司、宏大公司營業執照、宏大公司章程、宏大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公證書、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宏大公司2007年度股東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宏大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決算報告,委托書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萬宜公司作為宏大公司的股東有知情權,有權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但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予以限定。萬宜公司自2006年6月15日才成為宏大公司的股東,故其無權查閱2006年6月15日前宏大公司的會計賬薄。關于萬宜公司要求查閱2006年6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全部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法律明確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查閱。本案中,為了了解宏大公司真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萬宜公司向宏大公司提出查閱會計賬簿的申請,但宏大公司在萬宜公司起訴前未進行答復。本院認為,萬宜公司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目的僅是了解宏大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故其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主張屬于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對其該項訴訟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宏大公司稱萬宜公司訴請目的不正當,萬宜公司、宏大公司具有相同種類的業務,萬宜公司查閱會計賬本有可能損害宏大公司及股東的正當利益,但宏大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所持有的何種會計賬薄的內容涉及同業競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持有的何種會計賬薄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故對其該項辯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南萬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提供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自2006年6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會計賬簿以供查閱。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被告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和判決有失公正,《公司法》34條明確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應當予以限定。宏大公司在庭審中已充分證明宏大公司與萬宜公司經營范圍相同其對賬本的查閱完全有可能損害宏大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并且宏大公司也充分證明了萬宜公司參加股東大會時已收到了宏大公司的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決算報告,根據《公司法》34條的規定宏大公司應當拒絕萬宜公司查閱本公司的相關會計賬本。一審法院的判決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有悖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萬宜公司的訴訟請求。
萬宜公司辯稱:萬宜公司要求查看宏大公司財務報告,宏大公司無任何理由且未作答復,萬宜公司才起訴。萬宜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萬宜公司要求查閱其作為該公司股東以后的會計帳簿,其目是了解宏大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訴求屬于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宏大公司的上訴理由證據不力,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鄭州宏大非織造布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建 軍
審 判 員 寧 宇
審 判 員 王 怡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楊 學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