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資于公司,自然有權利獲知公司的有關事項,尤其是與股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經營信息及財務信息。但是,行使股東知情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隨便行使,依法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北京天客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就是因為天客隆集團未能就其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事項和目的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遂終審判決駁回了天客隆集團要求查閱超市發公司2003年至2005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訴訟請求。
天客隆集團持有超市發公司34.77%的股份,雙方之間因種種原因產生多個糾紛,這些糾紛正在有關法院的審理之中。天客隆集團認為,自2002年8月27日超市發公司重組成立新公司后,只召開過臨時股東大會討論特別事項,而未召開過股東大會并置備財務會計報告供股東查閱,使超市發公司各股東不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天客隆集團多次要求行使財務信息知情權,請求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但被超市發公司拒絕。
天客隆集團認為,實現包括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有助于定紛止爭、最終解決超市發公司的僵局。故天客隆集團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行使股東知情權請求。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超市發公司章程的規定,超市發公司各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有權查閱和復制公司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上述內容體現了股東對公司享有查閱權和信息獲取權,股東通過行使上述權利以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天客隆集團作為超市發公司的股東,有權按照法定程序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但是,雖然查閱權和信息獲取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但上述權利的行使并非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依法應當受到限制。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具有正當的目的。首先,股東應當在向公司發出的書面申請中明確查閱的具體事項,并說明查閱的具體目的;其次,股東要求查閱的具體事項和查閱的目的之間應當有直接的聯系;再次,股東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不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天客隆集團主張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段為2003年至2005年,在此期間,雙方產生糾紛,并在這之間和之后產生多個訴訟,延續至今仍未結束。在雙方的糾紛已經處于相關法院審理的情況下,天客隆集團單方提出行使知情權,并稱這有助于定紛止爭、最終解決超市發公司僵局,但因其并未明確指出行使知情權如何有助于定紛止爭、最終解決超市發公司僵局,并未對查閱事項和查閱目的之間的直接聯系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據此,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天客隆集團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