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民終121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惠元,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
委托代理人:徐錫勘,貴州黔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凱里市爐碧經濟開發區碧波工業園區碧波鎮柿花村磚房堡一組。
法定代表人:楊鶴亭,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光妮,貴州鐵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惠元因與被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甬藍莓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4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惠元向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兩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1.公司日記賬、銀行對賬單和其它輔助性賬簿等資料屬于公司應當有的資料,而無須上訴人證明,一審判決以我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這些資料為由駁回我方訴訟請求不當,損害了我方的知情權,違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一審判決以“雖然黔甬公司表示再無其他資料可提供,但愿意配合王惠元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惠元行使股東知情權存在障礙”為由,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曲解法律、歪曲事實,依法應予撤銷。3.一審判決未就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的采信情況進行釋明,同第一次判決一樣,一審判決總結的本案爭議焦點和庭審中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依然不一樣。
黔甬藍莓公司口頭答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核實后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2.上訴人在第一次一審和第二次一審中均承認收到公司104本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被上訴人已無可被查閱的資料提供,同時黔甬草莓公司同意王惠元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王惠元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至今,黔甬藍莓從未收到王惠元要求聘請中介機構審查公司賬目的請求,我方不知道如何才能達到上訴所述的要求配合。
王惠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王惠元查閱、復制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王惠元查閱、復制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包含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王惠元查閱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會計賬簿(包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4、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王惠元查閱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5.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王惠元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上述股東知情權的行使;6.本案訴訟費用由黔甬藍莓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20日,王惠元與楊鶴亭、胡葉濃共同出資300萬元成立麻江縣麻奉藍莓有限公司,其中,王惠元出資60萬元占20%股份,楊鶴亭出資144萬元占48%股份,胡葉濃出資96萬元占32%股份。2011年4月1日,公司更名為麻江縣黔甬藍莓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更名為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2006年2月22日,公司地址由麻江縣杏山鎮鳳凰大道變更為麻江縣宣威鎮光明村,2012年6月7日,公司地址由麻江縣宣威鎮光明村變更為麻江縣碧波工業園區,2016年1月26日,公司地址由麻江縣碧波工業園區變更為爐碧經濟開發區碧波工業園區碧波鎮柿花村磚房堡一組。
黔甬藍莓公司經營期間,因王惠元對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分紅,公司基地轉讓及其他經營管理事務存有疑異,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4月15日兩次從黔甬藍莓公司領走麻江縣黔甬藍莓有限公司(即黔甬藍莓公司前身)和貴州凱里經濟開發區甬黔食品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和會計賬簿資料共計104本。后于2016年4月27日歸還14本,2018年1月23日歸還12本,至本案庭審時,仍有78本賬憑證和會計賬簿資料由王惠元保存。2016年8月20日,黔甬藍莓公司及股東楊鶴亭、胡葉濃致函王惠元,要求王惠元及時補交所欠出資款及利息。2017年1月16日,王惠元委托律師就王惠元作為股東的知情權等事項向黔甬藍莓公司發出律師函。2017年2月10日,黔甬藍莓公司以王惠元未足額繳清其所欠出資及相應利息已經違約復函拒絕。2017年3月7日,王惠元以黔甬藍莓公司損害其股東知情權為由,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以來的公司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銀行賬單、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017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7)黔26民初37號民事判決,駁回王惠元的訴訟請求。王惠元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6月4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終10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2018年6月28日立案重審。訴訟中,王惠元將訴訟請求變更如前。
另查明:2010年6月21日,王惠元出資60萬元,與楊鶴亭、胡葉濃共同成立貴州凱里經濟開發區甬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甬黔食品公司),與黔甬藍莓公司實行兩個稅務登記證。2016年3月14日,楊鶴亭以王惠元之名共同向麻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設立麻江縣黔甬藍莓有限公司。2018年1月19日,王惠元以不知情為由向該局投訴,經核實,2018年4月23日麻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麻市監撤字(2018)2號通知撤銷麻江縣黔甬藍莓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同時,至庭審時止,王惠元已從黔甬藍莓公司獲取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會議記錄復制件,并與公司財務人員一起打印了2014年黔甬藍莓公司的銀行流水單。對2015年及其后存在的銀行流水以及公司賬務,黔甬藍莓公司認可王惠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賬務審計并提供相應配合。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惠元行使股東知情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主張股東知情權受到損害的理由能否成立,訴訟請求應否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钡诎藯l規定:“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备鶕笆鲆幎ǎ蓶|知情權是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權利,是股東依法執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重要基礎。賬薄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本案中,王惠元對賬簿等查閱請求已通過律師發送律師函,黔甬藍莓公司并未提供王惠元有不當目的證據,其收到律師函后書面拒絕,因此,王惠元起訴符合法律規定。針對王惠元的訴訟請求,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惠元訴訟前已復制了黔甬藍莓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對其查閱復制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自公司成立以來的會計賬薄和會計憑證的請求,王惠元認可兩次領走黔甬藍莓公司的104本賬本進行查閱,且訴訟前已復制了黔甬藍莓公司2014年的銀行流水。雖然黔甬藍莓公司表示再無其他資料可提供,但愿意配合王惠元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公司賬務進行審計。因此,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王惠元行使股東知情權存在障礙。對于王惠元提出會計資料不完整,無銀行流水,以及藍莓基地轉讓,土地征收、土地出讓競拍等重大事項不透明并要求查閱公司的日記賬、銀行對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因黔甬藍莓公司表示已無相關資料可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二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钡囊幎?,王惠元未提供證據證明黔甬藍莓公司存在這些資料,也未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其損失提供證據,故應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王惠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王惠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王惠元負擔。
二審中王惠元提交以下證據:第一組: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民終121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該判決撤銷了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同時也明確了位于麻江縣的基地和位于凱里碧波的加工廠都屬于黔甬藍莓公司一家企業所有,王惠元占黔甬藍莓公司的股權比例為20%。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不存異議,關聯性存在異議,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證明目的存在異議,判決書沒有認定上訴人持股比例20%的事實。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第二組:黔甬藍莓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記錄。證明目的:楊鶴亭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者的大股東,仍然以王惠元未補交出資為由只承認王惠元占5%的股份,并始終堅持基礎和加工廠分屬于兩個公司。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關聯性存在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本院認為,因本案是股東知情權糾紛,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第三組證據:王惠元經理取的麻江縣黔甬藍莓公司(已于2016年1月26日更名為黔甬藍莓公司)賬簿資料清單(48本)統計表;第四組證據王惠元經理取提黔甬藍莓公司賬簿資料清單,證明黔甬藍莓公司提供給王惠元的財務資料中缺少2005-2011年和2014年共8年的會計賬簿,而且公司的會計財務工作越不越不規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越來越少甚至沒有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王惠元自己存在矛盾,黔甬藍莓公司是由麻江縣黔甬藍莓公司更名而來,而王惠元在其接受賬目材料清單上已經明確有2005-2011年所有的記賬憑證和會計賬簿22本卻要求我方提供黔甬藍莓公司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就是黔甬藍莓公司的財務資料,也就是說,黔甬藍莓公司是2016年產生的,無法提供2016年以前的資料。本院認為,因該兩組證據在一審中已經質證過,應以一審的認定為準。第五組證據:會議紀要一份,證明上訴人與黔甬藍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楊鶴亭在2016年4月16日達成《會議紀要》,規定從2016年4月起,公司的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執行,財務報表和各種流水賬每月報給股東備案,白票行為,一萬元以下的由總經理決定,一萬元以上的,要通知各股東,每月或每季度要匯總,報各股東備案,但是公司卻沒有做到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履行股東知情權,且該會議紀要是2016年4月16日形成,在此之前,上訴人已取得公司所有的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第六組證據:2017年1月16日王惠元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向公司發送的《律師函》、黔甬藍莓公司《回復函》、黔甬藍莓公司關于追繳出資款致王惠元的函、黔甬藍莓公司認繳出資額證明書,證明王惠元向黔甬藍莓公司主張股東知情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以王惠元出資不足為由拒絕配合王惠元行使股東知情權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該組證據在第一次一審、重審時均已提交,并非新的證據,王惠元委托律師發律師函時,已取得公司所有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的《律師函》、《回復函》及黔甬藍莓公司關于追繳出資款致王惠元的函在一審中均已質證,應以一審的認定為準。至于黔甬藍莓公司認繳出資額證明書與本案股東知情權糾紛并無關聯,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第七組證據:查賬申請書、黔甬藍莓公司關于《關于查賬申請的回復》,證明一審判決書中提出到的黔甬藍莓公司同意配合王惠元申請第三方機構查賬不過是黔甬藍莓公司的信口雌黃,黔甬藍莓公司仍然拒絕,嚴重損害我方股東知情權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該組證據系王一惠元與黔甬藍莓公司之間的較量,只是暫不需要第三方參與,完全是從節約成本考慮,而2019年1月23日黔甬藍莓公司已正式通知王惠元查賬,查賬時間從2019年3月1日開始,王惠元對此是知曉的。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反映了王惠元向黔甬藍莓公司主張股東知情權的過程,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第八組證據: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35民初419號民事裁定書、麻江縣市場監管局撤銷設立登記決定書(麻市監撤字(2018)2民)、關于撤銷麻江縣黔甬藍莓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麻江縣龍山鎮烏卡坪集體林場土地使用權轉租協議(2018年11月),證明麻江黔甬藍莓公司已被依法撤銷,且工商信息顯示為異常名錄,吊銷但未注銷的結果,但楊鶴亭仍然使用麻江黔甬藍莓公司的名義繼續活動,欺騙政府和有關交易對象,將烏卡坪的藍莓種植基地轉讓給麻卡公司。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本院認為該組證據需結合其它事實予以認定。第九組證據:麻江縣藍莓交易市場項目房屋土地征收評估明細表,證明黔甬藍莓公司位于麻江宣威鎮茅草塘的藍莓種植基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的事實。公司廠房屬于公司的兩旁土地被別的公司開發的照片,證明原屬黔甬藍莓公司的50多畝土地被政府收加另行出讓給其他公司,黔甬藍莓公司僅剩不足20畝地的事實。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本院認為該組證據需結合其它事實予以認定。第十組證據:楊鶴亭不同意第三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賬目進行核查、黔甬藍莓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記錄、黔甬藍莓公司2019年第(2)次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表決票,證明楊鶴亭不同意第三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對黔甬藍莓公司賬目進行核查的事實,與其在一審庭審時承諾的同意和配合第三方機構對公司查賬相矛盾。黔甬藍莓公司質證認為,上訴人只提交了當天股東會的會議筆錄,并沒有將股東會決議提交。事實上,這次會議記錄當天,黔甬藍莓公司已作出《關于公司歷年賬務核查情況的通知》并送達經王惠元要求各股東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00開始核查。2019年3月1日,通知上要求的所有人員均到場,而上訴人卻未到場,是上訴人的責任。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綜合以上認證意見,二審另查明,2016年4月16日,王惠元與楊鶴亭簽字達成會議紀要,內容為:1、各合作方所設立的公司,必須按《公司法》和《會計法》執行,從2016年4月起更正規范,財務報表每月給各股東備案。2、各公司的藍莓產品、藍莓原料、庫存表及銷售流水賬,每月匯總報個股東備案。3、白票事項。(1)單筆一萬元以下,由總經理自行決定。(2)單筆1萬元以上,要通知各股東(事前或事后都可以),每月或一季度要匯總,報各股東備案。
2019年1月3日,王惠元向黔甬藍莓公司提交查賬申請書,黔甬藍莓公司2019年1月4日回復稱黔甬藍莓公司的各項收入、開支均非常清晰,暫不經三機構對賬目進行審查,以免公司承擔不必要的的費用及成本。王惠元自行聯系尤尼泰(貴州)稅務師事務所系王惠元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公司,相關費用由王惠元個人承擔,且該個人單方委托的審計結果,我公司不予認可。2019年1月18日,黔甬藍莓公司發出《關于公司歷年核查情況的通知》,發送給各股東,載明審核賬目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00開始,各股東應做好準備。賬務審核工作有公司會計、楊鶴亭、胡葉濃、公司法律顧問等級參加。王惠元在該《通知》尾部寫明:強烈要求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參加核查事宜,時間為2019年1月23日。
關于2016年至2018年黔甬藍莓公司的相關資料,黔甬藍莓公司表示:沒有,能提交的都已經提交,且王惠元在2016年以后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王惠元提起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本院認為,王惠元是黔甬藍莓公司的股東,王惠元就其股東知情權等事項向黔甬藍莓公司發出律師函,黔甬藍莓公司亦回函拒絕,但黔甬藍莓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惠元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有不正當目的,在故王惠元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之規定。同時,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現王惠元在訴訟前已復制了黔甬藍莓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等,已領取了黔甬藍莓公司104本賬本進行了查閱,也打印了黔甬藍莓公司2014年的銀行流水,已行使了部分股東知情權。但從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黔甬藍莓公司成立于2005年,至今仍在經營,已查閱的資料并不全面,王惠元也主張的會計資料不完整、藍莓基地轉讓、土地征收、土地出讓競拍等重大事項不透明并要求查閱公司相關資料。從公司的正常經營過程來判斷,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公司決策和經營資料,是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必要資料,公司應當制作并加以保管,黔甬藍莓公司主張已無其它資料可提供的抗辯不能成立。因此,王惠元主張要求查閱、復制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黔甬藍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依法應予支持。同時,由于王惠元不是專業的會計人員,其主張要求支持其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上述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亦符合客觀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之規定,予以支持。另王惠元主張要求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的訴訟請求,因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公司原始會計憑證,故對王惠元的此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另,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王惠元已經從黔甬藍莓公司獲取的部分資料,在查閱和復制時黔甬藍莓公司無義務再行提供。
綜上,王惠元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4號民事判決書;
二、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內在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20日成立以來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供王惠元查閱、復制(已包含在交接清單內的資料除外),查閱、復制時間不得超過10個法定工作日;
三、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內在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20日成立以來的會計賬簿,供王惠元查閱(已包含在交接清單內的資料除外),查閱時間不得超過10個法定工作日;
四、王惠元行使本判決第二、三項確定的權利時,可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依據執行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五、駁回王惠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王惠元承擔50元,由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承擔4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王惠元承擔50元,由凱里市黔甬藍莓有限公司承擔4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羅 二
審判員 潘育跳
審判員 羅 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