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羅山路1700弄14號399室。
法定代表人趙元龍,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斌,女,漢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上海中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科學院南路2號融科資訊中心A座2層208室。
法定代表人賀偉民。
原告上海中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公司)與被告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富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范君、人民陪審員高鄭、龐奎玉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富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故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能公司訴稱:2005年7月,中能公司由廈門雄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雄震公司)受讓原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雄震公司)出資后,成為北京雄震公司股東,后該公司更名為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因種種原因,中能公司未能實際參與天富公司經營,對公司盈虧狀況、經營現狀、資產持有等情況均不了解。為全面了解公司情況,中能公司向天富公司函請查閱公司自2005年7月起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相關材料。但天富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原件退回,亦未在中能公司要求的時間安排相關查閱事宜。故中能公司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天富公司提供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供中能公司查閱;2、本案訴訟費用由天富公司承擔。
被告天富公司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29日,北京雄震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增加新股東中能公司和屠翔,同意由新疆天富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天富公司)、中能公司、屠翔組成新的股東會。根據該決議,廈門雄震公司與中能公司及屠翔簽訂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廈門雄震公司將北京雄震公司的出資貨幣1200萬轉讓給中能公司,中能公司同意接收該1200萬出資;廈門雄震公司將北京雄震公司的出資貨幣200萬轉讓給屠翔,屠翔同意接收該200萬出資。北京雄震公司的公司章程亦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北京雄震公司的股東變更為了新疆天富公司、中能公司和屠翔。
2005年11月11日,北京雄震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名稱為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6日,中能公司向天富公司發函稱,因各種原因,中能公司未能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盈虧狀況、經營現狀、資產持有等情況均不了解。為全面了解公司情況,請求查閱公司自2005年7月起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相關材料,在收函之日起十五日內與中能公司協商查閱時間、地點及有關方式。該信函送至天富公司后被原件退回,退回原因為“地址不詳,與本人打電話數次,本人不接電話無法溝通回復。”經本院詢問,中能公司稱其與天富公司目前沒有聯系。
另查,天富公司章程第九條第8項明確約定股東享有下列權利: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天富公司目前的企業狀態為吊銷。
上述事實,有原告中能公司提供的企業變更登記工商檔案、名稱變更工商檔案、《中能公司關于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的函》、圓通速遞特快專遞單2張、天富公司章程、本院在北京市企業信用系統網上查詢到的企業信息,及本案的開庭筆錄、詢問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能公司受讓了廈門雄震公司在天富公司的1200萬元出資,天富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通過天富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股東會決議,明確將中能公司列為天富公司股東,并且隨后辦理了相關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因此中能公司作為天富公司股東的資格應當予以確認。
天富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九條中明確約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因此中能公司有權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本院對其要求天富公司提供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供其查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中能公司請求天富公司提供會計賬簿以供中能公司查閱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中能公司已經向天富公司發送書面函件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并且說明了查閱目的為“為全面了解公司情況”,但是該信函被原件退回,目前中能公司與天富公司沒有聯系,其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無法實現。本院認為,中能公司未能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盈虧情況、經營現狀、資產持有情況不甚了解,為全面了解公司情況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目的并無不當,其作為股東應當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知情權,故本院對中能公司請求天富公司提供會計賬簿以供其查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中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二00五年至二00八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及自二00五年七月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會計賬簿,備置于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住所地以供上海中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查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份,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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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范 君
人民陪審員 高 鄭
人民陪審員 龐奎玉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