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郁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a,北京市A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a,北京市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a,上海B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亦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a、唐a,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a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被告的股東之一,占有公司10%的股份。上海C有限公司持有被告90%股份,獨自把持控制被告。自2002年6月以來,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任何真實的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以及會議決議等,剝奪原告的知情權和盈余分配權的實現(xiàn)。經(jīng)原告書面請求無果。現(xiàn)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2年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原始憑證、銀行對帳單、記帳憑證,以及被告所有房產(chǎn)項目的銷售明細;被告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記錄、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供原告查閱。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被告檔案機讀材料1份,證明被告合法存續(xù),原告是被告的股東。
2、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及郵寄憑證1組,證明2009年7月20日原告曾向被告發(fā)函請求查閱會計帳簿,遭到被告拒絕。
3、被告章程1份,證明2002年7月4日的公司章程第12條對股東查閱公司帳目有明確規(guī)定。
4、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海C有限公司私刻被告印章,出庭被告主體不合法。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已經(jīng)依法向原告提供法律和章程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可以提供的均已經(jīng)提供,依法可以查閱的也已經(jīng)給予查閱。被告一直積極履行義務,不存在侵害股東知情權的情形。原告的訴訟目的存在惡意。現(xiàn)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要求駁回。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委托書及簽收單1組,證明2007年8月13日原告至被告處查閱相關資料,被告已經(jīng)提供。原告訴請沒有依據(jù)。
2、授權委托書及簽收單1組,證明2009年7月24日原告至被告處查閱資料,被告已經(jīng)依照原告要求提供了查閱。
在庭審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被告經(jīng)質證后認為,證據(jù)1、2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不能證明原告待證內(nèi)容。證據(jù)4不是原件,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定要求,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因此該證據(jù)不能起到證明效力。徐a如果作為證人,也應當出庭質證,因此該證據(jù)形式上也存在瑕疵。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原告經(jīng)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jù)反映原告僅提供了資產(chǎn)負債表、損益表,并沒有提供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經(jīng)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認證并結合庭審陳述,本院確認本案如下事實:
被告成立于1999年5月17日。原告為被告股東之一,持有被告10%股份。被告章程第十二條約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2009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書面提出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要求被告提供自2002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債權債務情況,并適時查閱有關會計帳簿和憑證。同年7月24日,原告至被告處查閱了2006年-2008年的財務報表。
本院另查明,2007年8月至9月,原告曾至被告處查閱了2002年-2006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
訴訟中,原告明確其查閱目的為了解公司經(jīng)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被告明確其均按章程規(guī)定正常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監(jiān)事會會議。
本院認為,被告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告是被告的股東之一。故被告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知情權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股東知情權屬于固有權范疇。股東知情權自股東取得股東地位之時即享有,且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予以保障,不依賴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的授予。未經(jīng)股東同意,股東知情權不得以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現(xiàn)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以了解公司經(jīng)營、財務狀況為由要求被告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股東會會議記錄供其查閱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股東行使知情權亦有一定的范圍,在查閱權范圍的確定上,應遵循查閱權有限行使原則,以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維護公司正常運轉。依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在法律條文中予以了列明,被告章程對此范圍亦沒有擴大。據(jù)此,以任何理由對查閱范圍的任意擴大無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查閱的銀行對帳單屬原始憑證,不在股東知情權范圍之內(nèi);董事會會議記錄、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均不在股東知情權范圍之內(nèi);銷售明細也不在股東知情權范圍之內(nèi)。至于財務報表,由于財務會計報告是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所以,財務報表已包含在要求查閱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原告無需單獨列出。另外,本院需指出的是,公司知情權是一完整的權利,在公司存續(xù)期間,股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多次行使。原告可以對知曉的內(nèi)容再次行使知情權,前提是不影響被告公司正常經(jīng)營,被告在不能舉證原告再次要求查閱的訴求會影響被告正常經(jīng)營以及存在惡意的情況下,其相應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供本公司2002年1月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股東會會議記錄供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查閱;
二、駁回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要求查閱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的財務原始憑證、銀行對帳單、記帳憑證、房產(chǎn)項目銷售明細以及董事會會議記錄、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亦兵
書 記 員 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