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慎國,男,漢族,1970年6月6日出生,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住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金達園小區3樓3門201號。
委托代理人何洪巖,北京市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16號學知軒1815室。
法定代表人王蕊,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曉欣,女,漢族,無業,住北京市通州區果園達富苑9號樓641號。
原告李慎國與被告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亨興國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戴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慎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洪巖、被告道亨興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曉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慎國訴稱,道亨興國公司系李慎國與劉峻于2003年8月共同出資成立,原名稱為北京中科宏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06年8月改為現名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享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然而直到起訴時止,道亨興國公司從未向李慎國提供過年度財務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李慎國作為擁有3/4股權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利潤分配等一無所知。道亨興國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李慎國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請求:1、判令道亨興國公司向李慎國提供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原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供李慎國查閱;2、訴訟費由道亨興國公司承擔。
被告道亨興國公司辯稱,道亨興國公司并沒有侵犯李慎國的知情權,請駁回李慎國的訴訟請求。李慎國已掌握了公司的一些財務狀況,在之前起訴的股東出資糾紛的案件中李慎國已經提供了道亨興國公司2003年至2006年企業工商年檢報表及2004年至2005年企業利潤表,該兩份材料已經包括了很多財務狀況資料,可見股東是可以通過工商行政機關查詢到公司財務情況的,道亨興國公司也不可能隱瞞公司的財務情況,故不可能侵犯李慎國的知情權。李慎國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書面申請是股東行使查閱權的必經程序,更是啟動訴訟救濟的前置程序,即查閱權訴訟程序的啟動必須以股東通過書面申請程序無法實現查閱權為前提。本案中道亨興國公司至今沒有收到李慎國提交的書面申請查閱材料,故道亨興國公司不知道李慎國要求查詢的對象,公司沒有義務也不可能主動給李慎國查閱。
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7日,李慎國與劉峻出資成立北京中科宏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06年8月30日更名為道亨興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蕊。該公司章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八)項分別規定,公司股東享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享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東。
2008年5月6日,李慎國在本院起訴道亨興國公司,要求道亨興國公司協助查閱財務賬簿。在開庭審理前,李慎國撤回了起訴。
2008年5月28日,李慎國書面通知道亨興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蕊,在該通知中,李慎國提出,因道亨興國公司自2007年至今沒有召開過股東會,請務必通知公司股東于2008年6月13日9時在海淀科技大廈7層0409室召開股東會。會議內容包括:財務人員向全體股東公布2007年的財務報表和決算情況;研究利潤分配。王蕊于2008年6月8日給李慎國書面答復:道亨興國公司股東會將于2008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海淀區學清路16號學知軒1815室召開,討論議題包括:股東非貨幣出資不實及如何補足出資的問題;如不能補足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則不再享有股東資格;如股東出資不實且不能補足,公司清算及注銷方案。
另外,道亨興國公司的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16號學知軒1815室,但目前在該地點,查找不到道亨興國公司的人員。在本案審理期間,本院通知道亨興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蕊本人到庭,擬向其調查道亨興國公司的經營場所、財務帳簿、印章及證照的下落,但王蕊未按時到庭。
上述事實有原告李慎國提供的北京中科宏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章程、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李慎國給王蕊的通知、王蕊的回函、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17313案件的開庭傳票及起訴狀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定權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權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東重大決策權、受益權等其他核心權利得以實現和落實的前提和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知情權作出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道亨興國公司的章程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亦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東。”
本案原告李慎國系道亨興國公司的股東之一,其依照上述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享有查閱道亨興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的權利。
根據道亨興國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五條,道亨興國公司負有將年度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查閱的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道亨興國公司對其履行該項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因道亨興國公司對此未能舉證,故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認定道亨興國公司未將其2003年-2007年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李慎國,由此侵害了李慎國的知情權,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院判令道亨興國公司向李慎國提供前述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李慎國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到道亨興國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能代替道亨興國公司自行履行。2008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其制作時間為年度終了時,送交時間在2009年2月1日前,故不在本案裁判范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李慎國在行使查閱道亨興國公司會計賬簿權利的時候,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查閱的目的。這也是李慎國應當遵照執行的有關股東知情權公司內部救濟程序的要求。從實際情況看,道亨興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的現行狀況,及與李慎國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李慎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道亨興國公司遞交書面請求,且這一權利行使障礙非李慎國私力可以排除,足以說明李慎國已不能通過內部救濟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鑒于此,為保護李慎國依法享有的股東知情權,本院判令道亨興國公司向李慎國提供公司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供李慎國查閱。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2003年至2007年的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李慎國查閱;
二、被告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供原告李慎國查閱;
三、駁回原告李慎國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原告李慎國已預交,由被告北京道亨興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戴 國
二ОО八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崔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