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聯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和平路22號367室。
法定代表人陳育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任勝利,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78號康斯丹郡三號樓一單元地下一層(身份證住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大街8號樓1004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冶集團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高粱橋斜街11號。
法定代表人袁曉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秀琴,中冶集團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連水,北京市遠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聯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星房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冶集團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08)懷民初字第046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徐慶擔任審判長,法官盛涵、劉斌參加的合議庭,于2009年2月17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中訴稱:我公司自2004年8月始投入聯星房地產公司6550萬元,并以其中510萬元為股本金成為聯星房地產公司兩個股東之一,占有51%股權。我公司作為大股東,曾多次對聯星房地產公司提出行使查閱、復制公司相應資料的權利要求,但均被消極推托。長期以來,聯星房地產公司妨礙我公司對公司經營管理等行使股東享有的各項權利,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均不讓我公司知曉,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我公司為行使股東權利,曾于2008年9月6日致函聯星房地產公司,提出查詢要求,但聯星房地產公司仍置之不理。故訴至法院,要求聯星房地產公司提供2004年8月至2008年9月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運營管理資料(資料清單見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通知函附件)供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查閱、復制。
聯星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中辯稱: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所述其投資并占有我公司51%股份的事實屬實,但我公司并未消極推托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查詢請求,也沒有收到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所稱的函件。一方面,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負責人均系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委派,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公司的經營情況;另一方面,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作為大股東,長期對公司不聞不問,怠于行使對公司的管理職責,我公司也一直希望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負起大股東的責任。故同意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查詢、復制其所述的財務會計帳簿、財務報告、運營管理資料等全部資料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聯星房地產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9日。2004年8月19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及北京和祥通實業公司,其中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占有51%的股份,北京和祥通實業公司股份比例為49%。二股東于2004年9月3日形成聯星房地產公司章程。2008年9月6日,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向聯星房地產公司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通知函及附件,要求查閱聯星房地產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8年9月的全部會計、運營管理資料,具體內容包括:1、公司每一年度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包括12個月各月的;2、公司各年度的會計賬冊,包括總賬、明細賬、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3、公司各年度每個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對賬單和公司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包括12個月各月的;4、公司每一年度的全部會計憑證;5、公司第一季度、年度上報稅務的各項申報表,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6、中介機構出具的各種審計報告;7、稅務機關出具的各項審計、稽查報告(或通知);8、公司經營期間全部經濟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租賃合同、工程承包、發包合同、銷售合同、采購合同以及其他勞務合同等;9、公司經營期間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征地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貸款證、銷售許可證等;10、公司董事會決議、紀要、公司高管層辦公會議記錄、紀要;11、公司內部下達的各種文件;12、公司管理機構明細、公司人員情況明細;13、公司各項規章制度;14、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持所訴理由訴至法院,要求聯星房地產公司提供2004年8月至2008年9月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運營管理資料(資料清單見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通知函附件)以供查閱、復制。聯星房地產公司在庭審中對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知情權系股權權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股東的法定權利,股東有知曉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等事項的權利。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作為聯星房地產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表,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已經向聯星房地產公司提出了行使知情權的請求,但聯星房地產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滿足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請求,故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符合法律的規定。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提出對聯星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運營管理資料(資料清單見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通知函附件)予以查閱、復制,聯星房地產公司對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確認,因股東對公司事務享有了解、知悉的權利,雙方達成的關于知情的范圍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聯星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始60日內在本公司備置2004年8月19日始至2008年9月24日止的該公司財務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運營管理資料(資料清單詳見經審理查明部分列舉的14項內容)供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查閱、復制。
聯星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我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人,其中3人為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委派,一審判決對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委派的人員在我公司的情況并未做認定。我公司組成后經營管理一直正常,沒有影響到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知情權,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從沒有向我公司書面提出過查閱會計賬簿等資料的要求,我公司也從沒有拒絕過。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公司法的規定。我公司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聯星房地產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未與法律規定的上訴理由相關,我公司服從一審判決,聯星房地產公司上訴理由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我公司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通知函及附件、妥投單、特快專遞詳情單、聯星房地產公司章程、股東名錄及部分工商檔案材料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依法享有的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它是股東作為出資人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中的一項。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作為聯星房地產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向聯星房地產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權的請求而聯星房地產公司既未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查閱又未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故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符合法律的規定,聯星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中對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確認,且雙方達成的關于知情的范圍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己方義務。現聯星房地產公司提起上訴請求駁回中冶北京房地產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北京聯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北京聯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慶
審 判 員 盛 涵
代理審判員 劉 斌
二○○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李 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