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如皋市金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內地合資),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2013年,金鼎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對金鼎公司實際股東及股權進行確認,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記在葉宏濱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權的實際股東及股權比例為:葉宏濱占股52.5%、吳良好占股20%······。葉宏濱同意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權,依照會議確認的比例分別轉讓給吳良好等實際股東。因葉宏濱、金鼎公司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吳良好提起訴訟,要求葉宏濱將金鼎公司20%股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葉宏濱與吳良好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資企業,雖然根據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金鼎公司的股權變更需報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才生效,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舉辦合營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備案管理。涉案合資企業不在負面清單內,故案涉股權變更僅需向有關部門備案即可,并非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葉宏濱、金鼎公司應當將葉宏濱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良好名下。葉宏濱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屬于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管理范圍。在全體股東已確認吳良好的實際出資人身份,且約定葉宏濱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下,葉宏濱、金鼎公司應當將葉宏濱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良好名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有關“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的規定,明確以下規則:雖然相關投資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負面清單”管理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給予國民待遇”和“內外資一致”原則,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同意才生效。本案對于統一外商投資相關法律適用,平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優化投資環境,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