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8日 星期一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股東確權、登記事項變更糾紛
北京股權律師,公司律師為您提供股東確權、股東名冊變更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擅長股東確權、股東名冊變更糾紛律師為您解答法律咨詢,代理案件。有...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訴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饒洪德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時間:2017年12月0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3191   收藏[0]

  江 西 省 贛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贛中民二初字第60號

  原告黃遇磊,男,1966年4月生,漢族,住石城縣琴江鎮西華北路280號。

  原告李小成,男,1965年7月生,漢族,住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德福花園德隆苑E4座2C。

  原告溫家壽,男,1969年5月生,漢族,住石城縣琴江鎮西華南路03號。

  被告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地址:贛縣梅林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何時金,該公司經理。

  被告饒洪德,男,成年,漢族,住贛州市環城路14號。

  第三人: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

  法定代表人廖貞堯,男,該廠廠長。

  第三人:張賢翰,男,1949年11月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文清路尚書街15號。

  第三人: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時金,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與被告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公司)、饒洪德、第三人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以下簡稱熒光材料廠)、張賢翰、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磁公司)一般股權轉讓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小成、溫家壽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啟劍,被告新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呂云燕,被告饒洪德,第三人張賢翰、第三人東磁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笑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4月24日,三原告與第二被告書面約定共同出資(等額)購買第一被告16%的股份,當時由于第一被告屬于第三方承包期間,處于承包經營的需要,由第二被告一人登記為股東,而三股東則成了“隱名股東”(事實上當時第一被告的全體股東都知道三原告系實際出資人的情況),于2006年4月9日第一被告將三原告及第二被告以第二被告一人的名義辦理了工商股東名稱登記。期間第一被告的承包經營模式結束,三原告也多次與第一被告主張要求把股東身份明確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第一被告人全體股東相繼都表示同意。于2006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全體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將第二被告的股份分割給三原告,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兩被告非但沒有履行自已的承諾,第二被告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6年10月26日與其他股東形成第一被告的股東會決議,除將自己的4%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外,還將三原告享有第一被告4%的股權以4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方,但至今雖經三原告多次催促,兩被告拒不支付48萬元的轉讓價款。顯然兩被告的行為直接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1、依法確認三原告享有被告新盛公司8%股權。2、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三原告4%股權轉讓價款計人民幣48萬元整。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新盛公司辯稱:一、三原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享有新盛公司8%股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首先本案中的三原告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并非新盛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也非新盛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又非新盛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同時又未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注明。根據《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確定標準,三原告不符合新盛公司的股東資格,即三原告非新盛公司的股東。雖然三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4月簽訂了合伙協議,但是合伙協議中各方對新盛公司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都是不明確的,并且從三原告提供的證據,即2006年4月9日股權轉讓協議,從法律效力上看也是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將其持有新盛公司16%的股權轉讓給饒洪德個人的,三原告并沒有在股份轉讓協議中進行簽字確認。即是饒洪德個人享有新盛公司16%的股權,且饒洪德有權處分其股權轉讓權利,三原告不得對抗,三原告主張股權沒有法律依據。二、三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答辯人及被告饒洪德支付4%股權轉讓款計人民幣48萬元整的訴訟請求不成立。2006年10月20日饒洪德將其對新盛公司的8%股權轉讓給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橫店東磁),并簽訂了協議書,橫店東磁也已按協議書的約定支付了相應的股權轉讓款,同時被告饒洪德依據2006年10月20日所簽的協議書與答辯人之間形成債權關系,但在法律上答辯人并無向三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況且被告饒洪德與橫店東磁等形成股權轉讓款尚需按上述協議書的約定進行結算。故三原告無權向新盛公司及被告饒洪德請求支付4%的股權轉讓款48萬元。三、三原告將答辯人列為被告無法律依據。答辯人即非三原告與被告饒洪德之間合伙協議的當事人,也非被告饒洪德股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三原告把內部合伙侵權行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無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饒洪德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也未發表答辯意見。

  第三人張賢翰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辯稱其同意新盛公司的答辯意見。

  第三人東磁公司辯稱:本案不應將答辯人列為第三人。1、2006年11月23日前,新盛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為:張賢翰、饒洪德、熒光材料廠(以下稱新盛公司原股東)。2006年10月20日答辯人與新盛公司原股東依法簽訂了“協議書”,即新盛公司原股東將對新盛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答辯人,此協議書各方在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新盛公司原股東是在依法處分其權利,故此協議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后答辯人依約向新盛公司原股東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即表明答辯人與新盛公司原股東的股權交易已實質完成,答辯人已經履行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新盛公司原股東已依約取得相應的對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29號第9條、第11條的規定,即“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2、本案中的三原告,即非新盛公司工商注冊的股東,也非新盛公司股東名錄登記的股東,又非新盛公司的出資人,根據《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確定標準,三原告不符合新盛公司的股東資格,即三原告非新盛公司的股東,故三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更不應將答辯人列為本案的第三人。綜上所述,答辯人與新盛公司原股東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依法得到保護,答辯人已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且相對人并已取得了對價,是本案原、被告法律關系以外的人,故不應將答辯人列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三原告不符合新盛公司股東資格,故請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了如下4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是: 1、2005年4月21日三原告與饒洪德的合伙協議書。證明了三原告與饒洪德是平等的均額出資購買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份,反映了他們購買的股份如果要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轉讓須經過其他人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2、饒洪德向三原告出具的兩份收條。證明是購買股份的款。3、中國農業銀行的客戶回執。證明三原告支付了購買股份款的3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帳的。4、收條,由新盛公司的股東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及其法定代表人廖貞堯出具的,現金收條是130萬元。5、收條(同4)。證明三原告已經按照合伙協議的要求實際向新盛公司出資了130萬元,三原告購買了其中12%的股份,三原告在特定條件下特定要求下推舉了饒洪德出任新盛公司的顯名股東,三原告作為隱名股東。

  第二組證據是: 1、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的法定代表人廖貞堯的承諾書。 2、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與饒洪德的股份轉讓協議,證明三原告具有股東身份。3、2006年4月9日的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同意饒洪德接受新源材料廠16%的股權轉讓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證明三原告與被告饒洪德已經實際取得了被告新盛公司16%的股權,在2006年4月9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在購買股份過程中新盛公司的股東,張賢翰已經說明了他當時還沒有進入,當時的股東是新源材料廠以及劉常春,其他股東知道不是饒洪德一個人作為股東。

  第三組證據是: 1、2006年10月13日饒洪德、張賢翰以及新源材料廠即新盛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清晰地表明了同意接受李小成、溫家壽、黃遇磊作為新盛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承諾了辦理相關變更登記。2、2006年10月13日新盛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章程修正案,變更了原章程的第8條,新盛公司全體股東同意三原告出任新盛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證明新盛公司全體股東同意三原告出任其股東。

  第四組證據是: 1、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與饒洪德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證明了饒洪德將新盛公司所持的8%股權轉讓給東磁的股權轉讓價是96萬元,每股12萬元,是出讓方收到轉讓款后生效。2、東磁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饒洪德的起訴狀。證明了橫店集團東磁公司于06年10月30日將股權轉讓款612萬元已經給了新盛公司的三方股東,每股價格也是12萬元。3、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6日的新章程,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是612萬元,已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饒洪德轉讓三原告股權的事實已經發生,共同證明饒洪德轉讓了三原告股份的事實,股權轉讓價是48萬元。

  被告新盛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后提出:對第一組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質證,對其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三原告就享有新盛公司的股權。對證據3、4、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有異議。對第二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只能證明被告饒洪德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和資格,不能證明三原告享有新盛公司的股權。 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在公司中從未看到過這兩份股東會決議以及章程修正案。同時,如果是股東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應當及時提交公司并將實際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但是三股東沒有將該材料告知公司也沒有進行變更登記,三原告也沒有申請變更登記。開庭審理后,被告新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廖貞堯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股東會決議”、“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記載的日期“2006年10月13日”不屬實,廖貞堯簽字的時間是2006年11月13日。在本院組織的補充質證階段,廖貞堯到庭,陳述的事實與其出具的證明一致,原告李小成也當庭陳述,這兩份證據上廖貞堯的簽字是后來補簽的,但原來打過電話給廖貞堯。對第四組證據1是復印件不予質證,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本案原告主張新盛公司應向其支付48萬元的股權轉讓款沒有關聯性,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被告饒洪德對上述證據質證后提出:對第一、第二、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第四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的事實有異議,三原告據此認為我已經收到股權轉讓款沒有依據,東磁公司根本沒有把轉讓款給我,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第三人張賢翰對上述證據質證后提出:除對第二組證據1不太清楚外,其他證據沒有異議。第三人東磁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后提出:對第一、第二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新盛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對第三組證據認為在贛州新盛公司的所有資料中從未出現也沒有備案,在股東名冊上也沒有記載,也沒有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股東變更,因此對于饒洪德將其股份轉讓給橫店集團股份公司的協議沒有對抗效力,饒洪德對此承擔保證責任。對第四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另外兩份證據的質證意見與新盛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新盛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5組證據:1、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在贛縣工商局的工商查詢材料共30頁(包括2006年3月6日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名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定、上海崢寶磁材有限公司與張賢翰的股權轉讓協議、上海崢寶磁材有限公司的授權委托書、陳忠列與張賢翰的股權轉讓協議書、陳慶播與張賢翰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與張賢翰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劉常春與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的股權轉讓協議書、2006年3月5日的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定、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06年4月10日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名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2006年4月9日的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與饒洪德的2006年4月9日的股份轉讓協議、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饒洪德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證明三原告非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情況,三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2、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的協議書,證明第三人與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原股東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利有效,協議合法有效,三原告無權主張權利。3、股權交割證明書,新盛公司的原股東已收到橫店集團東磁公司的股權轉讓款的交割證明書,證明股權轉移已經完成。4、股東會決議,證明三原告不是公司股東。5、新盛公司的股東名冊,證明新盛公司登記的股東名冊中的股東為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贛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沒有三原告是股東身份的記載,三原告在訴狀中所指的隱名股東不成立。上述證據原告質證后提出:對證據1、3、4、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法質證,對其合法性不持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被告饒洪德對上述證據質證后提出:對證據1、3、4、5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我一直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第三人張賢翰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饒洪德的質證意見一致。第三人東磁公司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饒洪德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一份證據: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時金簽字的承諾書,證明東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知道我們原來老股東有一份股東會決議以及股權轉讓的情況。原告對這份證據質證后提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只能證明東磁公司的董事長也知道三原告是新盛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也同意三原告出任新盛公司的股東,但是其承諾沒有三原告的意思表示,對三原告沒有約束力。被告新盛公司質證后提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質證,但是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第三人張賢翰對這份證據沒有異議。第三人東磁公司的質證意見與新盛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第三人東磁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6組證據:前5組證據與被告新盛公司提交的5組證據一致,證明本案列東磁公司為第三人是不成立的。第6組證據是股權轉讓款支付憑據,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支付的612萬元的股權轉讓款,證明06年10月20日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與原股東簽訂的協議,已經向各股東支付轉讓款的事實,因此列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是不成立的。原告質證后提出:對于前5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前面的質證意見一致,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時間是10月30日,只能證明錢到了新盛公司,不能證明到了股東手上。下面還有人為添加的字,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新盛公司質證后無異議。被告饒洪德質證后提出: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合法性有異議,投資款這一欄后面是手寫的,不代表憑證的真實性,證明我收到轉讓款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事實。第三人張賢翰質證后提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同意饒洪德的質證意見,轉讓款沒有到各個股東的名下。

  第三人張賢翰未提交證據。

  對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對于原告李小成、黃遇磊、溫家壽提交的第三組證據,雖然證據上的簽字時間與實際簽字時間不符,但股東簽字是真實的,能夠證明新盛公司股東熒光材料廠、張賢翰同意接受三原告為公司股東。對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三原告與饒洪德合伙出資及已購買新盛公司16%股權、東磁公司購買新盛公司股權等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如下:

  2005年4月21日,李小成、黃遇磊、溫家壽、饒洪德簽訂一份《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饒洪德購買股份、經營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全體合伙人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其全部股份份額平均分配,出資按需平均分配按期交清。合伙經營方式以饒洪德名義經營,合伙事務是全體合伙人的權利,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推薦饒洪德為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對外代表合伙組織,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等。協議簽訂后,三原告分別于2005年4月23日、5月13日通過溫家壽把130萬元現金交給了饒洪德,饒洪德又把130萬元交給了熒光材料廠的法定代表人廖貞堯。2006年1月12日,廖貞堯對饒洪德、李小成等人關于轉讓新盛公司16%股份的事項作出承諾。2006年4月9日,熒光材料廠與饒洪德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熒光材料廠同意將其持有的在贛州新盛稀土有限公司占工商注冊總股本16%的股份轉讓給饒洪德,并在2006年4月10日之前負責辦妥相關工商變更手續。該16%股份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60萬元整,該款已付清(詳見熒光材料廠給饒洪德先生的收據及相關的銀行支付憑證本息合計,不另具收據)等。同日,新盛公司的股東張賢翰、熒光材料廠也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熒光材料廠將其持有的新盛公司占公司總股本的16%的股份轉讓給饒洪德先生并辦理相關工商變更手續。2006年4月10日,新盛公司在工商登記中股東分別是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其中饒洪德占公司總股本的16%。

  2006年10月20日,東磁公司、熒光材料廠、張賢翰與饒洪德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熒光材料廠(乙方)張賢翰(丙方)、饒洪德(丁方)三方系“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合資公司)的全體股東,乙、丙、丁三方為謀求合資公司的持續發展,與東磁公司(甲方)本著優勢互補、誠實守信、平等自愿原則,就該合資公司股權轉讓、資產折算、管理機構重置等事宜,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遵守。第一條關于股權轉讓1、原“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權情況:該合資公司系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200萬元,全體股東與持股比例為:乙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3%;丙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1%;丁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6%。2、股權轉讓:乙方將合資公司17%的股權轉讓給甲方;丙方將合資公司26%的股權轉讓給甲方;丁方將合資公司8%的股權轉讓給甲方。3、實現股權轉讓后各方持股比例:即由甲方持有合資公司51%的股權;由乙方持有合資公司16%的股權;由丙方持有合資公司25%的股權;由丁方持有合資公司8%的股權。4、本次股權轉讓前乙、丙、丁各方對合資公司所持有股權及相應比例的合法性、真實性由乙、丙、丁各方承擔保證責任。第二條對“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資產盤算與折價原則1、為使各方能有效履行上述股權轉讓,對合資公司現有的資產盤算是必須的,為此原合資公司的全體股東須要求合資公司提供真實的財務資料、有效的合資公司資產以供本次資產盤算……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款及支付1、根據股權轉讓比例,結合合資公司1200萬元注冊資本金額,甲方應向乙、丙、丁三方共計支付股權轉讓款612萬元人民幣。2、各方約定:鑒于本協議第二條合資公司資產的盤算,合資公司的凈資產值低于合資公司12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差額部分應由乙、丙、丁各方按持股比例向合資公司補足。為此,甲方支付給乙、丙、丁各方的股權轉讓款先全部匯入合資公司,由乙、丙、丁各方按上述約定補足差額后,其股權轉讓款余額由合資公司形成對乙、丙、丁各方的債務,乙、丙、丁各方享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中利息取得的權利。3、鑒于本協議第二條合資公司資產的盤算,合資公司的凈資產值高于合資公司12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差額部分,由乙、丙、丁各方按持股比例享有,但留存于合資公司,由合資公司形成對乙、丙、丁各方的債務,乙、丙、丁各方享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中利息取得的權利。4、甲方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后,乙、丙、丁各方即應向甲方出具股權交割證明,同時以便辦理合資公司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事宜……第五條其他約定事項1、股權轉讓后,合資公司流動資金不足部分,由各股東量力投入,并由合資公司向投入股東按投入金額月利率千分之八點四五計付利息,利息每季計付一次等。

  2006年10月26日,東磁公司按上述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份額分別與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日,東磁公司董事長何時金、熒光材料廠廠長廖貞堯、張賢翰、饒洪德作出新盛公司股東會決議,會議確認新盛公司原股東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已分別向東磁公司轉讓了部分股權,現“東磁公司”持有公司51%股權;“熒光材料廠”持有公司16%股權;張賢翰持有公司25%股權;饒洪德持有公司8%股權。會議決定廢止原公司章程,并表決通過新的《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章程》。由持有公司51%股權以上(含本數)的股東,即“東磁公司”委派人員擔任公司董事長,并確認公司董事長為何時金先生等。同日,他們還簽署了《股權交割證明書》,內容是:東磁公司(甲方)、熒光材料廠(乙方)、張賢翰(丙方)、饒洪德(丁方)四方依據“協議書”的約定,由乙、丙、丁三方向甲方轉讓“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的51%股權,甲方現已依約向乙、丙、丁各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共計612萬元人民幣。對上述股權轉讓款,乙、丙、丁各方確認已全部收到,即各方股權轉讓款已交割完畢。特此出具證明等。2006年10月30日,東磁公司向新盛公司匯入612萬元。2006年11月2日,新盛公司向各股東出具了股東出資證明書,并于11月6日,置備股東名冊。

  2006年11月8日,被告饒洪德向東磁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內容是:本人在贛州新盛實業有限公司16%的股份是黃遇磊、李小成、溫家壽共同持有,我們合伙人用轉讓8%的股份給貴公司并承擔責任。剩余部分合伙人要求分割到各人名下,現本人同意分割,同時合伙人同意用股份向貴公司承擔經濟責任。東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時金簽署同意。

  2006年11月16日,三原告以被告饒洪德向第三人轉讓他們共同持有的股份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三原告分別享有新盛公司4%股權;依法確認兩被告轉讓三原告部分股權無效。本院依法追加東磁公司、熒光材料廠、張賢翰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06年12月20日,三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確認三原告享有被告新盛公司8%股權。2、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三原告4%股權轉讓價款48萬元。

  本院認為:第三人東磁公司與第三人熒光材料廠、張賢翰、被告饒洪德之間于2006年10月20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東磁公司作為第三人根據新盛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單與各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并不知饒洪德在新盛公司的股份與三原告共同持有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該《協議書》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三原告李小成、溫家壽、黃遇磊與被告饒洪德之間于2005年4月21日簽訂的《合伙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饒洪德未經三原告同意,將他們共同持有新盛公司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違反了協議的約定,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合伙協議約定,全部股份份額平均分配,故三原告認為饒洪德首先把他自已持有的4%股份已經轉讓給東磁公司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新盛公司股東熒光材料廠和張賢翰先后均知道饒洪德享有新盛公司16%的股份,是饒洪德與三原告共同出資購買的,對三原告提出享有新盛公司的股份也并不持異議。東磁公司成為新盛公司的大股東后,也同意以饒洪德名義現持有新盛公司8%的股份分割到三原告名下,因饒洪德已將其自己享有的新盛公司4%的股份轉讓給了東磁公司,故以饒洪德名義現持有的新盛公司8%的股份應由三原告共同享有。因此,對于三原告提出確認他們享有新盛公司8%股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應協助原告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關于三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4%股權轉讓款的問題,因不符東磁公司與熒光材料廠、張賢翰、饒洪德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對于股權轉讓價款的約定。故對于三原告提出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4%股權轉讓價款計人民幣48萬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小成、黃遇磊、溫家壽共同享有被告贛州新盛稀土實業有限公司8%的股權。

  二、原告李小成、黃遇磊、溫家壽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7210元,財產保全費7720元,實際支出費2000元,合計26930元,由原告李小成、黃遇磊、溫家壽承擔9000元,被告饒洪德承擔179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7210元,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伍振海

  審 判 員 歐陽光

  代理審判員 黃 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av日韩国产激情| 国产精品午夜性视频| 蜜桃一区二区三区精品| 成人在线男女污污搞BB| 免费女同一区二区三区| 蜜桃AV自慰久久久免费网站| 久久国产精品香蕉绿巨人| 欧美人与性动交α欧美精一级| 国产AAAAAA一级毛片| 日本人妻免费在线观看| 日韩一区二区三区精品| 久久碰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99久久国产免费福利| 操美女大白屁股白浆aV| 欧美亚洲日本在线播放| 日本yyymp3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国产美女19p爽一下| avove最新丝袜高跟啪啪| 亚洲天堂在线一区二区| 成人午夜激情福利视频| 大香蕉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澳州美女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第一综合天堂另类专| 欧美成人午夜免费福利大全| 中文岳妇荡欲丰满肥熟| 国产日本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亚洲人成午夜免电影费观看| 国产人妻精品444| 亚洲免费视频一二三区| 久久久久久一级毛片高清| 女人裸体黄色18禁网站| 精品日韩av免费在线观看| 欧美熟妇伊人久久网| 黄色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中字字幕中文国产在线观看| 老肥熟妇女老熟女xxoo| 亚洲av成人一区国产精品网| 久久久无码精品亚洲第9页| 91精品国产91久久综| А天堂WWW在线忘忧草| 国产又粗又猛又爽的视频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