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榮欣(身份證號碼:110108197112254923),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教師,住北京市海淀區洋坊店路7號1單元9號。
委托代理人趙慶,北京市善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774812-5),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文體中心綜合樓316室。
法定代表人秦忠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北京市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秦忠紅(身份證號碼:110101196901234029),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漢族,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海子角村。
委托代理人劉偉,北京市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榮欣與被告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業恒達公司)、第三人秦忠紅股東名冊變更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芳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榮欣的委托代理人趙慶,被告佳業恒達公司、第三人秦忠紅的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榮欣訴稱:2003年12月8日,原告梁榮欣與第三人秦忠紅以及其他三位股東經友好協商,成立被告佳業恒達公司,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原告梁榮欣占40.33%股份,第三人秦忠紅占51%股份。2008年1月5日,在原告梁榮欣未參加股東會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梁榮欣名下持有的被告佳業恒達公司40.33%股份被人以假冒原告簽字的形式非法轉讓給了第三人秦忠紅,并由被告佳業恒達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2010年1月,原告梁榮欣向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后法院依法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但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佳業恒達公司和第三人秦忠紅并未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申請撤銷當初的股權變更登記。原告梁榮欣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佳業恒達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辦理申請撤銷股權變更登記的手續,將原告梁榮欣持有的被告佳業恒達公司40.33%股權恢復登記至原告梁榮欣名下,第三人秦忠紅協助辦理變更登記;2、訴訟費用由被告佳業恒達公司承擔。
被告佳業恒達公司辯稱:被告佳業恒達公司正在對公司帳目進行審核,懷疑原告梁榮欣沒有履行實際出資的義務,被告佳業恒達公司保留起訴原告梁榮欣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原告梁榮欣沒有出資,因此原告梁榮欣沒有權利要求將股份變更至其名下。
第三人秦忠紅辯稱:2008年1月5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與第三人秦忠紅無關。
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8日,被告佳業恒達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記載: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原告梁榮欣出資121萬元,占公司股權的40.33%,第三人秦忠紅出資153萬元,占公司股份的51%,其他三名股東中,高志強出資20萬元,徐寧出資3萬元,孫靜文出資3萬元。
2008年1月,被告佳業恒達公司依據2008年1月5日的股權轉讓協議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將原告梁榮欣的40.33%股權變更至第三人秦忠紅名下,該股權轉讓協議記載:“轉讓方梁榮欣同意將持有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的股份121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40.33%)轉讓給秦忠紅;受讓方秦忠紅同意接收梁榮欣轉讓的121萬元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的40.33%);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梁榮欣承擔,轉讓后的債權債務由秦忠紅承擔。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后經(2010)大民初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判決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2010)大民初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佳業恒達公司依據2008年1月5日股權轉讓協議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將原告梁榮欣的40.33%股權變更至第三人秦忠紅名下,現該股權轉讓協議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故依據該股份轉讓協議辦理的股權變更登記應予以撤銷,被告佳業恒達公司應將登記在第三人秦忠紅名下的原告梁榮欣40.33%股權恢復登記至原告梁榮欣名下,第三人秦忠紅應協助辦理變更手續。故對原告梁榮欣提出的本案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申請撤銷依據2008年1月5日股份轉讓協議辦理的股權變更登記,將原告梁榮欣持有的被告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40.33%股權恢復工商登記至原告梁榮欣名下,第三人秦忠紅協助辦理變更登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佳業恒達經貿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趙芳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閆東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