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曾偉東(原審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XX,公民身份號碼XX。
委托代理人魏援臺,男,漢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喻勁松,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XX,組織機構碼XX。
法定代表人嚴清松,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嚴清松,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XX,公民身份號碼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嚴留金,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漢族,住XX,公民身份號碼XX。
被上訴人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嚴清松、嚴留金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樂華,懷化市精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嚴清松、嚴留金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長東,湖南鶴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葉永鏗,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XX,公民身份號碼XX。
委托代理人楊偉華,懷化市精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曾偉東因與被上訴人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方德宇公司)、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股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中方縣人民法院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方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向武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彭湘平、胡海雄參加的合議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曾偉東及委托代理人魏援臺、喻勁松,被上訴人中方德宇公司、嚴清松、嚴留金及委托代理人周樂華、曾長東,被上訴人葉永鏗的委托代理人楊偉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5年9月,曾偉東、沈衛文、劉錦文、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共同籌建“懷化機動駕駛人科目三(生態)考場”項目。2006年4月4日,曾偉東以中方德宇公司的名義與中方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協議書》及《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補充協議》。
2006年5月12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第一屆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如下:確定公司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曾偉東出資500萬元,占資本金總額的50%;劉錦文出資280萬元,占資本金總額的28%;沈衛文出資170萬元,占資本金總額的17%;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出資50萬元,占資本金總額的5%。選舉曾偉東為公司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選舉劉錦文為公司監事,選舉沈衛文為公司總經理。
2006年5月18日,懷化市利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驗資結果為:截止2006年5月18日止已收到沈衛文、曾偉東、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繳納的第一期注冊資金合計人民幣670萬元,其中沈衛文、曾偉東分別投入人民幣20萬元、350萬元;貨幣資金300萬元,直接用于公司征用地款,其中曾偉東支付中方縣工業園小區管委會100萬元,沈衛文、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分別支付中方縣國土局150萬元、50萬元。
2006年5月19日,中方德宇公司經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曾偉東;股東: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曾偉東、沈衛文、劉錦文;公司經營范圍:駕考培訓、國家政策允許的產業投資。
2006年6月2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第一屆第二次股東會決議如下:1、公司股東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將其擁有的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50萬元股份,以50萬元轉讓給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2、公司股東沈衛文將其擁有的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170萬元股份,只保留100萬元的股份,其余70萬元股份分別以50萬元轉讓給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以20萬元轉讓給葉永鏗;3、公司股東劉錦文沒有對公司投入資金加之自身原因,自愿放棄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的投資權,不保留股東身份;4、股東曾偉東、沈衛文同意股東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和沈衛文70萬元的股份轉讓,股東曾偉東自愿放棄本次股份轉讓購買權;5、經簽訂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后,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不再保留其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身份,不再享有公司權利和義務;6、本決議經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
2006年6月4日,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以50萬元價款受讓湖南德宇工貿有限公司50萬元股份。同日,沈衛文與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葉永鏗分別簽訂了《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受讓沈衛文50萬元股份,葉永鏗受讓沈衛文20萬元股份。
2006年6月6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通過以下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曾偉東出資金額450萬元,占出資比例40%,股東葉永鏗出資350萬元,占出資比例35%,股東沈衛文出資100萬元,占出資比例10%,股東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出資100萬元,占出資比例10%。中方德宇公司股東以上股份由懷化市利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公司章程提交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2006年7月20日,沈衛文與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沈衛文將其擁有的中方德宇公司100萬元股份轉讓給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同日,曾偉東與被告嚴清松、嚴留金簽訂《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嚴清松以350萬元價款受讓曾偉東350萬元股份,嚴留金以50萬元受讓曾偉東50萬元股份;嚴留金與葉永鏗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嚴留金以50萬元價款受讓葉永鏗50萬元股份。
2006年7月21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通過以下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曾偉東出資金額為50萬元,出資比例為5%;股東葉永鏗出資金額為300萬元,出資比例為30%;股東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出資金額為200萬元,出資比例為20%;股東嚴留金出資金額為100萬元,出資比例為10%;股東嚴清松,出資金額為350萬元,出資比例為35%。2006年7月24日,中方德宇公司向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承諾書》,承諾上述股份轉讓協議真實有效,公司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2006年7月27日,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方德宇的申請變更股東登記事項。
2006年8月7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決議如下:全體股東接受曾偉東辭去公司執行董事職務,選舉嚴清松為公司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7日,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方德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嚴清松。
2006年12月1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決議如下: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懷化豐信貿易有限公司將其200萬元股份轉讓給股東嚴清松,股東葉永鏗將其300萬元股份轉讓給股東嚴留金;2、股東曾偉東自愿放棄優先購權。同日,葉永鏗與嚴留金簽訂股份轉讓協議。2006年12月6日,懷化豐信和貿易有限公司與嚴清松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2006年12月4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議通過以下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曾偉東出資額為50萬元,出資比例為5%;股東嚴留金出資額為400萬元,出資比例為40%;股東嚴清松出資額為550萬元,出資比例為55%。同年12月8日,中方德宇公司變更工商登記,股東為嚴留金、嚴清松、曾偉東,法定代表人嚴清松。
2006年12月22日,中方德宇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議通過以下決議: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曾偉東將其50萬元股份轉讓給葉永鏗,股東嚴留金將其400萬元股份中的200萬元股份轉讓給葉永鏗,股東嚴清松將其擁有的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550萬元股份中的100萬元股份轉讓給葉永鏗。同日,葉永鏗分別與曾偉東、嚴清松、嚴留金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葉永鏗分別以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價款受讓曾偉東50萬元股份、嚴清松100萬元股份、嚴留金200萬元股份。2006年12月27,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方德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中方德宇公司股東嚴留金、嚴清松、葉永鏗。至此曾偉東在中方德宇公司已無股份。
上述股份轉讓協議及股東會決議均簽有曾偉東的名字。
另查明:曾偉東自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作為中方德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期間,僅于2006年4月4日在與中方縣人民政府簽訂《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協議書》及《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補充協議》時到場并親筆簽名外,中方德宇公司的所有事務均交由其委托代理人丁旗負責,公司的公章亦由丁旗掌管。上述所有簽訂的股東股份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中“曾偉東”的簽名均不是曾偉東本人所簽,而由他人代簽。公司的財務支出均由丁旗審核簽字方能支出,且曾偉東于2006年7月13日給丁旗出具了一份由其親筆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內容為:“全權委托丁旗先生代表本人行使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辦理公司所有事宜?!痹鴤|從未管理過公司的任何事務。股份轉讓款,嚴清松、嚴留金及葉永鏗均依照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予以支付。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股權確認糾紛。曾偉東系中方德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實際出資額為350萬元,其僅于公司登記成立前的2006年4月4日到場與中方縣人民政府親筆簽訂了《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中方德宇公司登記注冊成立后至糾紛發生期間,曾偉東一直未到公司管理過公司的任何事務,曾偉東在公司的一切事務均由其委托代理人丁旗處理,并給丁旗出具了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且公司的公章及財務管理亦由丁旗掌握并審核簽字。公司自成立以后股東股份的轉讓、股東的變更登記及公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等公司文件均由丁旗加蓋公司印章,致使公司其他股東有理由相信丁旗系曾偉東權益的代理人并處理曾偉東在中方德宇公司的一切事務(包括股份轉讓)。公司股東的每一次變更登記及股東股份每次轉讓過程中的每一份轉讓協議中的“曾偉東”的簽名雖不是曾偉東本人所簽,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曾偉東未能向本院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每一份股份轉讓協議中“曾偉東”的簽名系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偽造所簽,且公司股東股份每次轉讓,均經過股東會決議,并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正后,由其委托代理人丁旗加蓋公司公章,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均按照股份轉讓后的約定支付股份轉讓款項,且均到中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故曾偉東在中方德宇公司的股份均已全部轉讓,其已不再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為此,曾偉東要求確認在中方德宇公司股權的請求,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嚴清松、嚴留金在本案中雖提出反訴,但其反訴請求未在本案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故在本案中對嚴清松、嚴留金的反訴請求不予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曾偉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 800元,由曾偉東負擔。
上訴人曾偉東不服判決上訴稱:1、2006年5月19日,中方德宇公司經核準登記成立,根據公司章程第12條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總額1000萬元,曾偉東出資額為500萬元,享有50%的股權,且第一期已實際出資450萬元。故曾偉東實際出資450萬元,享有中方德宇公司50%股權的合法股東。2、曾偉東與嚴清松、嚴留金2006年7月20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及曾偉東與葉永鏗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曾偉東”簽名不是曾偉東本人簽名,中方德宇公司、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已認可該事實。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取代曾偉東成為中方德宇公司股東,對于曾偉東股份的轉讓是否合法有效,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曾偉東,不符合舉證規則的要求。3、被上訴人提交2006年7月13日曾偉東出具給丁旗委托書的內容是“全權委托丁旗先生代表本人行使中方縣德宇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辦理公司所有事宜”,該委托書并沒有授權丁旗有權處分曾偉東的股份,故原審法院認定中方德宇公司其他股東有理由相信丁旗有權處分曾偉東的股權,不符合客觀事實,且沒有證據證明股份轉讓協議中“曾偉東”簽名系丁旗所為。4、曾偉東至今未收到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支付的股份轉讓價款。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09)方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確認曾偉東享有中方德宇公司50%的股權。
被上訴人中方德宇公司、嚴清松、嚴留金答辯稱:1、設立中方德宇公司,曾偉東實際出資只有350萬元,其余100萬元系丁旗指令陳金生將賴丹、廣東省汕頭市建安集團公司珠海分公司為中方德宇公司代付征地款,記入曾偉東名下,系虛假出資行為。2、2006年7月20日股份轉讓協議“曾偉東”是丁旗簽名,并由丁旗加蓋中方德公司印章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丁旗是曾偉東的全權代理人,故應由曾偉東簽名人承擔舉證責任。3、截止2006年7月21日,曾偉東450萬元的股份轉讓價款已支付。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葉永鏗答辯稱:曾偉東訴稱2006年7月20日及2006年12月22日股份轉讓協議系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偽造曾偉東本人簽名,就應承擔舉證責任。曾偉東委托丁旗掌管中方德宇公司印章,代表曾偉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代表中方德宇公司加蓋公司印章確認股份轉讓事實,并辦理股份轉讓登記。故曾偉東上訴理由與訴訟請求不符,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曾偉東自認與中方縣人民政府親筆簽訂了《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懷化生態考試中心項目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后,一直未參與中方德宇公司事務,其在中方德宇公司的事務全部由魏建明負責,葉永鏗、丁旗、沈衛文系魏建明的人員。
本院補充查明:2006年7月13日,落款為“曾偉東”的委托書系傳真件。2006年10月27日,丁旗代表中方德宇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曾偉東予以認可,并出具了落款時間為“2006年9月30日”的授權書。2006年6月3日,出借人嚴留金為甲方、借款人中方德宇公司為乙方、擔保人魏建明為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嚴留金向中方德宇公司出借400萬元。2006年6月4日,魏建明出具收據,收到嚴留金借款70萬元;2006年6月5日,嚴留金從江西遂川農村信用合作社湯湖分理處轉入中方德宇公司330萬元,中方德宇公司會計憑證對以上400萬元借款均有記載。2006年7月21日,嚴留金從中國建設銀行懷化市河西支行轉入中方德宇公司300萬元,中方德宇公司會計憑證記載為嚴留金的實收資本50萬元、嚴清松實的收資本250萬元。
嚴留金與嚴清松系父子關系。曾偉東的委托代理人魏援臺與魏建明系同一人。
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股權確認糾紛。至2006年12月22日,中方德宇公司股東葉永鏗、嚴清松、嚴留金分別持有公司35%、45%、20%股份份額。曾偉東原持有中方德宇公司的450萬元股份,葉永鏗、嚴清松、嚴留金分別受讓50萬元、350萬元、50萬元股份。對于葉永鏗持有的中方德宇公司35%股份額,中方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方民二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全部過戶給嚴留金以抵償債務,故在本案中對葉永鏗受讓曾偉東的50萬元股份,不予審查。對于嚴清松、嚴留金分別受讓曾偉東的350萬元、50萬元股份,曾偉東未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中方德宇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均非曾偉東本人簽名,故嚴清松、嚴留金受讓曾偉東股份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第一、曾偉東具有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雙重身份,負有管理中方德宇公司印章職責,在被選舉為法定代表人期間,自始至終未與參與公司事務,但股東會決定股權變動及修改公司章程決議,卻有“曾偉東”簽名,并由丁旗加蓋中方德宇公司印章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備案,曾偉東自認其在中方德宇公司的事務全部由魏建明負責,葉永鏗、丁旗、沈衛文系魏建明的人員,故魏建明、丁旗等人行為視為曾偉東的行為;中方德宇公司登記成立后,丁旗掌管公司印章、執行公司事務,曾偉東也認可丁旗代表中方德宇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事實上,丁旗不僅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同時行使曾偉東的股東權利。嚴清松、嚴留金受讓曾偉東的股份之前,并不是中方德宇公司的股東,但中方德宇公司均出具了股東會議決議,并書面承諾股份轉讓真實性的情況下,嚴清松、嚴留金進行股份受讓,有理由相信是曾偉東的意思表示,并委托中方德宇公司代收、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第二、2006年6月3日,中方德宇公司、魏建明為籌措資金向嚴留借款400萬元,嚴留金于當月4日、5日支付借款400萬元。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的次日(2006年7月21日),嚴留金支付300萬元,嚴清松、嚴留金共實際支付了730萬元,倆人受讓股份價格也與中方德宇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份價格相一致,視為以債轉股和買賣方式取得股權,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從公司治理角度看,曾偉東的股份轉讓后,股權變更登記已經多年,受讓人嚴清松、嚴留金、葉永鏗通過行使股東權利,中方德宇公司的經營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即使返還曾偉東股權,也因曾偉東自始至終未參與公司事務,其所獲取權益與其所受侵害不對等。
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因曾偉東不能證明嚴清松、嚴留金在受讓過程中存在惡意,以及協議約定的股份受讓價格不合理情況,本院確認嚴清松、嚴留金受讓股權系善意。曾偉東怠于履行股東義務和法定代表人職責,造成本案糾紛,從保護善意第三人、鼓勵交易、維護公司法律關系穩定性的角度出發,應當保護嚴清松、嚴留金對受讓股權的權利。故曾偉東要求確認其股權的上訴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股東身份及股權滅失遭受到的損失,可以另行向侵權人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上訴人曾偉東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 800元,由上訴人曾偉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向 武
審 判 員 彭 湘 平
審 判 員 胡 海 雄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諶 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