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8日 星期一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股東出資、增資糾紛
北京公司律師、股權律師為您提供公司出資、增資糾紛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本站擅長公司出資、增資糾紛律師為您解答法律咨詢,代理案件。有意聘請者...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江西省煤炭集團云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福建雙林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時間:2020年03月06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943   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39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江西省煤炭集團云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園林路73號。
法定代表人:黎振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河,云南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臘,云南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福建雙林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壽山鄉溪下村村頭一號。
法定代表人:林中秀,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斌,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渝,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云南恒達華星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金實小區華夏園太陽城410棟509室。
法定代表人:林碧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斌,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渝,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云南廣豐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廣福路香檳小鎮16幢5號。
法定代表人:林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斌,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渝,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林毅,男,漢族,1953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連潘村26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斌,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渝,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江西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丁公路117號。
法定代表人:曾昭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伏良,貴州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西省煤炭集團云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煤云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雙林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雙林公司)、云南恒達華星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華星公司)、云南廣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公司)、林毅及一審第三人江西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煤集團)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1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煤云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河、田臘,雙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中秀,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斌、萬渝,江煤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伏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煤云南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江煤云南公司原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1.一審法院在無相反證據推翻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曲靖市檢院)出具的《檢察建議書》和調取的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全盤否定了檢察機關認定的全部事實及調查的證據,程序違法。2.在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錯誤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麒麟區永燦經營部(以下簡稱永燦經營部)履行出資義務的舉證責任全部分配到江煤云南公司一方,程序違法。本案中,曲靖市檢院的《檢察建議書》及其調查的材料已經能夠證實北京山連山礦業開發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連山公司)的四份《勘探探礦權評估報告》是基于虛假的地質勘探成果而做出的,同時山連山公司自己也于2017年在曲靖市檢院向其調查時就否決了自己當年作出的評估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是否足額出資的舉證責任應由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承擔。在一審庭審中,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評估,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之規定,即便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沒有申請評估或者不同意進行評估,人民法院也應當依職權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一審法院未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依職權委托司法評估,程序嚴重違法。4.鑒于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出資時用于作價的地質勘探成果都是不客觀的,若評估機構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后回函不能,那江煤云南公司有關的其出資推定為零的觀點就能成立。5.一審判決將各方當事人的證據及觀點僅作為附件羅列,未對證據如何采信或是不采信進行依法認定,違反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6.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在一審時對江西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對該重要證據不加采信錯誤。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山連山公司出具的四份《勘探探礦權評估報告》雖然是江西豐龍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龍公司)委托,但是評估報告作出的事實基礎是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提供的地質勘查成果及其保證對地質資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書》。一審判決對地質勘察成果虛假這一事實未予認定,故意遺漏重要法律事實。2.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提供了四個煤礦虛假的探礦權地質勘查成果作為評估的依據直接導致了四份《勘探探礦權評估報告》的不可使用。曲靖市檢院的調查材料、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對饒秋英的調查筆錄、山連山公司的自認等證據已經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實這四份“價格咨詢報告”是不能夠作為對價依據。3.《云南煤礦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出資方合作對價的依據,對價的依據是山連山公司的評估報告。其次,該報告的產生同樣是根據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虛假地質勘查成果為基礎做出的初步判斷。一審判決混淆了惡意欺騙和合理商業風險的界限。4.在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使用虛假地質勘查成果作為轉讓依據的情況下行政許可行為與行政審批行為不能視為其足額出資的佐證。5.一審法院認為作為第三人的國資方對風險情況是明知且愿意接受的,這明顯是認定事實錯誤。6.不論是專家評審還是山連山公司的評估,都是通過審查江西省煤田地質局223隊(以下簡稱223隊)的《云南省富源縣順通煤礦地質精查勘探報告》而得出的書面結論,而223隊已經向曲靖市檢院書面陳述了其做出的云南省富源縣順通煤礦探礦權(以下簡稱順通煤礦)的精查報告是不具備真實性的,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可,未考慮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必備條件是依據真實勘察成果進行評估。7.一審法院一直回避在公司成立之初,各方出資人是如何出資和出資基準日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所出具的探礦權勘探成果是否有價值,在出現了虛假地質勘探成果后原來的對價應當如何評估或者如何評價。同時在云南省羅平縣紅丫口煤礦探礦權(以下簡稱紅丫口煤礦)的出資問題上,錯誤的用公司成立后公司使用注冊資金重新進行的補充勘查成果來當成廣豐公司等足額出資的印證證據。更加錯誤的用新勘察出來的紅丫口煤礦資源量來覆蓋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四個煤礦的出資。8.從張慎勇等人的職務犯罪判決書,可以看出他與林毅除了江煤云南公司并無其他交集,從出資人協議的表現形式上來看,他沒有按國有資產合作的評估程序來進行評估,直接采用了原來豐龍公司的評估報告。也即采用豐龍公司報告是張慎勇作為國有出資方代表人簽訂合同時個人違反國有資產合作程序而造成的。9.山連山公司的評估結果是基于虛假的地質成果而來,同時山連山公司自己的陳述材料推翻原評估結論。江煤云南公司也從來沒有提到過山連山公司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惡意串通的問題,而一審判決增加了這個概念。10.一審判決未考慮到探礦權出資屬于非貨幣出資,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為依托。由于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提供的虛假地質勘查成果,直接帶來了后續工作及投入的無效,這已遠超出了正常商業風險的范疇。三、一審判決法律理解錯誤。1.本案訴爭的事實是非貨幣資產出資是否依法評估,該出資是否不實,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錯誤。2.一審判決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中心就是誠實信用原則,而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直接拿云南省師宗縣永樂順煤礦(以下簡稱永樂順煤礦)、云南省羅平縣永思安煤礦(以下簡稱永思安煤礦)的地質勘查報告到223隊蓋章做假的行為、要求223隊出具所謂虛假順通煤礦精查報告的行為、提供云南省煤田地質局否認其真實性的紅丫口地質勘查報告(經鑒定為不客觀)的行為并用上述報告去進行探礦權評估的行為直至作價合作的行為都已經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3.一審法院未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第九條、第二十條,對司法解釋理解錯誤。四、虛假的地質成果用于評估對價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且現在沒有任何可以用于回歸到評估基準日進行評估的真實地質勘查成果,無法認定為民營出資方10857萬元已經足額出資。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職權委托評估機構看是否能夠進行價值評估,如果不能則只能直接推定為無價值,就應當全額補齊。不論評估情況如何,都應當由非貨幣資產出資直接變為貨幣資產補齊出資,非貨幣資產如何處置由公司股東會議另行決定。而江煤云南公司的損失是基于原虛假地質勘查成果而帶來的,只有在真實勘查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開采工作才是一審法院在判決中陳述的維護礦權正常費用的范疇。
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共同辯稱:一、江煤云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法不能成立。1.《檢察建議書》存在錯誤認定,探礦權可依申請、受讓等方式取得,與地質資料沒有直接關聯。《云南省曲靖市檢察院復函》第4頁篡改山連山公司《探礦權評估報告》中有關評估目的的表述。2.山連山公司對檢察院的回函與事實不符。檢察機關以所謂的《司法鑒定報告》推定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提供的勘探資料虛假,進而要求山連山公司推翻其做出的四份《探礦權評估報告》。而事實上上述評估報告已經被后續勘探成果印證,紅丫口、永思安煤礦合并后探明并完成儲備量3668萬噸。3.檢察機關委托完成的《司法鑒定報告》從程序到實體均不應當予以認可、采信。出具《司法鑒定報告》的江西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業務范圍不包括地質資料客觀性的鑒定。《司法鑒定技術規范》也沒有針對地質勘探報告客觀真實性的鑒定技術規范。該鑒定報告中針對紅丫口煤礦“8個鉆孔資料存在虛假性”的認定未做現場核實,其他認定也僅屬于技術性判斷,不是客觀標準的鑒定結論。該鑒定實質上是同一性鑒定,未考慮不同程度的探礦投入導致的礦產資源的掌握和認識程度不同,以后續勘探成果認定之前的預查、普查報告的錯誤,再推定原報告的虛假。4.由于檢察機關單向取證,其并不關心本案中存在的證據沖突。(1)檢察機關根據223隊的回復,認定223隊所做的《順通煤礦勘探報告》虛假,但未關注223隊將該報告用于云南省國土廳進行資源儲量專家評審與備案時出具的《承諾書》,以及該報告的目的是用于223隊參與過的儲量評審和備案。(2)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宜中刑終字第6號刑事判決查明林毅要求在勘探報告中少報三四百萬噸儲量。(3)永燦經營部與223隊于2008年4月9日簽訂過涉及永樂順煤礦的《煤田地質勘探合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在張慎勇受賄案中劉水根的《詢問筆錄》中所述與事實不符。(4)山連山公司在《永思安普查探礦權評估報告》中附有承諾書。5.檢察機關從未向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調查取證,從而導致《檢察建議書》所依據的證據體系不完整。在辦理張慎勇案件、龔紹禮案件中人為制造的痕跡明顯。6.所謂提供虛假地質資料的事實不成立。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委托專業機構勘察的時間早于豐龍公司對探礦權進行盡職調查的進場時間。豐龍公司形成的《云南煤礦項目盡職調查報告》表明,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已經向豐龍公司提供了全部陸續形成的勘探或勘查報告,而無任何隱瞞。初步填圖、普查的結果與后續勘查結果不符,屬探礦過程中的正常情形,不能以后續勘探投入形成的成果認定之前的初步勘查成果具有虛假性。江煤云南公司委托四川省煤田地質局137隊(以下簡稱137隊)完成紅丫口的《勘探報告》中也肯定了之前地質工作對后續工作的支持。二、關于案涉探礦權目前是否具備價值鑒定的可能性,在一審中,江煤云南公司反復表示目前不具備對探礦權進行鑒定或評估的基礎,也不同意法院委托進行鑒定或評估,在二審中應禁止反言。因探礦權本身的特性,目前不可能恢復到四年前的物理狀態進行價值判斷。從現有證據中也可以判斷出出資探礦權價值的客觀與真實。雖然在以現有勘探成果為依據的條件下,雙林公司、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不反對此類鑒定與評估,但實際上四個探礦權出資時已經過江煤云南公司另一股東方委托完成價值評估,而非法律規定“未依法評估作價”的情形,故此項工作并不具有必要性。三、對于江煤云南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一案一訴的基本原則,一個案件只能對應一個法律關系,即江煤云南公司不能將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入在一個訴訟中向法院提出審理的訴求。
江煤集團述稱:曲云東驗字(2011)第067號江煤云南公司的驗資報告依據的《探礦權評估報告》過了有效期限。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出資行為存在瑕疵。
江煤云南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一、判令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向江煤云南公司交納設立公司的出資10857萬元(其中恒達華星公司交付7508萬元、廣豐公司交付1965萬元、林毅交付1384萬元),由雙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判令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林毅賠償江煤云南公司經濟損失32400698.54元(其中恒達華星公司賠償7402372.6元,廣豐公司賠償20255640.03元,林毅賠償4742685.82元),由雙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5月7日,江煤集團與廣豐公司、恒達華星公司、永燦經營部簽訂了關于江煤云南公司的《出資人協議》。約定各方同意通過資源、資本、技術的有機結合,共同出資組建合資公司,開發紅丫口煤礦、永思安煤礦、永樂順煤礦、順通煤礦、云南省富源縣營上鎮平穩煤礦煤炭資源。江煤云南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江煤集團占51%,廣豐公司占9%,恒達華星公司占34%,永燦經營部占6%。江煤集團以貨幣5100萬元出資;廣豐公司以擁有的紅丫口煤礦勘探權作價出資900萬元;恒達華星公司以其擁有的順通煤礦探礦權作價出資3400萬元;永燦經營部以其擁有的永樂順煤礦精查探礦權、永思安煤礦探礦權作價出資。協議各方同意,廣豐公司、恒達華星公司、永燦經營部擁有的探礦權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為依據,協商作價,由各方共同簽署《探礦權出資作價協議》。同時,協議約定探礦權協議作價超過股權出資部分,作為合資公司對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的負債處理,如評估價值低于作價出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同意以現金補足。根據合資公司發展需要,各方同意按照持股比例對合資公司增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可用擁有的上述債權或者現金對合資公司增資;任何一方不能增資到位,則應同意稀釋其持有的合資公司股權。
2010年2月10日,山連山公司根據委托人豐龍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山連山礦權評報字(2009)128號、129號、130號、133號評估報告。結論為:紅丫口煤礦勘探探礦權于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現的評估價值為2179.89萬元;永樂順煤礦精查探礦權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現的評估價值為1155.69萬元;永思安煤礦探礦權于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現的評估價值為375.82萬元;順通煤礦勘探探礦權于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現的評估價值為8848.32萬元。
2010年5月7日,江煤集團作為甲方與廣豐公司(乙方)、恒達華星公司(丙方)、永燦經營部(丁方)簽訂了《探礦權出資作價協議》。各方確認前述山連山公司對案涉擬出資探礦權的評估結果。并對擬出資的探礦權作價如下:乙方擁有的紅丫口煤礦探礦權協商作價1965萬元,股權出資作價900萬元,占注冊資本9%;丙方擁有順通煤礦探礦權協商作價7508萬元,股權出資作價3400萬元,占注冊資本34%;丁方擁有的永樂順煤礦、永思安煤礦探礦權協商作價1045萬元、339萬元,股權出資作價共600萬元,占注冊資本6%。
2010年5月,江煤云南公司章程中記載: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江煤集團認繳出資額5100萬元,占比51%;廣豐公司探礦權作價出資,認繳出資額900萬元,占比9%;恒達華星公司探礦權作價出資,認繳出資額3400萬元,占比34%;永燦經營部探礦權作價出資,認繳出資額600萬元,占比6%。以上合計認繳出資額10000萬元。
2011年2月1日,江煤云南公司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一致確認,江煤云南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22157萬元,其中:江煤集團認繳出資額11300萬元,占比51%,出資方式為貨幣;廣豐公司認繳出資額1965萬元,占比8.87%;恒達華星公司認繳出資額7508萬元,占比33.88%;永燦經營部認繳出資額1384萬元,占比6.25%。廣豐公司、恒達華星公司、永燦經營部出資方式均為探礦權。同日,江煤云南公司出具章程修改說明,載明:公司章程修改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2157萬元,由全體股東分期于2012年6月12日之前繳足。并對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進行確認。各股東在該修改說明上簽章。在2011年2月江煤云南公司章程中對上述事項進行了記載。2011年7月19日,江煤集團向江煤云南公司轉款6200萬元。此后,按照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項,江煤云南公司完成相應工商變更登記。
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出具的云南省礦業權交易鑒證書云礦交探轉鑒證(2011)38號記載:恒達華星公司將順通煤礦精查項目探礦權以3400萬元轉讓給江煤云南公司;2011年3月8日,云南省礦業權交易鑒證書云礦交探轉鑒證(2011)40號記載:廣豐公司將紅丫口煤礦勘探項目探礦權以900萬元轉讓給江煤云南公司;2011年1月24日,云南省礦業權交易鑒證書云礦交探轉鑒證(2011)12號記載:永燦經營部將永思安煤礦普查項目探礦權以200萬元轉讓給江煤云南公司;2011年1月24日,云南省礦業權交易鑒證書云礦交探轉鑒證(2011)11號記載:永燦經營部將永樂順煤礦精查項目探礦權以400萬元轉讓給江煤云南公司。
2011年10月26日,恒達華星公司與雙林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恒達華星公司將其持有江煤云南公司33.88%的股份按出資額7508萬元轉讓給雙林公司。2011年10月20日,廣豐公司與雙林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廣豐公司將其持有江煤云南公司8.87%的股份按出資額1965萬元轉讓給雙林公司。2011年10月26日,永燦經營部與雙林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永燦經營部將其持有江煤云南公司6.25%的股份按出資額1384萬元轉讓給雙林公司。
2012年3月26日,江煤集團發出《關于無償劃轉江西省煤炭集團云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通知》,決定以2012年1月1日為基準日,將江煤集團所持有江煤云南公司51%的股權,無償劃轉給江西省煤炭集團貴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
2017年9月27日,曲靖市檢院向江煤云南公司發出曲檢民(行)行政違監〔2017〕53030000001號《檢察建議書》。認定江煤云南公司股東雙林公司以虛假地質資料獲取探礦權,并以該探礦權作價出資成為國有控股公司股東,損害了國家利益。恒達華星公司持有的順通煤礦探礦權、廣豐公司持有的紅丫口煤礦探礦權、永燦經營部持有的永樂順煤礦和永思安煤礦的探礦權在評估作價時地質資料虛假,山連山公司基于虛假地質資料作出的價值評估報告沒有參考價值,且不能作為產權交易、投資、融資使用,而經實際開采,也無利用價值,造成了國有資產損失。雙林公司以該案探礦權作價出資應視為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當依公司章程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切實保護國有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建議江煤云南公司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及時提起訴訟,請求雙林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另查明,雙林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5日,原法定代表人為林毅,現任法定代表人為林中秀,股東為林毅、林中秀。恒達華星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原法定代表人為林毅,現任法定代表人為林碧英,股東為林碧英、饒秋英。廣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為林毅,股東為林毅、饒秋英。永燦經營部成立于2008年5月27日,系林毅為經營者的個體經營組織。2013年10月24日,永燦經營部經核準注銷。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關于本案的案由問題。江煤云南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系圍繞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雙林公司作為其前后股東期間,尤其是江煤云南公司成立之初原始股東因未履行全面出資義務,請求各股東補足出資并承擔相應責任而發生的糾紛。故,本案的案由應定為股東出資糾紛。
其次,關于本案當事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依上述規定,江煤云南公司認為,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此后將所持江煤云南公司股份轉讓給雙林公司。永燦經營部系林毅為經營者的個體經營組織,其注銷后應由林毅作為責任承繼主體。依江煤云南公司的訴訟邏輯,本案系目標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未向其履行全面出資義務的原始股東,要求補足出資,同時,受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提出,江煤云南公司設立時的另一發起人股東,即江煤集團應共同作為本案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江煤云南公司明確表示,江煤集團系足額出資股東,本案終局的責任承擔主體應是未足額出資的各股東,在本案中其不要求江煤集團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責任,不以公司設立者的約定為必要,亦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來免除,但就本案股東出資糾紛的具體情形而言,江煤云南公司明確表示不需要出資到位的發起人股東承擔責任。同時,案涉《出資人協議》《探礦權作價出資協議》系江煤集團與林毅方代表的系列被告股東共同簽訂,委托評估行為系江煤集團下屬關聯公司豐龍公司進行。在尊重江煤云南公司訴權的整體考量下,為查明本案事實,一審法院依法追加江煤云南公司原股東江煤集團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陳述意見,本案一審爭議焦點如下:一、江煤云南公司要求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補足出資的訴請能否成立;二、江煤云南公司要求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承擔損失責任的訴請能否支持。
依本案查明的事實,江煤云南公司系原股東江煤集團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江煤集團占股51%,貨幣出資11300萬元;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以名下擁有的四個探礦權作價出資,合計占股49%,探礦權評估作價出資10857萬元。此后,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將上述股份全數轉讓給雙林公司。江煤云南公司認為,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同時存在虛假出資與出資不足兩種情形,用虛假地質資料進行評估的探礦權沒有價值,應按照公司章程全額補足出資。
圍繞江煤云南公司的訴請分析,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探礦權系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真實有效的權利證書,在江煤云南公司成立之后,從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名下已轉移至江煤云南公司所有,依法辦理了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四個探礦權已屬于江煤云南公司名下的財產。本案江煤云南公司的訴訟主張應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存在出資不足,即案涉四個探礦權對應的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從而要求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補足出資。
從江煤云南公司舉證情況來看,其提交了曲靖市檢院的《檢察建議書》及圍繞《檢察建議書》認定內容的系列刑事證據、裁判文書、相關單位的情況說明等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該《檢察建議書》出具背景及相關情況函告了曲靖市檢院,其回函中對《檢察建議書》認定的事實再次予以確認,并梳理了檢察機關據以認定該事實的相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檢察建議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就本案股東出資糾紛而言,雖然《檢察建議書》《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復函》作為一種證據形式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但其內容能否直接證實江煤云南公司主張,仍然需要在綜合認定訴辯雙方觀點及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判斷。本案的核心在于:江煤云南公司成立之初,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用于出資的四個探礦權的價值應如何認定,即認定是否存在出資不足的關鍵在于準確認定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出資的探礦權價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及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按照《出資人協議》等相關約定,江煤集團以現金出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以探礦權作價出資共同設立江煤云南公司是時任各發起人股東的一致意思表示;第二,按照江煤云南公司提交的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贛國資規劃〔2010〕157號文件證實,江煤云南公司成立經過了江西省國資委的事前合規性審查,同意江煤集團以現金出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以名下探礦權作價出資;第三,按照法律規定以探礦權作價出資需依法對探礦權價值進行評估;第四,案涉四個探礦權由江煤集團下屬關聯企業豐龍公司委托山連山公司出具了《礦權價值評估報告》。以上事實證明,從形式上判斷,江煤云南公司系當事人意思自治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設立。從實質分析,首先,2009年9月,江煤云南公司另一發起人股東,即本案第三人江煤集團的下屬關聯企業豐龍公司在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合作過程中,出具了包括案涉探礦權在內的《云南煤礦項目盡職調查報告》,該報告披露了案涉四個探礦權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風險,并形成了相應結論。其中明確順通煤礦、紅丫口煤礦煤炭資源量待評審,永思安煤礦未作地質工作,可參考紅丫口煤礦地質報告資料,永樂順煤礦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只有一個地質鉆孔,需進一步進行地質勘探工作。之后,豐龍公司委托山連山公司對案涉四個煤礦探礦權進行評估,形成四份評估報告。雖豐龍公司最終未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合作,但此后事實證明,江煤集團認可該份盡職調查報告,并在此基礎上,采用了豐龍公司委托山連山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內容及結論。其次,從山連山公司的四份評估報告內容分析,也注意到永思安煤礦、永樂順煤礦完成的前期工作程度較低,僅為預測性質,報告確定的儲量已進行相應扣減。同樣,順通煤礦、紅丫口煤礦依據地質資料預估的資源儲量按照評估規范進行了調整。以上兩點證實,設立江煤云南公司的各發起人,尤其是江煤集團對擬要開展的合作,即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股東出資的風險情況是明知且愿意接受,其自身作為從事煤炭行業的國有企業,對于該商業風險的判斷能力并不低于一般商業主體。再者,回到探礦權本身而言,該種權利價值與風險并存。從江煤云南公司成立后至2014年間,對四個煤礦的勘探、開發情況來看,2010年2月11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出具評審備案證明,表明順通煤礦的探明儲量已經得到國土部門的評審備案。同時,順通煤礦的評審意見書明確載明該礦系在原恒達華星公司委托223隊勘查基礎上,編制了勘探報告,后經修改補充,報送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申報評審,該評審意見書對勘探報告中載明的儲量6962萬噸予以認可。與山連山公司關于順通煤礦勘探探礦權評估報告中的資源儲量依據及數據一致,且評估報告出具日期(2010年2月10日)與評審意見通過日期(2010年2月11日)僅相差一天。以上事實證明,在江煤云南公司設立時用于出資的順通煤礦探礦權載明的資源儲量得到有權機構評審認可,且具備相應價值。江煤云南公司提交223隊《關于對曲靖市人民檢察院調查函的回復》中有關順通煤礦鉆孔數量、位置及預測性質的陳述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實。其次,關于紅丫口煤礦。江煤云南公司在后續的勘探過程中,紅丫口煤礦的資源儲量在2014年9月通過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評審備案,評審通過其資源儲量估算3668萬噸。雖然紅丫口煤礦通過評審主要依據江煤云南公司成立后委托137隊所做的勘探工作成果,但在評審意見書中亦明確記載了該礦以往的地質勘查工作,表明在收集利用以往報告成果基礎上綜合進行評審。客觀上,紅丫口煤礦評審通過的資源儲量已經超過原紅丫口、永思安、永樂順探礦權在出資作價評估時由評估機構納入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總合3296.24萬噸(原分別為1431.24萬噸、425.3萬噸、1439.7萬噸)。從這個角度而言,在考慮了探礦權出資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后,目前已經探明的資源儲量實質上已經超過了評估時所預測的資源儲量。江煤云南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均不能有效證實江煤云南公司設立時紅丫口煤礦礦權出資價值為零的主張。如前所述,基于探礦權權利屬性的特殊性,對于永樂順煤礦、永思安煤礦,在設立江煤云南公司之初,無論是原股東江煤集團還是評估機構山連山公司,均已注意到其缺乏詳實的地質資料及充分的勘察工作,對其價值的考量已做相應調整。雖然江煤云南公司一再強調,該兩礦的地質報告系未作實際勘查而人為加蓋印章形成,但該兩礦所擁有的權證為真實,并已經轉移至江煤云南公司名下,作為勘查許可證的權利人,江煤云南公司擁有進一步采取行動的排他權利。換言之,即便探礦權勘查成果是考量探礦權價值的核心因素,該兩礦地質報告存在問題,但就本案查明的客觀事實,也不能以此推定用于出資的永樂順煤礦、永思安煤礦探礦權價值為零。江煤云南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其上述主張。
此外,就江煤云南公司和江煤集團關于本案訴訟背景的陳述意見,即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毅與江煤云南公司原董事長張慎勇之間行賄、受賄犯罪問題。雖江煤云南公司提交了大量另案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材料,但目前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并未認定張慎勇與林毅之間的犯罪行為與本案設立江煤云南公司以及江煤云南公司股東出資糾紛具有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實各方設立江煤云南公司、以探礦權出資系張慎勇與林毅之間惡意串通的結果,亦缺乏證據證實以上主體與評估機構山連山公司之間惡意串通出具虛假評估結果。
綜上所述,江煤云南公司關于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等以探礦權出資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應全額以貨幣補足出資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同時,江煤云南公司所舉示為維護案涉探礦權產生的相關費用亦不屬于應由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承擔的責任。對江煤云南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江煤云南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46654元由江煤云南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且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以案涉四煤礦探礦權作價出資組建江煤云南公司時是否出資不實;二、若存在虛假出資,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是否應當連帶履行10857萬元的出資義務,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林毅是否應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2400698.54元。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贛國資規劃〔2010〕157號文件,江煤云南公司的成立經過了江西省國資委的事前合規性審查。案涉四個探礦權由江煤集團下屬企業豐龍公司出具了《云南煤礦項目盡職調查報告》,且豐龍公司委托山連山公司出具了《礦權價值評估報告》。根據上述報告,江煤集團已知曉四個煤礦,特別是永思安煤礦、永樂順煤礦缺乏詳實的地質資料及充分的勘察工作,且四個煤礦的儲量都依據地質資料預估的資源儲量按照評估規范進行了調整。再從四個煤礦現查明的實際儲量看,2010年2月,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出具評審備案證明順通煤礦的探明儲量(6962萬噸)已經得到國土部門的評審備案;2014年9月,紅丫口煤礦的資源儲量(3668萬噸)通過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評審備案。也即四個煤礦目前已經探明的資源總量超過了評估時所預測的資源總量。故即便按照江西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報告》的認定,在江煤云南公司設立時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提交的評估資料存在虛假的成分,也未對江煤云南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更不足以證實江煤云南公司關于其設立時四煤礦探礦權出資價值為零的主張。而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雙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毅與江煤云南公司原董事長張慎勇之間行賄、受賄一案中,目前未有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張慎勇與林毅之間的犯罪行為與本案江煤云南公司股東出資問題具有因果關系,亦不能據此認定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出資不實。退一步講,且不說探礦權高風險的屬性致使其價值衡量難有統一標準,即便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按照《探礦權出資作價協議》約定的評估價值低于作價出資應以現金補足,因江煤云南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四煤礦實際價值,也應承擔未盡舉證責任的敗訴后果。
鑒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恒達華星公司、廣豐公司、永燦經營部出資不實,本院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不再予以評判。需要釋明的是,既然各方當事人在本院庭審中均認為設立江煤云南公司開采案涉四個煤礦的目的目前難以實現,那么盡快依法解決公司存續問題后各自取回其投資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分擔公司的損失,才是徹底解決各方爭議并將損失降到更低程度的最佳路徑。
此外,一審判決在查明事實部分已經列明了曲靖市檢院出具的《檢察建議書》,并認為“其內容能否直接證實原告主張,仍然需要在綜合認定訴辯雙方觀點及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判斷”,一審法院對《檢察建議書》的性質認定正確。一審判決未列明法院對其他證據的認證過程確有不當,但鑒于各方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并無異議,本院對此不再處理。
綜上,江煤云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6654元,由江西省煤炭集團云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 年
審判員 王海峰
審判員 葛洪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馬玲
書記員廖燕


主站蜘蛛池模板: 成人国产欧美大片一区| 日韩一区二区成人精品| 黑人和女人啪啪猛进猛出| 日本大陆亚洲免费啪啪视频|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色| 97护士视频免费在线观看| 亚洲女人的天堂天天视频| 久久久国产精品无码一区二区| 成人免费在线观看午夜福利| 日躁网精品视频在线播放| 黑丝骚货狠狠操-88A| 国产精品波多野吉衣av| 国产精品粉嫩性色av综合网| 日韩欧美在线观看不卡| 欧美韩国日本一区二区三区| 久草草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三级精品在线免费| 精品国产aⅴ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无打码在线播放| 亚洲青草娱乐在线观看AV| 大香蕉一区二区三区入口| 精品亚洲区二区中文字幕| 亚洲精品国产精品乱码97| 国产免费一区二区三区成人专区| 欧洲老熟妇506070| 国产成人福利视频在线| 久久久久久wwww无码人妻| 日韩无码AV一区二区四区| 婷婷视频网中文字幕网| 国产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三级欧美三级二区|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永久免费| 国产日韩欧美三级在线播放| 国产精品亚洲一区在现观看| 丰满做A毛片免费一区| 伦理在线视频一区二区| 日韩欧美在线不卡视频| 日韩午夜理论中文字幕毛片| 韩日 变态 高跟 一区| 亚洲一区二区国产一区二区| 嗯嗯叫大声点骚货使劲怎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