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股東出資糾紛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不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系針對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所作出的特別規定。股東出資糾紛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基本案情
1.首鋼集團因與寶業公司及劉華、胡志偉、首鋼寶業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43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首鋼集團上訴稱,(一)抽逃出資訴訟是典型的股東派生訴訟,屬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審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司訴訟,不應適用公司糾紛專屬管轄,適用法律錯誤。(二)本案第三被告胡志偉擔任首鋼寶業監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對針對胡志偉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都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都不在河北省范圍之內。被上訴人故意將胡志偉列為被告,其目的在于惡意規避管轄規定。一審裁定將胡志偉是否適格的問題作為實體審理內容,同時又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以胡志偉住所地作為連接點確定本案管轄權,不僅適用法律錯誤,在事實上也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非法企圖。(三)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以及他人(包括其他股東)提起訴訟,應當履行前置程序,本案被上訴人未能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其訴權尚未成立,其起訴應被駁回。一審裁定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履行必要前置程序進行審查,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不當。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移送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3.寶業公司答辯稱,胡志偉是否承擔責任需在實體審理中查明,依據地域管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首鋼寶業注冊地在樂亭臨港工業園區,該公司全部財產、工廠、財務賬戶、遺留工程及職工均在河北省樂亭縣,首鋼寶業公司住所地在河北樂亭縣,河北高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請求維持一審裁定。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上述條款系針對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所作出的特別規定。公司訴訟是指涉及公司組織法性質上的訴訟,存在與公司組織相關的多數利害關系人,涉及多數利害關系人的多項法律關系的變動,且勝訴判決往往產生對世效力。
股東出資糾紛雖與公司有關,但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也不涉及多項法律關系,判決僅對公司出資雙方和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股東出資糾紛訴訟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風險提示與防控
1.公司訴訟大多數是關于或者涉及公司的組織法性質的訴訟,存在于公司組織相關的多數利害關系人,涉及多數利害關系人的多項法律關系的變動,且勝訴判決往往產生對世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司訴訟管轄,主要是指有關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公司解散等公司組織行為的訴訟,也被稱為公司組織訴訟。此類訴訟具有以下特征:(1)此類訴訟是關于公司的組織法性質的訴訟。(2)此類訴訟大多數具備形成之訴的性質。(3)此類訴訟關涉公司,許多情況下,被告就是公司。(4)此類訴訟時常出現須進行訴的合并的情形。(5)此類訴訟的判決具有對世效力。此外,下列訴訟類型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法理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決議訴訟、股東知情權訴訟、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解任訴訟、股東除名訴訟,等等。
2.并非與公司有關的所有訴訟,都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非所有與公司有關的訴訟都屬于公司訴訟,也并非所有與公司有關的訴訟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出資違約責任訴訟、股權轉讓訴訟、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出資糾紛等,屬于具有給付之訴性質的訴訟,該類訴訟雖然或多或少牽涉公司,但或者屬于傳統的民事糾紛范疇,或者雖然涉及公司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并不具有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也不涉及多項法律關系,因此,可以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受理和裁判。所以,對于與公司有關的訴訟是否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要進行綜合的判斷,包括“糾紛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對該糾紛的法律適用是否適用公司法”等。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上述條款系針對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所作出的特別規定。公司訴訟是指涉及公司組織法性質上的訴訟,存在與公司組織相關的多數利害關系人,涉及多數利害關系人的多項法律關系的變動,且勝訴判決往往產生對世效力。本案案由為股東出資糾紛,唐山寶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為首鋼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將出資款17億元分別轉至唐山首鋼實業鋼鐵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4億元)和北京首鋼新鋼有限責任公司(13億元),已構成抽逃出資,請求首鋼總公司向首鋼寶業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其他抽逃出資的自然人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該訴訟雖與公司有關,但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也不涉及多項法律關系,該案判決僅對公司出資雙方和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訴訟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原審裁定認定“本案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并無不當。上訴人首鋼集團對此所提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據此,唐山寶業公司作為首鋼寶業公司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屬于實體審理問題。上訴人首鋼集團提出“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以及他人(包括其他股東)提起訴訟,應當履行前置程序”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案被上訴人唐山寶業公司起訴的被告為首鋼集團、劉華、胡志偉。其中,首鋼集團和劉華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區,胡志偉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寶業公司起訴的被告的住所地,北京市和河北省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寶業公司訴訟請求的標的額為17億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在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二條的規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先受理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案件來源
唐山寶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劉華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轄終414號】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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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是關于公司訴訟的規定。這樣規定的理論依據是,在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當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規定并無特別之處,否則《民事訴訟法》也就沒有專門規定第二十六條之必要?!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六規定的特別之處就在于,在公司作為原告,被告是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的情況下,如果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到公司住所地調閱有關資料,可能不便利,因此,為了方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做了上述規定。從以上分析可知,適用前述兩條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公司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在公司為第三人的情況下,除非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否則不具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前提。
一、關于本案是否應當適用約定管轄的問題
回答這一問題的前提是,本案的股東抽逃出資糾紛當事人能否約定管轄。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就可以約定?!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專屬管轄的三種情形,并不包括本案的股東抽逃出資糾紛。因此,本案當事人約定的“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如各方在爭議發生后的30天內協商未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國民信托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的條款有效。
上訴人國民信托和新里程公司認為,郭明星、張鵬起訴認為國民信托抽逃出資,實質是認為國民信托違反了《投資協議》的約定,因此本案的性質是違約糾紛,應適用約定管轄。本案屬于《投資協議》第十三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之13.2中約定的“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移送北京高院管轄。被上訴人郭明星、張鵬認為,本案國民信托從新里程公司抽逃出資,侵害的是新里程公司的財產權,是侵權糾紛,郭明星、張鵬首先選擇在陜西高院訴訟,本案就不應再移送北京高院管轄。一審法院認為,《投資協議》已經履行完畢,該案系因國民信托實繳出資后因抽逃出資引起的糾紛,不屬于因《投資協議》引起或與該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故國民信托提出應當依據《投資協議》13.2條約定管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是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的問題,由于本案的原被告皆為目標公司新里程公司的股東,新里程公司只是本案的第三人,因此,認定本案的性質應根據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投資協議》來認定,而不能根據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來認定,故本案應認定為違約糾紛。這樣看來,本案的關鍵是,本案的股東抽逃出資糾紛是否屬于《投資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投資協議》的目的就在于為新里程公司增資,開發王家棚項目。該協議雖未對不得抽逃出資進行明確約定,但這是協議的應有內容,應無疑義。本院注意到,如果國民信托確實存在郭明星、張鵬所訴的抽逃出資行為,那么該行為應當認為是因《投資協議》引起或者與《投資協議》有關,因為抽逃的是“出資”,而不是其他,抽逃出資實質上與出資不到位無異,結果都是原被告訂立《投資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國民信托是否抽逃出資,宜認定為是“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的糾紛。這樣解釋,更符合原被告訂立《投資協議》中約定管轄條款的真實意思,因為該管轄條款約定的目的在于糾紛發生時將糾紛交由國民信托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更進一步說,如果沒有國民信托的增資行為,原告郭明星、張鵬亦不會與被告國民信托就是否抽逃出資引發糾紛。因此,一審法院僅憑《投資協議》約定的增資已經履行完畢,即認定抽逃出資糾紛與《投資協議》無關,不符合《投資協議》訂立的本意和初衷。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屬于因《投資協議》引起或與《投資協議》有關的爭議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根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投資協議》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本案應由北京高院管轄。
二、關于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問題
退一步說,如果本案不應當適用約定管轄,那么是否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國民信托和新里程公司認為,本案的原被告是公司的股東,新里程公司只是案件的第三人,因此,不應適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郭明星、張鵬認為,本案屬于公司組織訴訟,應適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股東出資糾紛,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應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該案中,郭明星、張鵬與國民信托出資的公司為新里程公司,其住所地在陜西省,結合該案的訴訟標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及地域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當由陜西高院管轄。本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是關于公司訴訟的規定。該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薄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這樣規定的理論依據是,在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當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規定并無特別之處,否則《民事訴訟法》也就沒有專門規定第二十六條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規定的特別之處就在于,在公司作為原告,被告是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的情況下,如果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到公司住所地調閱有關資料,可能不便利,因此,為了方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做了上述規定。從以上分析可知,適用前述兩條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公司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在公司為第三人的情況下,除非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否則不具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前提。本案中,新里程公司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而只是第三人,且本案又不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因此,本案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述兩條規定中也沒有規定股東抽逃出資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一審法院通過關于股東出資糾紛“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應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的論述,認為本案的目標公司即本案的第三人新里程公司在西安,就認為本案應由其管轄的理由,系自由裁量權的不當運用。按照一審法院的觀點,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只需考慮公司所在地這一唯一因素,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這顯然曲解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一審法院的理由,實際上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沒有原則,只有例外,其論述自相矛盾。一審法院的說理中,“本案系股東出資糾紛,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是卻沒有明確列舉是有關管轄的哪條或者是哪幾條規定,也屬于說理不充分。
2.科倫比亞戶外傳媒廣告(北京)有限公司與朱衛東、李慶元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162號】
裁判觀點: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開始清算,應對債權人主張的債權在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減少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科倫比亞公司以朱衛東、李慶元為被告提起訴訟,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即科倫比亞公司住所地,和兩名被告朱衛東、李慶元住所地,均可以作為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連接點。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為科倫比亞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在先行受理本案的情況下,將本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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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鄙鲜鰲l款系針對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所作出的特別規定。公司訴訟主要是關涉公司的組織法性質的訴訟,存在與公司組織相關的多數利害關系人,涉及多數利害關系人的多項法律關系的變動,且勝訴判決往往產生對世效力。本案糾紛源于赤天化公司將其擁有的高特佳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京道凱翔企業,陽光佳潤公司、佳興和潤公司、鵬瑞公司、速速達公司作為高特佳公司的股東,認為該股權轉讓行為損害其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上述《股權轉讓合同》,并判令其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因而,本案糾紛系高特佳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及第三人因股權轉讓行為而產生。該訴訟雖與公司有關,但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也不涉及多項法律關系,該案判決僅對股權轉讓方、受讓方及高特佳公司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訴訟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訴訟系與公司有關的訴訟,應適用公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并據此裁定其享有本案管轄權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案涉《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赤天化公司與京道凱翔企業,因陽光佳潤公司等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方,故不應受上述合同約定的管轄限制。赤天化公司主張適用該合同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確定管轄法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陽光佳潤公司等以其股權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而提起,即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陽光佳潤公司等提起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陽光佳潤公司等認為赤天化公司與京道凱翔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轉讓股權的行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故上述《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地即為侵權行為地。經審查,案涉《股權轉讓合同》載明該合同在貴陽觀山湖區赤天化大廈17樓簽訂。本案訴訟所直接指向的對象應當是陽光佳潤公司等所認為的股權轉讓方赤天化公司及股權受讓方京道凱翔企業,高特佳公司僅為股權轉讓目標公司,與案涉股權轉讓行為各方均無實質性爭議,其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陽光佳潤公司等稱可依高特佳公司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本院不予支持。案涉侵權行為地及赤天化公司的住所地均為貴州省貴陽市,京道凱翔企業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廈門市,依據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結合案涉爭議標的金額的實際情況,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即原告有權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經征詢陽光佳潤公司、佳興和潤公司、鵬瑞公司、速速達公司四方當事人的意見,其選擇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該選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