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屬于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案號:(2016)京02民終6272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9號
2.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曾云侵害英烈名譽案
本案要旨: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英雄烈士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檢例51號
3.發貼人在其微博中發表的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的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徐某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發貼人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所發微博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該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4期(總第234期)
4.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使其名譽受影響的,侵犯名譽權--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屬于名譽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5期(總第223期)
5.銀行依規定報送信用卡用戶逾期未還款信息不構成名譽侵權--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名義上的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因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名譽權糾紛,法院應當依據侵權行為的要件進行審查。銀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報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實欠款記錄,并非捏造,不存在虛構事實或侮辱的行為,故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名譽權受損害的后果應當是導致名義持卡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相對封閉,只有本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因法定事由才能對該系統內的記錄進行查詢,這些記錄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不會造成名義持卡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存在損害名譽權的后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6.權利主體對于合理的損害具有容忍義務,損害是否合理,應根據損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黃鐘、洪振快訴郭松民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學術自由應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在不侵害他人權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行使。在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考察行為人的心理狀態,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或對注意義務有所違反,可從其言論內容、發表場所、案件背景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權利主體對于合理的損害具有容忍義務,損害是否合理,則應根據損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法院在判斷是否造成權利人社會評價降低時,不單要考察他人對其評價是否屬于負面評價,同時,還要判斷他人的負面評價是否歸因于行為人。
案號:(2016)京01民終156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7.由搜索引擎自動生成的相關搜索詞不構成侵權--任甲玉訴北京市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侵犯名譽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由搜索引擎自動生成的相關搜索詞是計算機相關算法在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的一串字符組合,不構成侵權。
案號:(2015)一中民終字第0955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8.司法宣傳與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無關,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等材料進行訴訟并非司法宣傳的“新聞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FENGHE(賀峰)訴諾華(中國)生物醫學研究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提起訴訟,具有相應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可被認為存在一個具有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嚴肅爭議,即使撤回該案訴訟,亦不構成對于他人名譽權的侵犯。相關的司法宣傳是對訴訟行為的正常報道,亦與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無關。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等材料進行訴訟并非后續司法宣傳的“新聞源”,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無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案號:(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12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0輯(2017.4)
9.專家學者從專業角度就特定對象公開發表不實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天士力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李連達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專家學者享有學術研究、學術探討以及學術批評的權利,專家學者從專業角度就特定對象公開發表不實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專家學者較之一般民眾掌握更多的專業知識,其應對言論內容的精準度、發表言論場合的適合性以及言論的影響度有更為清醒的認識和把握,應當更為審慎、嚴謹。專家學者應對其言論的客觀性負責,在沒有客觀依據的情況下公開發表確定性意見,可以認定該言論為不實言論。言論傳播方式的開放程度、受眾范圍、社會影響、專家學者對言論傳播的態度是判斷名譽侵權的又一重要因素,專家學者通過具有較大影響公共傳媒公開對社會民眾發表不實言論,在能夠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傳播后果及影響的條件下,默認侵權的發生,可以認定專家學者具有過錯。
案號:(2014)津高民一終字第2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2輯(2015.2)
10.應根據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是否侵犯法人名譽權--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訴葛斌斌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具體是否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根據法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案號:(2014)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1輯(2015.1)
11.對微博中公眾人物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判斷--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訴周鴻祎侵犯名譽權案
本案要旨:考慮到微博影響受眾不特定性、廣泛性的特性,對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傷害,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判斷;法院在判斷公眾人物在微博中的言行是否超越言論自由的限度構成對他人商譽的侵害時,也要考慮該公眾人物的言行是出于私利,還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應結合不特定公眾的一般辨別能力,認定言論的指向性以及因果關系,確定言論的影響范圍。
案號:(2011)一中民終字第0932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4輯(2013.2)
12.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應考慮適當的權利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方是民訴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處理因公共議題引發的網絡互罵案件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微博發布的背景和內容,微博言論的特點,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當事人主觀上侵權的惡意,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適當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微博領域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
案號:(2015)-中民終字第0748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13.淘寶買家基于自身體驗感受作出的差評不構成名譽侵權--申某訴王某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淘寶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后憑借自己購物后的體驗感受在淘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會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于主觀惡意,則不能認定為網絡侵權行為。然而,如果買家出于某種不法或非法目的進行惡意差評,或者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買家實施差評行為是為了換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或希望滿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則屬于詆毀賣家商業信譽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號:(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85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4.單位擅自對職工進行精神病鑒定及強制治療構成名譽侵權--丁明循訴江蘇省工程技術翻譯院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單位在未征得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委托有關機構對職工進行精神病鑒定,及在不符合收容治療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公安部門將職工送至精神病院收容治療的行為,損害了職工的人格尊嚴,客觀上降低了對職工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侵權。
案號:(2014)蘇民再提字第005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5.新聞媒體對匿名消息來源承擔審慎注意義務,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新聞報道基本事實屬實且評論正當的,不是侵權報道--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新京報社、劉剛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新聞媒體對匿名消息來源應當承擔審慎注意義務,但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新聞報道并非一定構成侵權報道。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新聞報道是否失實的認定,應注意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不宜簡單地以媒體拒絕披露消息來源的真實身份或消息來源拒絕出庭作證為由,對媒體做出不利推定。即使未披露消息來源或者消息來源未出庭作證,但是文章基本事實屬實且評論正當的,不應認定為侵權報道。
案號:(2014)三中民終字第0769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9
16.網絡侵權受害人無須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收到被侵權通知--張某訴某網絡公司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通過通知的形式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避免侵權損害的擴大。對于何為合理的通知,應以被侵權人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公開的、可以收到通知的渠道進行通知為標準,被侵權人無須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收到通知。
案號:(2014)三中民終字第0061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7.產品網絡測評文章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應遵循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分別判斷的原則--上海新世紀機器人有限公司訴北京泡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產品網絡測評文章是否侵害法人名譽權,應遵循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分別判斷的原則。測評文章建立在缺乏正當性的標準測試基礎之上,測試結果失實,涉及對受害人產品的負面評價超出純粹測評的中立范疇,對消費者作出慎重購買的建議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作用,同時文章發布后經過知名網站轉載,傳播范圍廣泛,足以造成對受害人產品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構成對受害人名譽權的侵犯。
案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18.新聞媒體的侮辱性評論構成侵犯名譽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訴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上海經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新聞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但當新聞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時違背了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致使新聞報道對事實的描述和評價發生嚴重偏頗時,對法人名譽權造成的損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帶來的損害更為嚴重。故在確定新聞媒體因其侵權報道致法人名譽受損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時,應重點考慮其在進行新聞報道時的主觀惡意程度。新聞媒體因報道內容文字苛刻,具有侮辱性,應構成名譽侵權。
案號:(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18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6
19.法律對學術觀點表達不作評判,且學者面對學術批評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沈木珠訴楊玉圣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學術批評、學術打假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批評者通過對相關文章的比對來得出有抄襲、重復發表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結論,屬于學術觀點的表達,法律對此不作評判。對于學術批評中的尖刻言辭是否認定為侮辱或誹謗而構成名譽侵權,應綜合考慮批評者的主觀意圖、具體的語言環境、學術批評的背景等因素,學者面對學術批評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
案號:(2013)一中民終字第37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0
20.新聞語言修辭的適當標準應以普通人能夠接受的程度為界限,超出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廈門市鑫盛宏裝修有限公司與福清有線電視臺、魏昌振名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語言修辭是新聞作品的創作規律。這一規律反映在新聞作品的法律規范中,就是要求語言修辭不能超越適當的限度,而與名譽權保護發生沖突。修辭的適當標準應以普通人能夠接受的程度為界限,應符合語言客觀真實的基本要求。一旦超出了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也就超出了適當的修辭范疇,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案號:(2013)湖民初字第66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21.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網絡侵權之訴,法院不予支持--朱某與董某等侵犯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網絡虛擬社會侵權之事時有發生,一方面拷問著網絡監管的力度和科學性,一方面考驗著主張權利人收集、固定、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網絡侵權事實的能力。一旦發現網絡信息有故意侵害自己的人身、名譽權,而未能及時、合法地收集、固定證據,不能充分地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侵權事實,網絡侵權之訴將不能依法獲得支持。
案號:(2011)饒中民一終字第543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22.律師函件事實陳述的高度真實判斷和意見表達的實質惡意判斷是認定是否侵犯名譽權的標準--滿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廣東鵬鼎律師事務所等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為了妥當認定律師函件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可將有關律師函件的內容區分為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兩個部分,分別采用高度真實和實質惡意兩個標準進行具體判斷,從而更好地平衡名譽保護和表達自由兩項重要社會價值。
案號:(2009)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98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8
7.拖欠信用卡衍生貸款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王智勝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貸款產品與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顯著區別,應當認定為一種銀行信用貸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無法歸還該部分貸款而產生的糾紛,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或以貸款詐騙類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2017)京03刑終41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5
8.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郭鑫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應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數額的計算是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本金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本金數額,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含提現額)數額與實際還款數額的差額來計算,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案號:(2016)遼01刑終3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9.侵犯公民財產信息并實施信用卡詐騙應數罪并罰——蘇討米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非法獲取包括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在內的財產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又利用非法獲取的財產信息實施信用卡詐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應數罪并罰。
案號:(2018)閩02刑終16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10.持復制的偽卡盜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詐騙案件被害人是銀行,而非持卡人——楊春國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在持卡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銀行終端設備因無法識別偽卡,通過驗證并交付財產,該交付違背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銀行代為保管的持卡人財產,而是銀行自己的財產,故所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的財產所有權,銀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無需為此還款。
案號:(2016)閩05刑終146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
11.竊取銀行卡信息后僅部分信息派生出不同的關系松散的犯罪,難以認定為牽連犯的,應數罪并罰——高峰竊取信用卡信息、偽造金融票證、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在竊取大量銀行卡信息后,僅部分信息被用來制作偽卡或者用來非法套現,但由于數個行為之間的整體性已被行為人主動分散,導致本案缺乏一個明確的支配性犯罪意圖,進而使數個行為之間難以認定為牽連犯,應選擇數罪并罰;但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用來制作偽卡和部分信息用來非法套現各自本身所存在的牽連性,可按照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案號:(2016)滬02刑終104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2.應該從取款人取款權的來源判斷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行為——陳南權、牟華、鄭國翠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對信用卡詐騙罪中冒用行為的判斷不能機械地從取款人與實際持卡人是否一致出發,認為不一致即構成冒用。應該從取款人取款權的來源方面進行判斷,通過欺騙行為獲得實際持卡人授權進而提取款項的行為應認定為一般詐騙;未得到真實持卡人的授權,僅僅因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銀行誤認為具備取款權限的非法取款行為應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案號:(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21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
13.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后部分還款的,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歸還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金卓爾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后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并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于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案號:(2012)滬一中刑終字第7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6
14.申領人無犯罪故意的借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只處罰實際使用人——范自磊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申領卡人,還可包括實際使用人。如申領卡人和實際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共犯論處;在申領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無法查明申領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對實際使用人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案號:(2012)靜刑初字第24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2
15.銀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時間延后至緩刑考驗期的應認定為新罪——房毅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為發生在前罪判決前,銀行催收條件滿足于緩刑考驗期內,應認定為新罪,撤銷緩刑,將前罪判處的拘役與后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罰,并分別執行。
案號:(2012)滬二中刑終字第63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其他參考案例
1.使用他人遺留在ATM機中的信用卡取款,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陳某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拾得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并使用的,無論其是利用既有密碼當場取現,還是通過猜配密碼或更改密碼再使用,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該行為不以是否需要輸入密碼為界定標準,均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案號:(2019)蘇08刑終81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5月16日第6版
2.透支信用卡用于生產經營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勝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在持信用卡消費過程中,因市場環境、工作情況、家庭原因等因素,導致自身還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為人因突發變故,大量透支用于處理緊急事務而未及時還款的,應當認定屬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號:(2017)渝0112刑初702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案例 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3.利用病毒程序竊取銀行卡信息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潘某等人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通過計算機病毒程序竊取他人銀行卡卡號、戶名、身份證號以及手機號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盜刷被害人銀行卡實現變現的,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號:(2015)渝四中法刑終字第0003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6月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