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項罪名之一。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下面找法網小編對這一新罪名進行相關解讀。
一、新罪產生背景及概念分析
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情況,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有力打擊各種考試作弊行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組織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嚴懲組織考試作弊這一失信背信行為。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情節嚴重的,最高將面臨七年有期徒刑。
上述犯罪行為的實施主要依托互聯網和無線通訊等技術,涉及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信息的人員、制作販賣假證團伙、以通過考試為名詐騙團伙和相關違法網站建立者、“助考”廣告發布者,也不乏個別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款規定的行為是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本款罪名應當確定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
二、新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同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需明知自己提供的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犯罪目的在于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實施的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行為。行為人可以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試題和答案,與他人進行金錢交易,也可以不以牟利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向他人提供試題和答案。
其次,必須是第304條第1款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后,行為人提供的必須是試題、答案,行為人可以是出售或提供試題或答案,也可以是既出售或提供試題,也出售或提供答案。
三、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由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多屬于國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這些試題、答案,即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如何區分?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參加考試的權利,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向他人非法出售、 提供的行為即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口頭的、書面的、或提供給他人閱讀、或非法復制或竊取后送給他人等,且需達到情節嚴重要求;主體上,本罪為一般 主體,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主觀方面,兩者均為故意,但是本罪是為了實施考試舞弊行為,而故 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對動機、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的,既構成本罪,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處斷。如果未達情節嚴重,如出售、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級的一項試題、答案的,應以本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并非為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顯示自己消息靈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且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未達情節嚴重的,不構成犯罪。
如果行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進行牟利的,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實施考試作弊的目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