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某于2017年年底,申請注冊網站域名后設立AA資源分享網站,并在其老家租用服務器,通過安裝相關軟件,完成網站和服務器的連接。完成上述工作后,郭某某利用AA資源網站管理后臺,從直接上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影視作品的連接,并將大量國外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制作成“種子”供人下載。同時郭某某為了增加自己網站的知名度,聯系其他網站在自己的AA資源分享網站上投放廣告,郭某某從中獲得廣告收益20多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影視作品達1000多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罪名成立。
華南刑事律師網專業刑事律師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2)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不僅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復制發行行為,同時在網絡技術的發展下,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樣也是著作權人專有權的控制范圍。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在網絡上傳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將作品置于他人可以任意接觸的環境中,或者通過設置鏈接將他人引導至作品的可接觸范圍內的,破壞了著作權人對于作品的控制權和從中獲得收益的權利,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予以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