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指派廖大林律師擔任丁某的辯護人。辯護人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機關了解了案情。辯護人現根據了解的案件情況,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批準逮捕,具體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丁某可能被判處拘役,也可能不構成犯罪。
1、本案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取保候審關于量刑刑期的要求,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本案犯罪嫌疑人系為他人提供銀行轉賬幫助,在他人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情形下,本案犯罪嫌疑人才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丁某本人對上游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內容并不知曉,上游行為人的行為如并未違法犯罪,則丁某的轉賬行為必然不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解除強制措施并釋放。
二.對犯罪嫌疑人丁某予以取保候審,不會干擾案件辦理。
1.對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羈押,不會導致妨礙偵查。本案證據主要來源于網絡,相關物品、證據公安機關已經扣押、提取,犯罪嫌疑人沒有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可能性。
2.丁某系通過網絡與上游人員聯系,且聯系的人僅為一人。二人僅通過網絡聯系,丁某對上游人員的真實身份、具體行為并不知曉。因此,取保候審后,丁某不可能與上游行為人進行串供。
三.犯罪嫌疑人丁某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1.丁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不予羈押,不至于逃避偵查。如取保候審,其定能配合偵查、遵守相關規定。
2.丁某無前科劣跡,其自身并不具備人身危險性,對其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
3.丁某在上海租房居住,有固定的住所,取保候審期間不至于逃匿,其親屬可以作為保證人或者提供保證金擔保。
4.基于丁某較低的主觀惡性,讓其盡早與家人團聚、回歸家庭孝敬父母,更有利于其反省。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如本案的上游行為不能確定為違法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則不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丁某對其行為的上游行為缺乏明確認知,其行為的動機并非違法犯罪,而是為了賺取微薄利潤、貼補家用,即使涉嫌犯罪,其主管惡性也較低,如果構成犯罪,也系輕罪,未來判決宣告刑必然符合取保候審關于刑期的規定;行為人不慎違法,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行為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則苛以刑罰。因此,本案行為人是否涉嫌犯罪,應予慎重認定;基于本案案情,丁某可能不構成犯罪,也可能被判處拘役,對丁某不予羈押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可以取保候審的規定?;谏俨丁⑸鞑兜男淌抡吆退痉ń洕脑瓌t,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批準逮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下年關將至、新冠疫情肆虐,司法不僅應有力度,也應有溫度。
以上意見,基于辯護人會見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望貴院酌情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