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妻子劉某的委托,并經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律師楊漢卿、姜超峰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一審辯護。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結合法庭調查及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性不持異議,但是對認定犯罪數額有異議。
一、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下游犯罪,必須前罪構成存在并構成犯罪,才能追究本罪的刑事責任,且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條方可認定為犯罪事實。
本案共計涉案手機33部,其中有23部手機扣押自被告人李某成,5部手機扣押自被告人王某某。本案查找到的被害人有20人,其中被害人秦某剛、高某婷、張某丹、王某彪四人手機未在扣押的28部手機之中。本案查到的受害人查找到作案人員的有5起,其中被害人徐某楠、陳某洋、喬某樂、揭某睿、高某婷、張某丹六起案件查獲到作案人,但高某婷、張某丹手機卻不在扣押28部手機之內,即只有四起案件查找到作案人員。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認定20余部手機均認定為贓物,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只有認定四起案件手機可以認定為贓物,即被害人徐某楠、陳某洋、喬某樂、揭某睿四人的四部手機。其余手機不成形成完整的、唯一證據指向,不應當認定為犯罪事實。
二、共同犯罪應當以被告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實認定犯罪數額,超出部分應當由責任人自己承擔。本案被告人李某成收購的所有手機估價數額認定被告王某某參與犯罪數額沒有法律依據,王某某所參與手機解鎖,只一部手機確認被害人及作案人,應當以此部手機的價格認定王某某本人犯罪數額。
被告人王某某一共為李某成所收購的手機解鎖一次共計5部手機,即被抓當天被告人王某某為被告人李某成解鎖五部手機。被告李某成其它所收購的手機,被告人王某某根本不知情。此五部手機,只有二部手機找到被害人,即:喻某鑫、徐某楠各一部;另有三部手機中一部,偵查機關疑為被害人秦某剛所有,但未有證據加以確認,其余二部手機未找到被害人。
從五部手機查證情況看,只有被害人徐某楠手機確認為本案被告李某林、王某雷所盜竊物品,從案件證據情況來看,此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認定王某某行為違法,喻某鑫丟失手機雖然有其證言可以證實被盜,但沒有確認作案人,不能認定李某成收購時一定是贓物,其余三部手機連被害人也未找到,更不確認為贓物,此四部手機的證據未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其價格不應當認定為王某某的犯罪數額。
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的犯罪數額應當以徐某楠手機價格做量刑標準。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未參與收購手機、未出資金、未參與利潤分配,只是幫助被告人李某成給手機解鎖,在犯罪中起到的只是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動機單純、主觀惡性小。綜觀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完全是出于與被告人李某成之間的朋友關系和對法律的無知而觸犯法律,其行為不是蓄謀已久而實施犯罪或者專門收購、銷售贓物,此次犯罪的動機也不是仇視社會,這與主動參與收購銷售贓物,以營利為目的犯罪行為是有所區別的。
3、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進行了如實供述,在辯護人會見被告時,其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審理中,均可看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認罪態度是很好的,是有悔罪表現的,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4、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6、被告人王某某行為未給被害人造成任何損失,且手機已退還被害人,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很小。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法庭從輕減輕處罰。
三、對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議。
鑒于我國《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以及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王某某主觀惡性小,具有悔罪表現;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 號)第三項“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3條規定:“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钡?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之規定,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人建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已被羈押近七個月,其已受到一定懲罰,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論是從主觀的犯罪動機,還是在歸案后的認罪態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都不大,悔罪深刻等,且其行為不構成情節嚴重,對其適用定罪免予刑事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被告人王某某回歸社會后,改正自新、重新做人,這也是充分體現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以上辯護意見供法庭在裁判時予以充分考慮。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
律師:楊漢卿
律師:姜超峰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