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不服平頂山市XX區人民法院2021年12月XX日作出的(2021)豫0403刑初XXX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XX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XX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審的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會見上訴人、閱卷等活動,已經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采納:
一、一審判決定性錯誤,上訴人XX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將上訴人XX的行為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不恰當,辯護人認為,除了審查行為人提供資金賬戶以及幫助資金轉移的客觀行為之外,仍應當綜合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時間節點、“明知”程度進行認定,本案中,XX對上游犯罪的情況并不明知,也無法明確知道資金來源于犯罪,其程度是非常概括的,加上本案石堅的上線并未到案,無法查明上游犯罪事實,因此,上訴人將王XX、姚X轉移的資金按照上家指示通過在“火幣網”上購買USTD,再將購買的USTD轉至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火幣網”地址,這一行為屬于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為,該行為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評價上訴人石X的行為明顯更為適宜。
二、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認定石X是主犯錯誤,應當把石X作為從犯處理。本案中,石X的上線阿木并未到案,石X原來的行為都是聽從阿木的安排。
2.關于指控上訴人石X轉移資金流水200萬元問題,辯護人認為不客觀、不屬實。該流水是上訴人石X賬戶全部流水,但不是都與案件相關,這里面有石X自己公司業務流水。該案中王XX共計轉賬60萬元左右,姚X共轉兩筆,其中1筆是保證金3萬元(實際29999),第二筆是1萬元(實際9999元),上訴人石X在3月29日才認識姚X,姚X以前發生的事情與上訴人石X無關。上訴人與案件有關的流水是61萬元左右,不是200萬元。該案中上訴人石X獲利共1千元。
3.姚X轉賬支付的3萬元押金不屬于石X的獲利。這從姚X及石X的供述中可以得到印證。
三、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應予改判,辯護人建議對石X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處1萬元罰金。
1.上訴人石X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到案后積極主動如實地交代了所犯罪行,積極配合了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活動,認罪認罰,而且當庭誠懇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對自己的罪行有很深刻的悔悟,構成坦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7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上訴人的主觀犯罪故意不明顯,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不大。上訴人對案件定性的異議及對案件部分事實的辯解不影響認罪認罰的成立。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上訴人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從輕處罰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教育,體現我國刑法寬大和懲治相結合的原則,從而達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罰金過高,應依法改判。
上訴人認為,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一般來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多些,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以做到罪行相適應。上訴人參與犯罪時間短(從2021年3月6日開始干到3月31日,前后共20多天),獲利少(僅僅1000元),上訴人無工作、無收入,而判處罰金50000元明顯畸高,根本無力承擔。
四、上訴人的手機屬于私人物品,不應該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石X的蘋果手機屬于作案工具不當,當今網絡時代,移動通訊工具人人必備,該手機也不是買來就是作為作案工具的,懇請不予沒收,返還上訴人。
綜上所述,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據實做出公正判決,對上訴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能給不小心犯錯的青年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上訴人早日回歸社會,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石X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辯護人:劉耀武
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耀武
2022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