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玉不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的法律意見
一、案件事實
嫌疑人張玉、男、漢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富民路天鋼新里1X排9號,職業畫家,身份證號12010219690401XXX5,2014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目前案件正處于退回補充偵查階段。
2014年4月張玉從北京市四季青花卉市場鄭某明處先后購買四只老虎標本,交付兩只,兩只未交付被公安機關起獲,加上之前在蔡某濱處購買的一只老虎標本,共計購買了5只老虎標本,這5只老虎標本均有收藏證書。另,2012年張玉以一幅小畫從蔡某濱處換回一只金絲猴標本,掛在自家暖氣管上,該猴亦有收藏證書。張玉交代其出版過動物畫集,有研究老虎、猴繪畫臨摹的興趣,其購買老虎和猴標本目的是用于繪畫研究和學習。
二、法律意見
1、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結合本案張玉購買或以畫作交換上述動物標本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是用動物皮毛制作皮具、皮衣供自己使用,這點是明確的。張玉的購買不屬于我國刑法第341條界定的非法購買行為。其作為職業畫家購買虎、猴標本用于繪畫研究和學習,提升繪畫水平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交代的購買意圖與其職業相關聯是可信的。
2、該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是國家禁止購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仍購買。結合本案張玉沒有主觀故意,也不明知該動物標本是國家禁止購買的,張玉看到動物標本上別有收藏證書,證書載明此標本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流轉,張玉有理由相信證書表達的含義,直到出售人鄭某明被抓后張玉才從鄭某明老婆處得知要辦理證書事宜。事實上,張玉購買的虎和猴標本均有收藏證書,這一購買行為并不違法。
3、關于猴證與物不符問題
猴標本是兩年前從蔡某濱處以畫作交換得來,當時看猴實物與證書樣子是相符的,由于標本存放在暖氣管上,時間長了就發生變形,尺寸有些不符屬于自然損耗的結果。
綜上所述,張玉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
此致
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2014年12月4日
注:真實案例,當事人姓名為化名。處理結果:公安撤案,張某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