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勇的妻子湯靈芝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們作為其辯護人出庭辯護。庭審前,我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較充分的了解,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我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妨害公務罪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本案從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看,被告人沈勇的行為不構成該罪。
一、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首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行為針對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也就是要求執行公務的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本案中,執法人員對湯靈芝家擺在貨架下礦泉水箱子里(證人湯靈芝、毛建國都證實,該香煙沒擺在貨架上,而是放在貨架下的礦泉水箱子里)而沒有放在擺煙的貨架上進行銷售的打有孝南碼的香煙進行查扣,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另外,根據證人毛建國、湯靈芝、沈暢的證言表明,執法人員田漢生等人到寬暢超市時,只有被告人沈勇11歲的小女兒沈暢一個人在店里,執法人員便開始檢查。該所謂的執法專班中,除了公安人員著警服外,沒有任何人穿制服。當時也未對沈暢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相信執法人員也不會對一個十來歲的孩子出示證件的。直到業主湯靈芝回來,田漢生才拿出證件在其面前晃了一下。可見,執法人員的執法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正如公訴人所說,被告人沈勇是國家公務人員,但是公務人員家屬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容侵犯的。也正基于此,才是引起業主湯靈芝不滿,不予配合的根源。其后,執法人員田漢生又將業主湯靈芝的右手扭傷,說明此次執法方式違法,甚至是暴力執法。從后來田漢生又從車上下來給湯靈芝道歉的行為看,田漢生本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的。由此,辯護人有理由認為此次執法活動從內容上、程序上和方式上都嚴重違法,這就失去了構成妨害公務罪要求必須依法執行公務的基本前提。
其次,犯罪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
本案中,所有的證人都證明了被告人沈勇在趕回家時,所有的執法人員都已經離開了他家的商店。證人馬艷楚的證言更進一步證明了沈勇回家時“事情基本結束了,沒有爭吵了。”可見,本次針對寬暢超市進行檢查的執法行為已經結束了。因此,本案被告人沈勇與執行公務已經完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湯剛發生的扭打,不再具有阻礙執行公務的性質。
二、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方面。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阻止其履行職務。也就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足以出現妨害公務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本案中,被告人沈勇接到電話時只知道他愛人被打了,便趕回家中。到家后,看到其愛人手上有傷便問誰打的,有人告訴他打人的在車上,他便沖向車去,車旁邊的湯剛阻止其開車門,兩人發生扭打。這一事實,沈勇本人及證人湯剛、馬艷楚、聶進軍、毛建國、湯靈芝等證人都予以證實,公訴機關也予以認定。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沈勇的行為具有阻礙執行公務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動機、目的與妨害公務罪有任何聯系。相反,根據這些證人證言可以認定被告人沈勇回到家時,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也沒有人告訴他有誰在執行公務。當時他沖向車旁拉車門的動機是因自己的老婆被打而氣憤,目的是找打他老婆的人理論。因站在車旁邊的湯剛阻止,才發生沖突。當時湯剛沒有穿制服,沈勇也不知道他是什么人。因此,被告人雖然與湯剛發生了扭打,但綜觀整個過程,他當時只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阻礙執行公務的故意。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沈勇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活動,主觀上也不具有阻止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故意。其實施的行為雖然值得商榷,但當時被害人湯剛不是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被告人也不知道他是公務人員,因此,被告人沈勇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敬請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沈勇無罪!
辯護人:何樹利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